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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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 号】汉政办发[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全市食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方面,是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食品安全工作不断加强,食品市场秩序有所好转,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是,食品安全各种隐患仍然存在,许多深层次问题没有彻底解决,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消费等领域都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近期全国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也给我们的食品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因此,各级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举一反三,牢固树立“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各县区政府要明确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责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分工负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水利、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族事务、教育、粮食、盐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落实责任制,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国家确定的分工,加强环节和品种监管,落实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部署,建立工作平台,共享资源、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建立责任明确、综合高效的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新机制。要加强本部门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法律法规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到执法严格、保障有力。

  (三)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明确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提高食品企业诚信水平。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和约束企业诚信经营。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各级政府要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以责任追究为重点,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和各部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力度,杜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全程监管,提升食品安全防控能力

  (一)切实强化种植养殖环节监管。一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二是加强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全面实施主要农产品、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自检机构。健全农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三是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畜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与监管。基本解决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盐、不合格碘盐,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加大对三聚氰胺、瘦肉精、高毒农药等违禁物品的清查和收缴力度,杜绝其流入农产品生产环节。

  (二)切实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一是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认真落实巡查、回访、年审、添加物质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各项日常监管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生产,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二是依法严厉惩处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原料、辅料、添加物质以及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食品生产企业吊销其生产许可证。进一步强化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和奶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食品的整治,必要时派驻监管员驻厂监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区域限售等制度,督促其改善生产条件,保证质量安全。三是深入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推行屠宰加工企业分级管理制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认真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购销台账和肉品可追溯制度。

  (三)切实强化市场流通环节监管。一是建立健全食品经营户“经济户口”档案,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溯源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二是强化食品市场监管,突出抓好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食品经营户、小食杂店的整治与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经销超过保质期食品、变质食品,和无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包装食品以及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三是督促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发现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有关部门或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发现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销售者要立即停止销售,并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经检验确认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按照规定应该召回而企业未停止销售或未实施召回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并严格落实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四)切实强化餐饮消费环节监管。一是加强餐饮业日常监管,规范卫生许可,严格食品卫生准入制度,依法取缔无证照餐饮企业。对达不到法定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但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推行餐饮业卫生监督情况公示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餐饮、小餐馆和农村聚餐的整治和监管。二是加强餐饮业原料监管。餐饮单位购买食品原料必须向供货商索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证明该批次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必须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等内容,把好餐饮业原料进货关。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加强食品卫生监测,科学发布预警信息,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危害。

  (五)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切实抓好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整治与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加强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消除监管盲区,形成统一、协调、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按照规定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要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调查研究、考核评价。通过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隐患的整治与监管,确保取得实效。

  三、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有效解决突出问题

  各级政府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汲取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故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深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加强重点品种整治。以奶制品、粮、肉、油、调味品、蔬菜、水果、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等为重点,深入推进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餐饮消费等四个环节的整治工作。加强本地特色饮食及清真食品的整治。开展蔬菜农残专项整治,重点打击违法违规使用剧毒高残农药,销售带剧毒高残农药蔬菜的行为,提高蔬菜农残抽检合格率。要按照卫生部、商务部等9部委《关于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精神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管。

  (二)加强重点区域整治。加强农家宴、农家乐聚餐场所食品安全的整治。严格落实聚餐场所食品监管责任,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强化食品卫生监督,防止群体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对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的区域,要将整治工作的重点下移,集中力量加强对城乡综合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整治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整治,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饮食店食品卫生条件,打击在校园及其周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加强节日食品安专项整治。根据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和旅游旺季的消费特点,加大食品安全巡查和处罚力度,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要加强双节期间人民生活必需品和节日大宗食品,如粮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水产品、豆制品、奶制品、饮料、酒类等的监管。进行市场排查,严禁质量不合格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在市场中流通。对各类小型食品加工点及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村集市、连锁超市等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群众反映、举报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严肃查处,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确保节日期间食品安全。

  四、健全完善长效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

  (一)健全完善食品安全“三网”,强化基础保障体系。一是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网建设水平。全市所有乡镇都要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构,并达到“五个一”(一间办公室、一块机构标牌、一部电话、一套工作制度、一本工作台帐)标准;有条件的县区要在乡镇政府内设专门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构,并安排专人负责。二是扩大农村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覆盖范围,加快“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安全放心示范店”建设步伐,确保年内全市实现食品安全现代流通网乡镇覆盖率100%、村级覆盖率70%的目标,并逐步实现乡镇、村全覆盖。三是强化农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功能,逐步形成“一网多用、信息共享、监督共管、网络共建”的农村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络体系。

  (二)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以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建设为核心,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把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作为衡量诚信水平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加快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和披露制度,将制假售假等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

  (三)切实加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责任制,及时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的安全事故和隐患,发生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向同级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对不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影响应急预案启动和事故处理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抓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一是扎实开展食品安全知识“三进”(进农村、进校园、进社区)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大力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农民群众了解科学种植养殖、安全使用农药兽药等农畜产品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使中小学生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社会公众了解食品原料、储藏、制作、烹调等食品安全基本常识,增强辨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养成科学饮食、安全消费习惯。二是各有关部门要对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尤其是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企业负责人进行定期培训教育,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有效引导和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落实生产经营食品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三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我市食品安全整治与监管工作成效,适时曝光食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准确报道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组织专家解疑释惑,让群众了解真实情况,避免不实信息和谣言传播。

  (五)加强信息管理,综合利用信息资源。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逐步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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