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

时间:23-06-29 网友

南通市市区建筑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下同)建筑业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关于实行市区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通政发[2004]9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市政建设工程、水利建设工程、交通港口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建设工程以及居民建房、家庭装修等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工程建设单位以及税款委托代征单位均为本办法的管理对象。

第四条 对在市区范围内的从事各类建筑工程作业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收,除企业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由公司集中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外,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以及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收入附征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基金等,统一按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征管。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相关职责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各部门间的协作,按通政办发[2005]28号文件精神成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

(一)由市地税局、财政局、建设局等部门负责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属地征管中各部门的领导、协调与配合。

(二)“联席会议”下设“项目税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项目办”,设在市地税局内),由市地税局征管处、财政局预算处以及市建设局建管处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落实领导小组交办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汇报建设工程项目税收征管情况,组织日常工作的开展以及相关信息的传递。

(三)崇川区、港闸区和开发区由区政府(区管委会)牵头,各区财政局及相应的地税征管分局和市建管处等部门组成“区项目税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区项目办”由各区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接受“市项目办”业务指导,具体负责:

1、本地区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信息的接受、登记和核对;

2、建筑业通用发票的购领、开具和缴销;

3、完税证的领用、开具和结报;

4、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进行税款的代征和缴纳;

5、项目登记、税款代征等相关信息的上报与传递;

6、建设工程项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项目办”组成单位要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与建筑业税收管理工作,及时制定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各“区项目办”开具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应分别安排专人负责,收款业务与记帐复核不得由一人兼管。代征税款专户资金除全额向主管地税机关解缴税款等款项外,一律不得发生其他往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区项目办”应在月后五日内,将工程项目的登记、填开发票、纳税情况等上报给“市项目办”,市项目办在三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市财政局。

各区如有项目交叉需要调整项目税收区库的,由各区项目办将信息反馈给“市项目办”审定,如有疑议上报“联席会议”讨论,待调整方案确定后由“市项目办”具体负责统一调整区库,并将调整结果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八条 外地[含六县(市)]来我市市区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其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核发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我市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施工时间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积超过180天的,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凡市区新开工的建筑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及时向各“区项目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登记时应携带下列资料:

(一) 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 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四)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 其他相关资料。

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批准文号;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施工面积、施工期、工程造价等。同时对总承包单位、转(分)包单位、再转(分)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分别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将外地来我市市区施工以及本地新登记单位的登记情况及时传递到各“区项目办”,由各“区项目办”与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核对、记录。

第十一条 对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未及时到各“区项目办”进行登记的,由各“区项目办”协同各主管地税机关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登记;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未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各“区项目办”进行补登记。

第四章 发票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正式启用“江苏省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电脑版),原“南通市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市区各税务分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纳税人未用完的“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手写版)的清理、缴销工作。

第十三条 改变原来市区建筑安装企业自行购领发票、自行填开的办法,统一由各 “区项目办”根据本办法开具“建筑业通用发票”(电脑版)。

第十四条 凡在我市市区从事各类建筑工程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收取工程款时,均需凭付款方证明和施工单位开票申请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和复印件,到其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项目办”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

第十五条 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支付工程价款(包括预付工程款)时,必须取得由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由各 “区项目办”填开的“建筑业通用发票”,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不得以“借款”、“预付款”等名义不开正式发票,借以逃避税收管理。

第五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六条 各“区项目办”应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经市局批准后,各“区项目办”依照“委托代征协议”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施工单位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综合基金。

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开具发票时进行征收。

印花税:在项目登记环节根据合同所载金额依率征收,并开具完税证明,如合同已经贴花,则根据差额计征。

个人所得税:对外地(不含六县市)建安企业按照1%附征个人所得税;六县市建安企业如无其所在县(市)地税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或过期作废的,也按1%附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对外地(含六县市)建安企业没有其所在县(市)地税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或过期作废的,一律按照10%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综合基金:市区企业仍按月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外地(不含六县市)建安企业按照0.2%计征综合基金;六县市建安企业如无其所在县(市)地税机关开具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或过期作废的,也按照0.2%计征综合基金。

第十八条 各“区项目办”在为施工单位开具建筑业通用发票时,不论是工程款,还是预收款,其应申报缴纳的地方各税均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当场开具完税凭证并代征上述税款、基金。

第十九条 对在建工程或已竣工未开票的部分,统一按本办法处理。对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工程款未结清的,各“区项目办”将信息整理汇总传递给相关主管地税机关,由各主管地税分局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对总、分包单位开具发票、税票的处理:

(一)关于总、分包单位的完税凭证问题,总包单位一律以《税收通用完税证》作为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完税凭证,分包单位一律以《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作为应纳税额的完税凭证。

(二)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款需要开具发票时,“区项目办”应根据上述规定按发票金额开具完税证并收取相应税款。

(三)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支付分包款需要开具发票以及代扣税款凭证时,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同时到“区项目办”办理相关手续。

1、总包单位凭总分包合同、付款证明、经办人身份证等手续到“区项目办”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手开四联),“区项目办”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存根联”和“收据联”交给总包单位,剩下联次由“区项目办”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

2、总包单位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据联加盖印章后交分包单位, 同时代扣分包单位应缴的营业税等,并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存根联入帐。

3、分包单位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收据联到“区项目办”开具发票,“区项目办”根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载计税营业额直接开具发票。

4、整个操作过程中,“区项目办”应严格审核开票单位所提供的资料,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月申报时,应在申报表中填列当期已由“区项目办”代征的计税营业额、税种、税额、发票号码和完税凭证号码。

第二十二条 各“区项目办”应按“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期限,按月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发票开具情况月报表”等资料,办理纳税申报、发票缴销和票证结报等手续,并将税款及时解缴入库,税款数额较大的,应在当月内分次入库。

“崇川区项目办”应根据我局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的征管范围划分原则分开代征税款,并按月汇总后分别向一、二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协同“区项目办”应全面掌控本地区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实现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区项目办”应定期到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按工程项目投资额大小、合同期限长短等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如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而发生收付款行为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项目办”对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期满后仍未办理竣工决算、开票纳税手续的,应在月后五日内,将工程项目已填开发票、纳税情况等传递给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未按规定开具(取得)建筑业发票的行为,视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已办理竣工决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对建设单位按《征管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除按税法规定追缴税款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程完工如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督促施工、建设单位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区项目办”办理填开发票、税款决算手续;

(三)对施工单位已结清价款并撤离现场的,如纳税人仍在本市施工的,仍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理;

(四)如纳税人已离开本市的,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理后,将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移交给稽查部门查处。

(五)有故意逃避纳税嫌疑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区项目办”在日常管理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报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应纳税额,或进行纳税评估,有偷逃税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一) 提供虚假合同等虚假计税依据的;

(二) 合同价款或工程决算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 合同和工程结算收入不包含材料价款且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数据的;

(四) 拒不提供双方决算手续的;

(五) 应核定营业额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各税务分局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各区项目办联系、沟通及信息传递,负责组织落实有关建筑业税收的管理措施及发票、完税证、税款的结报、解缴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地税局征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原《市区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暂行办法》(通地税发[2002]105号)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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