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目击》法律问题的整理

时间:22-10-02 网友

关于《全民目击》法律问题的整理

作者:一口一个尼糯米 

《全民目击》的情节我还是挺喜欢的,虽然对于看惯了欧美电影的人来说,看到一半的地方我大致就猜到了结局,不过对于大陆电影已经是突破。
但问题在于,大牌明星倾力打造的电影居然有那么多或高级或低级的法律错误,由于本人上的公选课选择此电影的法律错误作为考核内容,现将网络上的专业非专业人士意见整理如下:
.中国人民法院门口悬挂的应该是国徽而不是法院徽。《国徽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应当悬挂国徽。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检察院男同志不得蓄胡须。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童涛蓄了胡须,也在开庭中佩戴了戒指()。而且检察官制服不能收腰。
年,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和《律师协会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自年月日起,律师出庭要穿律师袍。而辩护律师穿的是职业装(但是中国一直没有落实这条规定)。
.公诉人、辩护人位置坐反,并且应当对面而坐。影片开始的庭审阶段,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并排面对法官就坐,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庭审座位位置,我国刑事案件庭审中,公诉人与辩护人是分居法庭两侧,对面而坐,并且公诉人应当坐到法官右手边,辩护人坐左手边,影片正好将这个位置颠倒。
.被告人位置错误。影片中,被告人林萌萌的位置在法官左手边,且面对旁听人员,这也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庭审位置,我国刑事案件开庭,被告人的位置是居中,并且面对法官,背向旁听人员。
.法庭秩序混乱。庭审时,被告人进场,旁听席的同学居然站起来呼喊她的名字时,法官无动于衷;旁听席的林泰拿手串砸司机时,实践中,法官一般都会制止的这种“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司法程序错误。影片中,首先入庭的是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然后被告入庭,而法官们最后出场。正确的庭审程序应为:书记员入庭宣读法庭规则(本片直接忽略了书记员),然后请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庭,全体起立请法官们入庭,然后被告入庭。全体起立的时间是在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之时,而不是开庭时。
.当庭陈述阶段被跳过了,对案件的陈述主要是媒体播报新闻时的描述。
.证人之间产生了大量与案件有关的谈话内容,法警的监督根本没有效用。
.庭审质证阶段,由证人直接拿着证物出庭,而不是由公诉方向法庭递交。
.公诉人、辩护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均不能离开座位,随意走动。在中国现行法律下,内地庭审是大陆法系的职权式,法官主导,律师和检察官都不能像港台剧情中那样随意走动地盘问证人。
.《人民法院司法礼仪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法槌时,一般每次敲击一下,敲击法槌的轻重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但是电影里的法官动不动就敲击多次。
.童涛不能作为“萌萌”的公诉人。刑诉法第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检察人员是要回避的。从剧情交代的情况,童涛的女友或者爱人系“萌萌”多年的老师,并且童涛还有“萌萌”的手机号码,从这个关系来讲,应当是适用回避制度的。
.公诉人、辩护人发问不能有引导性。电影中司机及林泰最终认罪的过程,都是辩护人和公诉人咄咄逼人的采取引导性发问取得的口供,这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是严厉禁止的诱供行为,会遭到审判长的制止,并且以此取得的口供和证言是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庭审过程中(举证质证阶段),辩护人(律师)多次盘问证人,而且证人没有必须回答的义务(与案情无关),审判长未制止。
.公诉人询问证人时,法官无需询问辩护人是否反对。影片中公诉人询问几位证人时,法官经常询问辩护人是否反对。正常的刑事庭审过程中,首先极少有证人能够出庭作证,即使有,也会依照申请出庭方,然后双方按顺序分别对证人发问,发问过程中对方不能打断。发问完毕后,双方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反对或者异议均在质证阶段自行发表,根本无需法官多问。
.旁听人员应当关闭通信设备。本案的庭审有大量的媒体采访,并且进行录播。这一点没有异议,因为经过法院允许的前提下是可以进行上述行为的。但场外导播居然通过通信设备指挥摄像师实施“特写”、“推镜头”等操作行为,这明显违反的法庭的纪律规定,审判长应当对其进行警告、训诫,严重的可以驱逐出法庭。
.辩护人询问证人司机的时候,称司机盗窃了死者杨丹价值万的百达翡丽手表,依法会被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我国刑法又规定,只触犯一种罪名的,判处有期徒刑不得超过十五年。也就是说,司机的行为如果被判为盗窃罪,其量刑应当为年到年有期徒刑之间,或者无期徒刑,可是这两个量刑幅度均不存在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说法。
.一个被告人只能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而且不允许风险代理。剧情中,女律师在车中安排团队分工,女律师负责反驳,男助手负责补充逻辑,女助手负责煽情,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辩护人。另外在剧情中,余男采用的是风险代理,就是根据案件结果额外收费,这属于风险代理。但是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中国刑法没有“商业诈骗罪”、“金融欺诈罪”这两个罪名。我国刑法中没有“金融欺诈罪”这个罪名,只有在我国刑法中第三章第五节规定了“金融诈骗罪”这一类罪名,里面包含有很多具体罪名,检察院指控犯罪绝对不可以以“类罪名”指控犯罪的
.刑事公诉案件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之说。童涛回忆当年办理林泰的商业诈骗案,最后被害人撤诉,没能将之绳之以法。我国刑事诉讼属于国家公诉,除了少数自诉案件外,被害人是否追究对刑事程序并无影响,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被害人撤诉一说,有也只是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撤诉。
.证人不能参加旁听,需要在证人等候室等待,否则会被取消证人资格。林泰一直在旁听席旁听是不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
.林萌萌已经承认酒后驾车撞了杨丹,那么即使是是孙伟杀了杨丹,她最轻也会因为酒后驾车被拘留,而不是无罪释放。
.律师收集到的有关林泰是“杀人凶手”的证据,根据刑诉法第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律师是有义务把这些证据提供给司法机关的,不是电影里写的貌似可以不提交而在庭审时可以“证据偷袭”似的。刑事诉讼法“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就在收到那个录像时,周莉的助手说付钱的就是老板,应该为了他考虑之类的话。首先,承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但是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是有独立辩护权的。就是说,就算了拿了林泰的钱,律师也绝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辩护,不必和当事人的意见一样。代理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律师按照法律和证据显示的事实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公安机关传唤证人接受讯问,不是审讯,证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只是接受讯问作笔录。不管是讯问证人还是犯罪嫌疑人都没有作笔录。用讯问室(询问室),这已经是取证过程了,实践中,询问证人的过程是一定要做笔录并要求证人签字按手印的,否则证人是有权利拒绝的,检察官的行为也会受到质疑。
.新《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对穿高跟鞋和拖鞋驾驶车辆做出专门规定,不得有穿拖鞋、穿跟高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赤脚和手持电话进行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按比例计算,周莉开车穿的高跟鞋有厘米以上。
.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监听。影片中无论是周莉会见林萌萌,还是会见林泰,身后均有一名人民警察虎视眈眈,林泰知道事情败露后还担心的瞟了一眼警察。律师会见不能有办案机关人员在旁监视,否则和办案机关讯问被告人无异。
.林泰涉嫌故意杀人罪出庭受审,不能没有辩护人。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明显违反刑诉法,违反保障人权的法律精神。所以林泰受审,不能没有辩护人,要么自己委托辩护人,要么法院指定,因为林泰涉嫌故意杀人罪,理论上是有可能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至于是不是林泰一心求死,拒绝指定辩护,剧情没有交代,但是根据他自己的说法是希望得到无期或者缓刑的。
.片尾周莉被林泰伟大的父爱所感动,恳请林泰让自己为他辩护,且分文不收,林泰坚拒,果断地说“你已经被解雇了”,周莉闻言颓然倒下。其实,这里混淆了委托关系。林泰之前委托周莉,是为女儿林萌萌辩护,林泰从未委托过周莉为自己辩护,所以不存在周莉“被解雇”而无法为林泰辩护。当事人也许搞不清,周莉这个大律师却没有理由是听到这句话而心如死灰的。
.周莉要求为林泰辩护,但林泰和林萌萌卷入的是同一起杀人案中,周莉已先为林萌萌脱罪,如果周莉又为林泰辩护,目的是证明林泰并非凶手,那必然要证明真凶是林萌萌,这样周莉就陷林萌萌于不义,也违反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两名或以上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法律规定。
.结局童涛在接到林萌萌来电,得知其确是真凶时,打电话说“我要申请重审”。而按照刑事诉讼法,重审是指法院重新审理已有生效判决的案件。但是剧情中对林泰还没有宣判,故童涛应该说申请撤诉。
.本片存在口供定罪的嫌疑。童涛用激将法逼林泰吼出自己是凶手,但那段起证明作用的视频已经被删除了,在法庭上也没来得及播放。法院凭什么证据定罪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仅凭口供是不能定罪的。

*以下为常识错误
.称呼上,所有人都尊称童涛为“童检”,殊不知在中国,“某检”不是对某检察官的简称,而是对某检察长、某副检察长的简称。在剧中,明显童涛不是这样的领导职务。
.座位牌写着“公诉组”、“辩护组”。实际上,无论几个人,座位牌都是“公诉人”、 “辩护人”。
.律师不太可能在没有收到当事人五百万的情况下,先垫付一百万的。

其中的大部分我都有在网上搜索过资料检查,但是度娘在专业性的知识搜索方面向来不怎么给力,如有错误感谢指正。
以上。

《关于《全民目击》法律问题的整理》相关文档:

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09-20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相关法律问题09-20

论商品房预售的若干法律问题09-20

关于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几个法律问题09-20

关于《全民目击》法律问题的整理10-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10-26

国外资本来我国投资的法律问题10-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11-03

论借款合同担保的法律问题12-26

采矿权抵押及其相关法律问题02-06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