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时间:23-06-24 网友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


1 总 则

1.0.1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具体实际,制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以下简称应用规则)。本应用规则是对国家标准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计量规范应用、补充与完善。

1.0.2 本应用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国家工程量计价规则和本应用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及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线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

2.0.7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8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1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2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以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或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2.0.33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数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2.0.44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 一般规定

3.1 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和应用规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人工费应由支付给从事工程建设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组成。人工费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人工费=(工日消耗量×工日单价),工日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个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额。

2)工日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筑劳务市场人工价格确定。

2 材料费应由工程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组成。材料费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材料单价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和运输损耗费。

2)材料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筑、建材市场建材价格确定。

3 工程设备费应由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费用组成。工程设备费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1)工程设备费=(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工程设备单价包括设备原价和运杂费。

2)工程设备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设备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设市场工程设备价格确定。

4 施工机具使用费应由工程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组成。施工机具使用费的计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大型机械除外)、机上和其他操作人员人工费、燃料动力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施工机械摊销台班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信息确定,或依据国家《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规定自行测算确定。

3)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

4)施工机械租赁台班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信息确定,或参照建设市场施工机械租赁台班价格信息确定。

5)仪器仪表使用费=(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包括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和维修费。

6)仪器仪表摊销台班单价可采用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仪器仪表摊销台班价格信息确定,或依据国家《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规定自行测算确定。

5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1)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材料采购和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内容包括《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所要求的检验、试验、复测、复验等费;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以及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2)利润是指工程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和民防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计算。即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人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

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3.1.6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条文,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3.1.7 规费和税金应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条文,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

3.1.8 规费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工程排污费。

1 社会保险费的计算,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2 住房公积金的计算,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3 工程排污费的计算,以分部分项的工程费合计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

4 规费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3.1.9 税金的计算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综合税率。税金应依照税务部门发布的税率进行计算。

3.2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应用规则附录A.15的规定填写《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3.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 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4.2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1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日价格信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调整的范围内,超过约定的调整幅度;

2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材料、工程设备等工程造价信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调整的范围内,超过约定的调整幅度;

3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的施工机械设备造价信息,在招标文件、合同中约定调整的范围内,超过约定的调整幅度。

3.4.4 当招标文件、合同中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应用规则附录A.14填写《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及工程设备数量与计价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按本应用规则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没有约定前表作为合同附件的,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或以投标价或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造价信息为基准,与施工期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每月发布的造价信息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以外工程所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机械价格的变化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调整后的要素价格差额只计税金。

3.4.5 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可采用以下公式:

当Fst/Fso-1>|As|时,Fsa=Fsb+[Fst- Fso×(1+As)] (公式2.4.5)

其中:

Fsa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结算价格;

Fsb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投标后的中标价格;

Fst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约定的施工期(结算期)内,市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或者加权平均值;

Fso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在招标文件约定基准时间的市场信息价;

As分别为人工、材料、机械、工程设备的约定调整幅度。

3.4.6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合同价款调整应按本应用规则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

3.4.7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按本应用规则第9.10节的规定执行。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应用规则;

2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3 国家、行业或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和计价办法;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 拟定的招标文件;

7 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 其他相关资料。

4.1.6 本市补充计算规则中的项目编号应由“沪”和九位编码组成。

4.1.7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未规定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1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各专业代码(0×)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的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4.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根据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2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项目特征描述应达到规范、简洁、准确,按拟建工程的实际要求,以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可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作为补充说明。

4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国家计算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3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内容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第3.1.5条的规定。

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和本市补充计算规则的规定编制。

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1 单价项目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 总价项目应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列出项目的工作内容和包含范围。

4.4 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暂列金额;

2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一般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之和的10%~15%。

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暂估价按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中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

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其中计日工种类和暂估数量应尽可能贴近实际。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包括: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4 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应用规则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 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 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

3 工程排污费。

4.5.2 出现本应用规则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列项。

4.6 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营业税;

2 城市维护建设税;

3 教育费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5 河道管理费。

4.6.2 出现本应用规则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 最高投标限价

5.1 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5.1.2 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最高投标限价按照本应用规则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5.1.5 当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2 编制与复核

5.2.1 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 本应用规则;

2 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

3 国家、行业或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和计价办法;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 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与复核应符合下列具体规定:

1 属于本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市场造价信息范围的价格要素,包括人工工日、原材料及工程设备、施工机械设备以及模板、脚手架等,应按照拟定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基准月份的造价信息计算;其余价格要素,应参考市场价格信息确定;

2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照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

3 人工工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照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定额确定。

5.2.3 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项目:

1 综合单价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工作内容及要求确定计算。

2 综合单价应当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应由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3 涉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应将此类暂估价本身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同时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利润计入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4 综合单价项目应列明计价中所含人工费。

5.2.4措施项目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规定施行。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5.2.5措施项目中的其他措施项目应参照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费率范围,并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应用规则第3.1.5 和3.1.6条的规定计价。

5.2.6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可根据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不同,按招标文件中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或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3%计算。

5.2.7 规费应符合本应用规则第3.1.7条的规定。

1 社会保险费:应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社会保险费的取费费率计算。取费费率应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2 住房公积金:应以人工费之和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的取费费率计算。取费基数和费率应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3 工程排污费:取费基数和费率应按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5.2.8 税金应符合本应用规则第3.1.7条的规定。


6 投标报价

6.1 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 投标人应依据本应用规则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违反本应用规则的强制性条文规定。

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否决其投标。

6.2 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 本应用规则;

2 国家或本市建设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行业或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本市建筑建筑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所公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和工作内容确定综合单价计算。主要分部分项项目,投标报价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给出详细的综合单价分析,且组价内容必须包括完整的项目工作内容。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应用规则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数,费率应符合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6.2.5 其他项目报价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直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6 规费和税金应符合本应用规则第3.1.6、3.1.7条。其中,社会保险费以工程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费率应按本市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计算。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8 投标报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査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应用规则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国家计价规则、本市本应用规则的规定执行。


8 工程计量

8.1 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如果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应当予以计量。

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应用规则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1.5没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应当按照本市各专业工程计量规则(含本应用规则补充计量规则)进行计量。

8.2 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3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8.3 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应用规则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9 合同价款调整

9.1 一般规定

9.1.1 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 法律法规变化;

2 工程变更;

3 项目特征不符;

4 工程量清单缺项;

5 工程量偏差;

6 计日工;

7 物价变化;

8 暂估价;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 误期赔偿;

12 索赔;

13 现场签证;

14 暂列金额;

15 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1.3本节国家计价规范中的其他条款,由发承包双方参照相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

9.2 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应用规则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9.3 工程变更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应用规则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淸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100% (9.3.1-1)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l-报价/施工图预算)×100% (9.3.2-2)

4 已标价工程量淸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市建筑建材业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算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应用规则第3.1.6条的规定计算。

2 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应用规则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 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索,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应用规则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 项目特征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淸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应用规则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 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应用规则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9.5.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应用规则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应用规则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6 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应用规则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增减比例在合同中约定。

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应用规则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 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別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应用规则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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