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管理制度

时间:24-01-15 网友

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源管理。

第三条 危险源定义

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 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辩识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通过危险源辨识评价结果,根据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公司重大危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

建立重大危险源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危险源名称、危险物质名称、危险源存在的位置、危险货物编号、易导致的事故类型、主要危害、最大储存量、正常储存量、设计压力、设计温度、操作压力、操作温度、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安全管理措施内容、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

  1、公司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时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2、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3、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4、严格值班制度:公司24小时值班,遇有问题及时处理、报告。

5、制定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各级安全管理网络。

6、定期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检测,确保自然因素对重大危险源无毁灭性的破坏。

7、生产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设备按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测,保证系统安全运行。

8、安全附件(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应定期检验。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备案

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六条 变更管理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评价,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与之相关的制度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安监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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