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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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6.03

∙【字 号】宁政办发[2008]102号

∙【施行日期】2008.06.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2号 2008年6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效能建设的决定》精神,深入开展“效能建设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国、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加快形成讲效能、讲执行的行政运行机制,推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各项工作部署的高效落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强效能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领导下,全区税务部门坚持把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改善税务形象的有力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加强税收征管,顺利完成了各项税收收入计划,充分发挥了税收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为增强地方财政实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是,在税收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国税和地税之间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度还不高;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亟待创新;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有待进一步减轻。各级国、地税局担负着履行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各级国、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是整合税务行政资源、提高税务行政效能的内在要求,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高效管理的重要途径。各级国、地税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国、地税局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对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机关效能建设水平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能力,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税务行政效能建设水平,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各级国、地税局要联合编发基础性的税法普及教材,无偿向纳税人提供,加大对纳税人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税收征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期间,各级国、地税局要统一行动,联合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印发税法宣传材料,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共同开辟专栏,开展税收政策咨询活动。已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要对税务服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其熟知国、地税局所有业务,提高其服务纳税人的综合素质。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国、地税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公和办证。对已建立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的地区,各级国、地税局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今年上半年要共同进驻、联合办证,实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个机关受理、一套资料登记、一个税号管理、一份证件通用、一次收费完毕”的目标。

  (三)联合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利用全国统一推行应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减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中的人为性、随意性。今年6月底前,各级国税局要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各级地税局也要积极推行计算机定税。对国、地税局共管的个体纳税户,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各级国税局要通过定额核定系统核定的定额,在征求地税局意见后,联合发布公告,避免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四)相互委托代征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和节约税收成本,解决相互追补税款难的问题,各级国、地税局要相互委托代征稽查查补的相关税款、中小型集贸市场纳税户、偏远地区纳税户、临时经营纳税户应纳税款。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政策业务辅导、票据供应、税款收缴等服务;受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足额的征收税款,共同做好税款代征工作,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联合加强所得税管理。各级国、地税局要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同搞好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利用企业合并、分设、改制等机会更换主管税务机关,逃避应缴税收(欠税)的,或以搬迁、异地登记、重新设立(开业)登记等手段骗取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检查纠正,并将检查处理结果通报对应税务机关。对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国、地税局应按《宁夏国税局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统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其核定的定额和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以避免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六)合作开展税务检查。各级国、地税局要加强税务检查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实施联合税务检查。尤其对汇总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各分支机构、宁夏境内的各集团型企业和有关行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稽查任务,从2008年开始实行联合检查。国、地税局在制定年度税务检查计划时,要协商确定联合检查的重点、内容、方法、时间和人员组成,共同实施检查,依法分别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对方管理税收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和情况的,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检查。对接到的举报案件,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七)联合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各级国、地税局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个会计年度评定一次,各县级局应在评定年度后一年的3月底前完成,各市级局在4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局在6月底前完成。

  (八)实现税收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级国、地税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国、地税网络互联或通过当地政府网平台等方式,尽快实现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国、地税局同级之间要定期无偿互传包括纳税人户籍资料、货运发票数据、涉税案件资料、城建税税基数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数,查补税缓缴数及免抵退税数据)等在内的业务信息,以及工作制度、重点工作动态、工作资料(涉税文件、税务公告、政务资料、会议材料)、联系方式等在内的政务信息,努力实现税收信息共享。要定期交换税收会计、统计及计划报表数据。积极应用先进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信息传输工具,大力推进多元化和现代化的报税方式,积极探索“同城办税”。

  (九)积极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国、地税局要定期统计和公布工业企业税收完成情况,深入进行分析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需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定期提供全国和西部地区税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对比资料和信息,便于政府决策参考。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国、地税局要共同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协作有关事宜。要定期召开协调会或工作例会,由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协作配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级国、地税局要树立大局意识,创新纳税服务理念,从工作标准、方法、手段、流程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国税、地税协作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降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全社会的满意度,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税务效能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大力支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加强管户信息交换,定期将工商注册登记情况通报给税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招商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将招商引资和投资企业情况向税务部门通报,税务部门及时落实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共同为投资企业做好服务。金融部门要严格按照“税、贷、货、利”的扣款顺序,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扣缴税款,按规定做好税务登记与银行账号的双向登录工作。海关、商务、交通、国土资源、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公安部门要与地税部门积极开展实施车船使用税代征的研究工作,并加大执法力度,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

  (三)加大政府领导与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税法的尊严,不得擅自出台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和规定。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把税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税收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解决税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其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支持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各地要在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为国、地税部门联合办税提供办公场所,设置办税窗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建设本地信息化数据交换处理平台时,要充分考虑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将其纳入信息平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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