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信息采集办税指南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服务对象】
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
注: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业务描述(含申请条件)】
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
《关于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工商企〔2015〕10 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浙地税函〔2015〕20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国税函〔2015〕3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
【受理部门(含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点击链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模块详细查看,或拨打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首次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报送资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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