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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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19

∙【字 号】甘国税发〔2013〕231号

∙【施行日期】2013.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职能 改进作风 更好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7号)(以下简称《公告》)。近期,针对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播出《证难办 脸难看》节目,总局连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办税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税总办发〔2013〕14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税总办发〔2013〕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各级税务机关聚焦作风建设,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提出了要求。为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和两个《通知》精神,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服务纳税人重要性的认识

  更好地服务纳税人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定职责,是税务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客观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对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重要作用。要从纳税人的角度,换位思考和有效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切实了解广大纳税人的正当需求,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要从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和纳税服务是税收执法重要组成部分的角度出发,把纳税服务工作作为全局工作和系统工程来抓,将纳税服务工作真正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要以突出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能力为主线,提高干部服务责任意识、强化干部业务技能培训、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努力实现服务过程“零冲突”。

  二、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要牢固树立“依法进行税收减免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落实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原则,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支持经济发展、扩大消费需求、保持物价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加有效地支持和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通过全面、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更加深入地了解、掌握、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引导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调控取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全面落实增值税起征点调高、结构性减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等政策,密切关注扩大“营改增”试点等税制改革重点;加强所得税政策执行管理,充分运用税收政策促进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加大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力度,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要配合相关部门,积极主动、依法依规地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资格的认定工作,使每一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优化涉税审批管理

  各地要全面落实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办税业务规程》,对办税服务厅受理的97项办税业务实现“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对设立登记、发票领购、发票验旧、发票代开、税收证明开具、纳税申报等62项办税业务,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时即时办理;对税务认定、税收优惠、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需要调查确认的63项办税业务实行限时办结,不得无故延长办理时限,严禁在业务流程中随意改变受理部门、增设审批环节和审批级次。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用税务机关认可的申报方式;取消企业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没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45号),加快符合条件车辆购置税免税事项的办理时限。

  四、精简涉税报表资料

  要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表证单书进行归并和统一,各地可以结合实际精简表证单书,严禁擅自增加。要减少涉税信息重复报送,对税务机关已经掌握各项基础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证件复印件和其他涉税信息。对新办纳税人所涉及到的各类依申请业务,要尝试多个办税事项一次集中受理,一次接收所需附报资料,避免纳税人“多次跑”。积极推行“免填单“系统,并在目前税务登记、税务认定、涉税审批、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等5大类38种表单基础上,扩大免填单业务范围,逐步覆盖税收征管所有业务。要因地制宜开展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方式。

  五、提升税法宣传培训质效

  各级国税机关及各部门要明确各自税法宣传培训的职责,确保宣传培训时效。要依托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规范税法宣传内容,确保税法宣传内容的准确权威、口径统一、指向明确。要明确宣传重点,突出最新税收政策、办税流程、办税指引、纳税人权益等内容,对日常办税事项指引的覆盖面要达到100%。要继续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的作用,针对不同时机、不同场所、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税法。要利用12366短信平台和企业联系邮箱,将税法知识和税收服务及时推送给纳税人。要继续开展税法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军营、进社区、进乡村”活动,扩大税收宣传的覆盖面,扩大税法宣传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要召开税企座谈会,专题宣传近期新出台的税收法规、政策,做好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工作,倡导依法诚信纳税。要利用“纳税人学校”、“纳税人之家”等开展各类纳税人培训和税法知识专题讲座,加强对新办企业的培训辅导。

  六、强化纳税咨询辅导服务

  省局尽快开放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各市(州)要加快完善本地知识库,办税服务厅咨询人员和税收管理员要依托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提供一站式的咨询服务,通过征纳双方面对面的一问一答,准确、及时、权威的解答各类涉税咨询。对纳税人的涉税咨询问题要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对纳税人提出的涉税咨询问题不答复或随意答复。要推行提醒服务,对纳税人咨询频率高、经常出错、不易理解的问题及在管理、稽查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用简明、通俗的语言制成说明解释文字,编印成册,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收政策。要结合日常税收管理和税收政策的变化调整,定期走访重点税源户,变上门咨询为下户辅导,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不断延伸扩展咨询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新的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发现和纠正在政策理解上出现的具体问题。要进一步发挥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主渠道的作用,推进咨询渠道横向整合,集中电话、互联网、面对面等渠道咨询业务功能,实现咨询业务归口12366热线集中处理,热线的接通率达到85%以上。

  七、提高窗口单位服务水平

  要继续加强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完善纳税人办税必需的服务设施,科学设置办税服务厅功能区域和窗口数量,积极推行全职能窗口,有效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要严格落实涉税事项办理一次性告知制度,不得分次告知应一次性告知的事项;落实首问责任、导税服务、全程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等各项服务制度,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便利,避免纳税人“多次跑、多头找”。要加强办税服务厅内部管理,全面落实办税服务厅领导值班制度、应急处理预案,深入排查隐患,确保各项工作安全运行。要充分应用好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加强税收舆情监测分析,发挥其在保护征纳双方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八、不断创新办税服务方式

  要总结和坚持好的做法,并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创新纳税服务工作。要延伸办税服务网点,扩大自助办税设备在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商业密集区的应用范围,积极推行车辆购置税委托汽车经销商代办业务,利用流动办税服务车在税源分散的偏远地区开展巡回办税。要加强税务网站建设,使主题更鲜明,内容更具特色,吸引更多的纳税人浏览和应用。要加快网上办税平台建设,大力推行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供纳税人选择,大力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要按照网上办税的特点,探索建立基于“无纸化”的办税业务流程,引导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税。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将各类纳税服务事项整合到统一的平台上管理,推进多种服务资源融合。要通过国地税共驻、互驻办税服务场所开展联合办税,联合开办纳税人学校,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联合搭建通用税务基础信息库等方式,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地税合作。

  九、避免多头重复检查评估

  要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各级国税机关实施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应提出计划和方案,限定每年检查次数,凡未列入检查计划的,不得进行检查。检查计划要突出重点,兼顾相关,尽量实行综合检查,力避单税种、单项目的重复检查。不允许有多个检查组同时对同一纳税人实施检查,除发票协查等专项工作外,不允许因同一内容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次重复检查。检查结果在辖区内所属系统要相互认可,信息共享。国、地税机关要尽量联合开展检查,分别进行检查,也要采取联席会议或其他经常性的信息情报互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共同促进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改进纳税评估方法,规范纳税评估流程,强化监督制约,防范执法风险。要深入研究各税种的关联关系,推行各税种综合联评,不断提高评估质量和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

  十、推行纳税服务绩效管理

  要制定纳税服务绩效管理的具体办法,合理分解绩效管理工作任务,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纳税服务绩效管理工作。要明确各级纳税服务部门的职责,完善各岗位、各环节纳税服务的职责,进一步梳理纳税服务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清晰的纳税服务岗责流程体系。要按照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工作思路,在完成岗责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制定各类服务事项的目标内容和工作标准,形成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标准体系。要探索创新人机结合、内外部结合的考评方法,合理制定工作流程,强化纳税服务绩效的日常监控,定期开展绩效考评,形成科学有效的绩效考评工作机制。要逐步扩大办税服务厅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范围,通过对排队叫号、服务评价、音视频监控、税收业务等系统信息数据的汇总、加工、整理,实现对办税服务厅工作的绩效考核,并以此为突破口,促进纳税服务绩效考核工作的全面开展。

  十一、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要拓宽纳税人需求征集渠道,广泛收集、全面分析纳税人正当需求,加强纳税人需求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要整合网站、热线、信访等服务投诉受理渠道,严格落实总局《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完善受理、办理、反馈、监督的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健全纳税服务投诉定期抽查回访制度,强化服务投诉处理质量监督。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要及时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得对纳税人的纳税服务投诉不受理、不办理。拓展纳税人涉税纠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渠道,完善受理、转办涉税复议申请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依法处理涉税矛盾,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创新满意度调查方式,拓展满意度调查渠道,运用办税服务厅管理系统、12366热线回访、网上评价等方式实现常态化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强化满意度调查结果的综合分析运用。要推进国税部门主导的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设,快速响应维权组织的权益维护诉求,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的管理规范化。对国税机关或国税人员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坚决纠正,不得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

  十二、推动纳税人诚信纳税

  要按照总局即将修订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逐步实现信息化评定,进一步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要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用,细化分级分类服务与管理,落实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并探索将评定结果与税收管理系统对接,使评定结果能真正应用到日常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中。要加大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力,增强社会认可度,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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