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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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12.18

∙【字 号】青政办〔2021〕111号

∙【施行日期】2021.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土地资源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工作的意见

青政办〔2021〕1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决策部署,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切实保护耕地,完善“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土地问题,全面提升我省土地监督管理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落实省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和“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实施最严格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制度,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共同责任机制,实行全链条用地监管,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土地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坚决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依法用地管地意识不强、部门职责不清、执法不严等问题,厘清权责边界,明确职责分工,监管与服务并重,切实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坚持协调联动。严格落实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加强政府统筹和行业部门协作配合,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纪检部门联动,实行联合惩戒,全方位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严格执法。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

  ———坚持科技运用。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国土调查云”“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工作的时效性、精准性。

  二、实行“全链条”监督管理

  (一)坚持规划引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在编制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科学合理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和农牧业空间、生态空间、城镇空间。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领域的空间需求,将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将国土空间规划执行情况纳入自然资源执法督察内容。

  (二)强化集约节约用地。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三条控制线”等空间管控要求,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采用行业先进的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提高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对全省存量土地较大的地区,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实施减量化发展。对近五年供地率达不到60%的县(市、区、行委),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开发(园)区设立、扩区等应符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用地审核规范〉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442号),对不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以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予开展开发(园)区设立和扩区等用地审核工作。

  (三)提高审批效率。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谋划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先开展土地预审,再审批核准项目,依法依规推进项目进程,严禁违反法定程序违规办理行政许可。要协同推进项目要素保障,做好占用林地、草地、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等相关许可办理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对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且符合占用条件的项目,要提前谋划论证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和耕地占补平衡,完善用地审批前期要件,缩短报批周期,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四)优化用地服务。各市州、县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用地报批协作配合,多渠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各级重点项目、乡村振兴、生态修复和民生保障等项目用地需求,坚决防止出现“未批先建”“未批先征”等问题。县级政府要落实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机制,依法依规充分保障农村村民建房合理用地需求,从源头减少农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发生。

  (五)加强批后监管。县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土地供应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土地供应集体决策机制,严格落实“净地”出让,禁止未完成拆迁、未配套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条件受限的土地直接供应。严格落实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开竣工等主要时间节点巡查力度,及时督促使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巡查信息及时上报监管系统。对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开展调查、认定、处置工作。

  (六)改进执法手段。充分利用“国土调查云”、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流域等实行实时快速核查,提高执法工作的时效性、精准性、系统性。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土空间规划基础信息平台”,对违法占地及查处整改情况进行全程在线监督管理。提高省级卫片图斑抽查比例,抽查率由5%提高至10%,对疑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图斑全部纳入省级抽查范围。对图斑核查弄虚作假、定性不实不准,数量和比例名列全省前五名的县(市、区、行委),组织开展逐图斑检查并予以公开通报。强化省级监督检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举报线索和重点卫片疑似图斑,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第一时间赴现场核实,及时向相关地区政府反馈违法线索核实情况和重大线索。加强对违法问题频发、日常执法薄弱地区,以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重要河流湖泊流域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监管。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案件,采取省级直接立案、公开通报、挂牌督办等方式严肃查处。

  三、落实“严起来”的工作要求

  (七)从严查办案件。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关于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处罚措施,大幅提高违法用地成本。坚决落实对新增违法用地“零容忍”要求,严肃查处新增违法案件,该拆除的依法拆除,该没收的依法没收,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严格落实涉嫌土地违纪线索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要求,依法惩治违纪和犯罪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八)从严规范执法。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执法公示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治审核制度。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制止、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执法查处不能按时到位的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坚决纠正错案并追究过错责任。

  (九)从严问责惩戒。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问责规定。对达到问责比例的地区,按照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进行严肃问责;对虽然未达到问责比例,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隐案不报、弄虚作假的地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根据各地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和后果,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扣减指标等措施惩戒,并在网站公布,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

  四、构建“大督察、大执法”工作格局

  (十)压实耕地保护属地责任。各市州、县级政府要牢固树立耕地保护责任意识,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强化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合力,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推动建立“田长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全覆盖网格化监管;对辖区内耕地保护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采取通报批评、约谈问责等措施严肃处理。推动基层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队伍人员、经费、装备,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十一)厘清土地行政执法边界。明确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部门土地行政执法职责。对未经林草部门审核同意,违法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行为,由林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已经林草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草地、湿地的,由自然资源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违法线索移送和协作配合,共同打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管理方面的漏洞和隐患,及时互相通报,积极推动源头治理。

  (十二)建立督察执法协作机制。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督察执法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协同作战等工作机制,畅通违法行为发现、制止、查处、移送渠道,加大对市州政府土地督察力度,推进多部门联合监测、联合执法等制度,形成督察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违规占地问题。对新增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当地政府不作为、乱作为等导致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屡禁不止的地区,采取向市州政府发督察意见书、约谈政府负责人等方式,督促依法依规落实整改要求。

  (十三)构建自然资源执法联动体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院、法院、公安部门联动,严厉打击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动,依法移交问题线索,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与检察院联动,推动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公益诉讼磋商机制和行政检察协作配合机制;与法院联动,完善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机制,确保违法建筑及时拆除整改到位;与公安部门联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机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土地犯罪等方面相互协作,持续严厉打击犯罪行为。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重点宣传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等要求,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使社会各界理解耕地保护的重大意义,了解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促进自觉遵法守法。对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曝光、信访举报属实等土地违法性质严重的案件,要通过主流媒体或门户网站发现一起、曝光一起,提高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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