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广泛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在各项工作中厉行节约的指示》的意见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1.20
∙【字 号】新政[2005]3号
∙【施行日期】2005.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广泛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在各项工作中厉行节约的指示》的意见
(新政[2005]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豫政〔2004〕72号),《中共新乡市委关于广泛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在各项工作中厉行节约的指示》(新文〔2005〕8号)的精神,严格预算执行,努力增收节支,实现临时预算零追加,一般性支出零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部门预算,节约财政开支
1.严格预算约束,节约财政资金。财政部门要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违反规定调整预算,不得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加强人员调动和增人增资的审核,加强会议费、招商引资、购车等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建立事前审定、事中监督、事后决算和定期通报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按项目、按进度、按预算安排申请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挪用预算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尤其不得将事业发展经费用于弥补单位日常办公经费。要按照部门预算及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切实履行目标承诺,落实《预算执行部门领导责任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市级领导要认真落实《预算执行市级领导责任制》,加强对各部门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规定审批预算资金。
2.加强车辆管理,节约交通费用。有关部门要研究探索公务用车改革,有效降低车辆运行成本。各单位购置更新车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严格履行备案手续。车辆维修实行政府采购办招标定点、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市财政不得支付违规的购车和修车费用。更换车辆的,在购买新车之前,须将旧车上交市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拍卖、调配或报废。
3.严格会议审批,节约会议开支。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会议,必须经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确定。市委各部委、群团组织等以市委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经市委秘书长审批;市政府各委(局)办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必须经过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对会议支出实行财政住会结算,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标准,压缩和限制与会人数,除两代会、党代会外一律实行自助餐,不得为同城参会人员安排住宿。
4.规范接待工作,节约接待费用。各预算单位要认真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节约接待费用提高接待服务水平的管理办法》(新办文〔2004〕84号)有关规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按规定标准接待,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得赊账,欠账。
5.完善财务制度,节约日常工作经费。各单位要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增收节支活动的具体措施。压缩临时机构,清理租房办公,清退临时人员。由市编办牵头、市人事局、市财政局配合,抓紧做好市直财政供养人员的清理工作。
6.完善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效益。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拓展采购范围,扩大采购规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办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违规自行采购。对违规采购项目,财政不予支付。要强化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加快投资评审制度建设,逐步将政府投资项目纳入评审范围。要全力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努力扩大集中支付范围,力争两年内市直所有预算单位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二、明确责任,实行预算执行两级领导责任制
市级领导要严格履行《预算执行市级领导责任制》,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严格履行《预算执行部门领导责任制》,以身作则,厉行节约,严格按照预算安排使用资金。加强部门财务管理与监督,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节约单位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各类专项资金,确保临时预算零追加,一般性支出零增长,单位不申请,财政不受理,领导不审批。
三、加强监督,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1.加强部门预算执行分析与控制。财政部门要建立预算单位支出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预算单位支出情况;实行预算执行分析例会制度,认真分析研究预算执行情况。各预算单位要加强财务支出分析,研究节支办法,杜绝铺张浪费。
2.建立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考评制度。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成审计小组,对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半年抽查,年终审计。重点查处财政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查处有无超支和赊账情况。对预算执行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年终由市政府目标办对预算单位承诺目标的履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调整下年度单位部门预算。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附件:1.预算执行市级领导责任制
2.预算执行部门领导责任制
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1
预算执行市级领导责任制
一、为了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规范预算审批程序,明确职责,确保部门预算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豫政〔200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二、本责任制所称责任人是指分管相关预算单位的市级领导。
三、责任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以下事项负直接责任:
1.超出职权范围审批追加单位临时预算的;
2.未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安排项目经费的;
3.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预算安排的财政切块等专项资金的;
4.未经集体研究,个人现场作出有关财政资金安排事项的。
四、责任人对分管相关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以下事项负领导责任:
1.预算单位年度期间对外欠账、赊账无法偿还的;
2.预算单位坐支、挪用应缴财政收入的;
3.预算单位有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行为的;
4.预算单位不履行预算法定职责和无故完不成预算目标承诺的。
五、责任人要加强对分管单位预算支出情况的监督,带头勤俭节约,作好表率。
六、对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2
预算执行部门领导责任制
一、为了严格预算支出管理,规范预算审批程序,明确职责,确保部门预算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罚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豫政〔200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二、本责任制所称责任人是指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市委常委为主要负责人的按照《预算执行市级领导责任制》执行,本规定责任人为预算单位常务副职;人大、政协责任人为秘书长。
三、责任人对本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以下事项负直接责任:
1.提出追加临时预算申请的;
2.擅自调整预算安排项目经费的;
3.对外欠账、赊账无法偿还的;
4.坐支、挪用应缴财政收入的;
5.有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行为的;
6.不履行部门预算法定职责和无故完不成预算目标承诺的;
7.对已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政府采购手续的;
8.不按规定擅自增加人员的;
9.减少人员不及时向财政部门申报核减经费的;
10.因管理不严造成预算经费无法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
四、责任人对所属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以上事项负领导责任。
五、责任人要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二级及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带头勤俭节约,作好表率。
六、对违反本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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