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20.12.24
施行日期
2021.01.01
文号
湘政办发〔2020〕55号
主题类别
工伤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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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湘政办发〔2020〕5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省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统一规范。建立统一规范、高效便民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制,实现服务均等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职责明晰。建立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边界清晰的分级管理责任制,强化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责任。
缺口分担。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对市州基金缺口进行适当调剂,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同时建立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强化考核。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推进各地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工伤待遇支付等各项工作责任落实。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基金管理上,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州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
三、主要内容
(一)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市(州)级统收统支管理。
1.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级统收。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级统收是指各市州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市州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市州财政专户),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财政专户)。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级统支。工伤保险基金市(州)级统支是指市州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市州及各县市区各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省财政专户拨付省本级各项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按《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季度向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含市本级用款申请)报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州财政专户统一拨付至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市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至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季度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省财政专户拨付至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省、市州及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出工伤保险基金。
3.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和责任分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州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工伤保险基金缺口的分担责任,责任分担的具体办法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4.完善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工伤保险费收入的5%提取作为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结存规模控制在上年度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总额的25%至50%左右。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市州和省本级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和较大以上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根据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运行情况,可对省级调剂金提取比例适时进行调整。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二)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和机场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原已开展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试点工作的市州在全省统一政策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建立全省统一、可浮动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省工伤保险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按0.6%、0.9%、1.2%、1.4%、1.7%、2.1%、2.4%、2.6%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
实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期间,现行费率低于基准费率的,按现行费率执行;现行费率高于基准费率的,按基准费率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到期后,全省实行统一的基准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对基准费率标准适时调整。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各市州在统一费率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工伤保险费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进行浮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工伤认定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授权县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县市区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县市区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应报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省本级参保单位职工涉及死亡或者重大疑难的工伤认定案件,应由属地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并报省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工作。省本级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按照属地原则分别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工作,并指导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国家、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涉及到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的,可暂按上年度计发标准核发相关待遇,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相关待遇再据实结算。
(六)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制,统一经办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省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省本级各项经办工作,并指导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业务。全省各级工伤保险部门使用全省统一的工伤保险业务、财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省级集中管理、业务财务无缝对接,工伤保险待遇联网结算。
(七)统筹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谋划并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相关工作;要统筹管理全市州范围内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督促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强化协议机构监管,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部署安排,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要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队伍建设,配备必要力量,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引导。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是一项系统性、深层次的重大改革,涉及人群广、社会关注度高。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注重舆论导向。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地要认真研判推进省级统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审计,规范基金的使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省级统筹实施过程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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