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江苏省解读

时间:23-06-29 网友

建筑业税收政策解读

  一、建筑业营业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3."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4."省地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涉及建立提供的设备与材料划分问题的公告"〔地税规〔2021〕11号〕

5."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地税务局建筑业工程营业税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地税规〔2021〕12号〕

  〔二〕税目及税率

1.税目

  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建筑业税目的征收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构造工程作业在。

〔2〕安装

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

〔3〕修缮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展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

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展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

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撤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税率

建筑业税目适用3%营业税税率。

〔三〕计税营业额

  1.建筑业营业额根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但不包括建立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建立提供的设备如鉴别

  〔1〕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认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①建筑设备: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属工程中电气、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为房屋功能效劳的设备。

②工艺设备:为工业、交通等生产性建立工程效劳的各类固定和移动设备。

③标准设备:按或行业规定的产品标准进展批量生产并形成系列的设备。

④非标准设备:没有或行业标准,非批量生产的,一般要进展专门设计,由设备制造厂家或施工企业在工厂或施工现场进展加工制作的特殊设备。

  〔2〕材料: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所需的,经过工业加工的原料和设备本体以外的零配件、、成品、半成品等。

  允扣除的设备价值、数量分别以销售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上注明的实际采购价、工程实际使用数量为准。对于难以统一确定组成围或成套围的设备,应以设备制造厂文件上列明的清单工程确定设备围。

  3.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如确定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并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4.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的营业额如确定

  建筑业总承包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可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

纳税人应将工程分包工程单独设置明细帐,分工程单独核算。纳税人将建筑业工程进展分包时,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工程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

  5.装饰劳务的营业额如确定

  装饰劳务的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为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给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应用例如:2021年12月,甲工业企业与乙建筑企业签订厂房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金额2000万元。另外,合同约定通风空调系统及局部建筑材料由甲工业企业提供,价值分别是200万元和100万元。乙建筑企业营业税应该如计算.

  分析:乙建筑企业计税营业额2000+100=2100万元。无论建立、施工如进展账务处理、如结算,施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但不包括建立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即建立甲工业企业提供的建筑材料100万元应计入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提供的价值200万元的通风空调系统不计入乙建筑企业的计税营业额。因此,乙建筑企业应按2100×3%=63万元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二、建筑业城市维护建立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城市维护建立税暂行条例"

2."国务院关于统一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立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21〕35号〕

3."省城市维护建立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政发〔1985〕60号〕

4."省地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立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地税函〔2004〕227号〕

  〔二〕纳税义务人

境所有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建筑业城市维护建立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计税依据

  建筑业城市维护建立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为计税依据。

  〔四〕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三、建筑业印花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2."省地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地税函〔2004〕52号〕

  〔二〕税目税率

  建筑安装业适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税目,合同双各按工程结算收入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印花税。其他税目按"中华人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建筑业房产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121号〕

  〔二〕计税依据及税率

  对建筑企业的房产,房产税有两种计税式:房屋自用的以房产原值〔含地价款〕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五、建筑业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3."省〈中华人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方法"〔政发〔2021〕26号〕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围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而征收的一种税。自2007年1月1日起,以出让或转让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建筑业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3."省地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地税发〔2007〕71号〕

4."省地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地税规〔2021〕5号〕

  〔二〕根本规定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局部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工程征税;以其他分配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工程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程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工程和劳务报酬所得工程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在省境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式有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

1.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展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2.对于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核定征收。其中采取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方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0.8%。

  七、建筑业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21〕28号〕

3."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747号〕

4."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20号〕

5."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1〕156号〕

6."省税务局省地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21〕42号〕

7."省税务局省地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21〕108号〕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

  1.根本规定〔详见下表〕

经营主体

纳税地点

预缴方法

总机构

总机构所在地

国税发〔2021〕28号、国税发〔2021〕42号、国税函〔2021〕156号、国税发〔2021〕108号

二级分支机构

跨省

就地预缴

国税发〔2021〕28号

省跨地区

由总机构统一预缴

国税发〔2021〕42号

总机构直接收理的跨地区设立的工程部

跨省

就地预缴

国税函〔2021〕156号

省跨地区

由总机构统一预缴

国税发〔2021〕108号

2.总机构直接收理的跨地区设立的工程部的特殊规定

  〔1〕跨省

  省外总机构直接收理的跨地区设立的工程部,按工程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工程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工程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省跨地区

  省总机构直接收理的在省跨地区设立的工程部暂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工程部不进展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附送所直接收理的跨地区经营工程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证明管理

  跨地区经营的工程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工程部〕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工程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催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工程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工程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征收式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应按查账征收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应用例如:*建筑企业总机构A所在地在省市,在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工程工程部B系总机构设立的、直接收理的工程部;在市成立一分公司C;在省*市承揽一建筑工程,该工程由总机构A在该市设立、直接收理的工程部D负责。

  分析:工程部B系总机构A在省跨市设立的、直接收理的工程部,根据国税发〔2021〕108号规定,省跨市工程部B不就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A统一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省分公司C,省符合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根据国税发〔2021〕42号规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

  省工程部D,系总机构A设立的直接收理的跨省工程部,工程部D应根据国税函〔2021〕156号规定,就地按工程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A,在预缴所得税时,可先扣除已由工程部D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根据国税发〔2021〕28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八、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国发票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

3."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工程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

4."省普通发票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5."省地税务局关于发布〈省地税务局建筑业工程营业税管理暂行方法〉的公告"〔地税规〔2021〕12号〕

  〔二〕工程登记

 纳税人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登记。各级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揽的建筑业工程实行工程登记管理,并根据以下情况分别进展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

1.一般登记

  〔1〕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工程在省围且合同金额到达规定标准以上的;

〔2〕纳税人在省围承揽涉及总分包的工程工程。

 2.简易登记

纳税人承揽的在省围且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建筑工程工程。

  〔三〕申报征收

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展纳税申报。

  〔四〕发票管理

纳税人取得工程工程款项并符合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应分别按工程工程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已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工程工程不得开具发票。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后可自行按规定开具。

代开票纳税人必须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代开票纳税人每次申请开票时,必须先行缴纳税款后可予以开票。开票时缴纳的税款在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时作已缴税款处理。

  2.发票开具规定

以下情形所涉金额不得在建筑业发票上开具:

 〔1〕建立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价款;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3〕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程清算

  1.清算分类

建筑业工程清算包括预清算和最终清算。

 〔1〕进展一般登记的建筑业工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预清算:

①外来施工承揽本地的建筑业工程;

②本地纳税人承揽本地建筑业工程,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③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预清算的。

  除进展工程预清算外,还需按规定进展工程最终清算。工程涉及总分包的,由总包办理预清算和清算。工程预清算只进展一次。

  〔2〕进展一般登记的建筑业工程,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进展工程最终清算:

①工程工程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已完全发生的;

②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③申请办理工程注销登记的;

④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建筑业工程清算手续的;

⑤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容

 在办理工程预清算和最终清算时,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工程决算价款、历史开票、建立单位提供的设备和材料、纳税记录等情况进展审查核实,出具"建筑工程工程〔预〕清算表",并清缴已发生纳税义务的各项税款。

  〔六〕工程注销

  办理工程最终清算后,纳税人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登记申请,报送"建筑工程工程注销登记表"和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经审核确认工程工程应履行的清算义务和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应给予办理注销登记。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工程,应在相关分包已全部办妥注销登记手续后,总包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总包取得分包确实认授权书,并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分包工程工程应履行的纳税义务已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总包可代分包办理注销登记。

  对完成最终清算且纳税义务已完全履行的建筑工程,经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办理工程注销。

  建筑业税收常见问题

 1、问:计算营业税时,建筑业再分包的营业额如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不再强调是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可以差额征税,但不包括个人。建筑安装工程的总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在计算营业税时,不能按扣除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即对分包给个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应全额缴纳营业税。

  2、问: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城市维护建立税按税率征收.

  答:根据"省地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立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地税函〔2004〕227号〕规定:“纳税人所在地与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不一致的,以城建税实际纳税地的适用税率为准,无需回纳税人所在地办理补税或退税手续。〞

  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到外地承接施工工程,城建税适用税率以缴纳“三税〞所在地城建税税率为准。

  3、问:总包已缴过建筑安装合同印花税,分包的分包合同为什么还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因此,分包的分包合同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4、问:2021年以后新办的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征管还是地税征管.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1〕120号〕第一条规定:“以2021年为基年,2021年底之前税务局、地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21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务局管理。〞第二条第〔二〕款规定:“2021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21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21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根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因此,2021年以后新办的从事建筑安装的企业,如果其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业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务局管理。如为2021年以后新办的从事建筑安装的分支机构,则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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