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5.18
∙【字 号】通政办发[2006]55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6〕55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地税局 国税局 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
为更好地贯彻《市政府关于实行市区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通政发〔2004〕93号)、《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专题办公会议纪要》(2006年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第1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政策, 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港口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装饰装潢、修缮等工程,下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按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一)市区范围内(含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应征收的各项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
(二)市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对市区属地税部门征管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与之相关的物业管理、房屋中介、拍卖行等企业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港务等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建管处、产权交易中心等与建筑业、房地产业相关的单位应缴纳的地方税收(基金、社保费)实行统一征管。对属国税部门征管范围的,仍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三)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建设项目税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项目办)接受市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业务指导,负责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的登记管理,并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负责建筑业通用发票的开具、代征项目税收等事宜。
二、项目登记管理
(一)地税机关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与发改、国土、规划、财政、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港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与联系,直接获取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立项、开工建设等信息,按照建设项目及时进行登记,从源头上掌握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对重大房地产业项目,要从土地拍卖、立项、征地、规划、设计、开发、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监控管理。
(二)市区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批准立项以后,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区项目办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项目所在地、项目规划、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三)对已开工但尚未登记的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项目办申请补办建设工程项目登记,也可由施工单位在申请开具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前补办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项目所在地、项目规划、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施工单位、施工面积、施工期、工程造价等。同时,对总承包单位、转(分)包单位按项目管理要求分别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各区项目办应建立街道(乡镇)、社区(村)协税护税网络,建立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巡查和相关信息报告制度。发现本辖区内有尚未登记的项目的,要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三、税款征收管理
(一)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建设工程项目取得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款)时一并征收。其中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预征,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地税部门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的税收(包括预征的企业所得税),直接缴入相对应的区金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收入缴入市金库,不再按区划分。国税部门对建筑业、房地产业工程项目预征的企业所得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暂按原级次征收入库,月终十日内,对企业登记地与项目发生地不一致需调整项目税收区库的,报市国税局所得税处备案,并由计统处统一办理区库级次调整。预征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按项目属地划为区收入后,市财政相应调整各区经常性收入基数。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同时有2个或2个以上的开发项目,必须按开发项目分开核算销售(营业)收入,并加强对建设项目开发成本的核算和管理,准确计算、分摊企业的相关费用,以利税务部门按项目计征各项税收。在同一个行政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可以合并申报纳税。
(三)市区除少数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建筑业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预征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各类建筑业企业在其工程项目所在地区项目办开具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时,均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预征企业所得税,年终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代征税款由各区项目办分别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库。
(四)本市县(市)和外地来市区从事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的企业,凡无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市区实行核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执行,同时按规定附征个人所得税。
四、发票管理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加强对房地产销售发票的管理,在预收房款时,必须按规定开具“房地产开发销售预收款凭据”,正式销售时应开具“销售不动产通用发票”,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定期报送发票开具、使用情况的书面报表和电子数据。
(二)在市区从事各类建筑业工程项目的企业,统一使用《江苏省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电脑版),由各区项目办负责开具和管理。各建筑施工单位在收取工程款(包括预收款)时,均需按规定到各区项目办开具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并由项目办按照开票金额当场扣缴地方各税(规定汇总缴纳的除外)。
(三)各建设单位必须取得由南通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由各区项目办填开的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后方可支付工程价款(包括预付工程款)。
(四)对有建设项目的企业纳税人,已办理竣工决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对建设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除按税法规定追缴税款外,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应督促施工、建设单位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区项目办办理填开发票、税款结算手续。
(五)对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未取得合法凭证或接受外地建筑业发票的,由市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核查,并督促建设单位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换取南通市建筑业通用发票。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税收监控管理(包括对与该项目有关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税收管理、检查等工作),定期到建设单位、施工现场了解情况,按工程项目投资额大小、合同期限长短等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如发现未按规定填开、取得建筑业通用发票而发生收付款行为造成未缴纳税款的,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项目办办理相关手续;对故意逃避纳税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各区项目办按照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同时将征收的税款按月办理解缴税款、票证结报等手续。委托代征税款专户只进不出,代扣代征税款及时划缴金库。
六、本意见明确的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市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28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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