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重点实验室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工程化技术研究开发和中间试验,拥有较高水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任务] 主要任务: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重点实验室要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围绕我省支柱产业、优势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开展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发、设计、试验等活动,推动集成配套的工程化成果向相关行业及企业辐射、转移与推广,成为科技成果的扩散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原则]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遵循“优化结构、提升层次、强化优势、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分工] 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
(一)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牵头开展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考核与评价等工作;
(二)省发改委协同省科技厅审核建设方案,共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与安排落实,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规范使用情况,协同做好认定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条件]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由省科技厅发布通知。
(一)申报省重点实验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2.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3.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4.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二)申报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配套完整。科研及试验用房相对集中,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2.专职科技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
3.由企业申报的,上年度销售收入一般应达到2亿元以上,且年研发经费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中,企业在省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以及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
涉及我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学科领域,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依托单位在申报领域建有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牵头单位或农业科技企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申报程序] 由依托单位填报相关申报材料,经省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八条[名称规范] 省重点实验室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XXX of Zhejiang Province)。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应采用“浙江省+核心研发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of Zhejiang Province)。
第九条[评审程序] 省科技厅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十条[评审内容] 实地考察和评审内容包括:
(一)考察核实依托单位是否具备建设的基础和条件,主要包括现有固定科技人员、设备设施、研发场地和经费投入等;
(二)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是否明确合理,建设方案和主要任务是否切实可行;
(三)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四)依托单位财务状况、保障措施能否保证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可持续运行。
第十一条[认定] 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实地考察和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及省级有关媒体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合发文予以认定。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责任期] 经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责任期管理制度,签订责任书。责任期为自认定之日起2年。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依托单位应根据本研究领域的发展趋势,结合省的重点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运行管理]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订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开放基金、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加强开放交流,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协同创新,形成创新成果,提供公共科技服务。
依托单位要为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建设和运行所需人才、资金、设备和场地等必要条件保障,协调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同意后由依托单位聘任,人选应是本学科或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在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8个月,年龄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提供技术经济咨询等。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本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为7至11人(单数)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须经省科技厅同意,委员会成员报省科技厅备案。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每次换届的调整人数应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七条[事项变更]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名称更名、研究方向变更等,应提出书面报告,提交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并出具事项变更报告,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十八条[过程管理] 建立全过程管理的信息系统,加强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的统计、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反映其建设、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第十九条[成果署名] 在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完成的专着、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或工程中心的名称。
第四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考核] 对2年责任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省科技厅根据责任书内容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二十一条[评价] 责任期后,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附件1)、《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并公布评价结果。
(二)对评价不合格的,予以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三)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给予后续经费支持,并优先支持申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二十二条[诚信制度] 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被认定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对无故不完成责任书任务的,列入科技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依托省属科研院所建设、经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原《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立项批准组建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原合同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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