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税金并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贯彻国家“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集团公司纳税情况的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文件及集团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包括:(1)、在XX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到集团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备案登记;(2)、除以上两个区域之外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到集团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并缴纳相应的税金(特指:企业所得税);(3)、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开具管理;(4)、对于违反规定的处罚管理。
第二章 工程项目对象管理
第三条 对于集团公司的各工程项目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由于建筑业属于特殊行业,工程项目时间跨度长,为加强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所以集团公司以单独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通过对各工程项目的各项数据进行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实现对集团公司各项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及开票纳税情况有一个总体的了解。
第三章 工程项目信息管理
第四条 在日常工程项目税收管理中,集团公司财务部要及时的录入有关资料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项目税收管理资料进行比对清理。建立的工程项目税收基本信息资料具体表格如下:
(一)集团下属分公司(或项目部)基本情况登记表(附表一)
(二)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表二)
(三)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附表三)
(四)工程项目发票(税金)开具明细表(附表二)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对各工程项目进行编号登记,为各工程项目建立《分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等表格的电子文档。
第四章 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内容包括:
(一) XX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到集团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备案登记。
办理项目备案登记须提供下列资料:
1.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明材料;
5.工程预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6.填写《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7.集团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以上1-8项资料备齐后,项目经理把所有资料交集团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安排专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工程项目登记,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开票备案通知单,用于以后开票纳税。
(二) 已经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若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如设计结构改变、合同金额调整(如:结算价与合同价不符)、建筑面积改变等情况,项目经理须在项目内容变更后30日内,提供变更资料的原件到集团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安排专人持《工程项目变更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及有关变更资料到集团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
(三) 集团公司承包跨县级行政区域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
办理项目备案登记须提供下列资料:
1.除第六条第(一)款中的1-7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
2.还需提供集团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第五章 “外管证”管理
第七条 除XX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之外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必须到集团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外管证”),并缴纳相应的税金。
办理“外管证”须提供下列资料:
1.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填写《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4.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表》;
5.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6.集团公司开具经办人介绍信;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以上1-7项资料备齐后,分公司经理或工程项目经理把所有资料交集团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安排专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用于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开票。
第八条 办理“外管证”,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1.在XX盐都区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办理“外管证”时,需预缴开具金额的1%企业所得税;
2.除在XX盐都区之外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办理“外管证”时,需预缴开具金额的0.6%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必须在“外管证”的有效期内、开具金额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缴纳相应的税金及基金等,并取得完税凭证、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及记账联。
如果工程项目属于分包工程,总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应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代扣代缴完税证明、建筑业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及记账联。
第十条 “外管证”到期后,10天内必须把一份“外管证”原件(注:必须加盖开票税务机关的相应章印)及所开具发票的复印件与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完整的报送到集团公司财务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外管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同一工程项目,前面的“外管证”未注销,无法开具新的“外管证”。
第十二条 由于“外管证”是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资料填写并开具,所以不得用此“外管证”开具其他工程项目的发票。
第六章 建筑业统一发票管理
第十三条 在XX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工程,必须到集团公司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中心办理纳税开票(如:迎宾路地税服务中心、人民路地税服务中心、市开发区地税服务中心)。
(1)、合同总价在30万元以上,根据工程项目备案开票通知单,到纳税服务中心办理纳税开票。
(2)、合同总价在30万元以下,根据发包方的开票证明、施工方的施工开票证明、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纳税服务中心办理纳税开票。
第十四条 跨县级行政区域施工的工程项目,根据集团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开票。
第十五条 不允许跨区域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必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十六条 杜绝开具假建筑业统一发票。
第七章 违规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分公司(或项目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相应的资料给集团公司财务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项目登记备案,被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或通报,除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给集团公司财务部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工程项目的补登记备案外,每一工程项目处罚分公司(或项目部)人民币壹仟元。
第十八条 除XX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外,不允许不开具“外管证”,直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开票,如果发现此种情况,集团公司要求分公司(或项目部)补缴办理“外管证”所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主管税务机关处罚的滞纳金外,集团公司另处罚分公司(或项目部)所预缴企业所得税金额的50%罚款。
第十九条 不允许跨区域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如果一经发现,除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强制要求补缴纳所有税金基金及滞纳金外,集团公司另处罚分公司(或项目部)所补缴纳税金基金与滞纳金总金额的50%罚款。
第二十条 杜绝开具假建筑业统一发票,如果一经发现,除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强制补缴所有税金基金、滞纳金、罚款外,集团公司另处罚分公司(或项目部)所补缴税金基金、滞纳金、罚款总金额的100%罚款;如果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分公司(或项目部)必须全额补足给集团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依法追究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税收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由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建筑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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