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建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省级示范工程依据《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另文印发)。
第二章 示范工程申报
第六条 省级示范工程创建申报主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与其联合申报。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工程的项目,工程施工总包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报送创建计划;在完成主体结构工程量一半以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申报。经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名单由厅质量安全监管处在网上发布公示。
第八条 申报省级示范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建设手续齐全,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规范;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3、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较好,在全省达到领先水平;
4、应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广域网络考勤系统(IFA)和工程质量检测系统(IMT),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报省级示范工程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申报表》;
2、创建示范工程计划和创建方案;
3、已开展的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
4、设区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机构对工程的评价、检查评分表和同意申报意见。
第三章 示范工程管理
第十条 在创建省级示范工程过程中,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质量管理,加强过程控制,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
第十一条 工程所在地创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创建示范工程项目的过程检查和监督管理,规范和促进工程创建工作。在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层首层钢筋验收时,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应组织检查组,按照《实施细则》进行检查评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过程检查节点由检查组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应加强对省级示范工程的监督指导,视工程进展情况,对申报省级示范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第十三条 省级示范工程申报后因故停建、缓建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书面汇报,说明原因及预计复工时间。
第四章 示范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申报工程完成结构工程量一半以后,主体结构完工前,组织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验收组由5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从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与申报工程参建单位有关的专家应回避。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评分,省级示范工程应达到80分及以上,并不得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有关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
第十七条 申报工程获得省级质量安全奖励,或在省级以上质量检查中获得表彰的给予适当加分,总加分不得超过3分。
第十八条 验收结束后,通过验收的申报工程在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技术网公示5天无异议的,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授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示范工程”称号。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申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创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发现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及时书面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取消已授予的“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创建示范工程”称号,并及时在网上发布。
1、工程未按图施工、未完成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的内容,存在明显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
2、工程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或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
3、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4、工程观感质量达不到好级评价的;
5、未取得市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或已开展优质结构工程评定的市级结构优良工程;
6、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结果未“达标”的;
7、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示范工程的发布奖励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未发现本指导意见第十九条所列情况,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颁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的规定,给予等同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称号的,不得申报省级优质工程 “黄山杯” 奖,不推荐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
第二十三条 省级示范工程创建的组织开展情况,作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执业人员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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