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7.08.29
施行日期
2007.08.29
文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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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我办制定了《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本市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上海市民防条例》,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民防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所指民防专项资金包括:
(一) 财政预算用于民防工程建设的资金;
(二) 民防部门依法征收的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以及按沪民防[2005]4号文规定回收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管理,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比选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来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民防专项投资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建成后交付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防办)负责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代建单位的确定
第五条 市民防办成立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代建单位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查通过的代建单位名单由市民防办统一公布。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或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等市级部门认定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资格;
(三)具有能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在经认定具备代建资格的单位名单中选择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是区县民防办的,代建合同须经市民防办见证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 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代建合同应明确代建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二)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单位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报批工作;
(三)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
(四)负责办理项目报建、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所需的各项手续;
(五)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资金,并按月向市民防办和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管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配合做好工程竣工验收;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将项目有关资料向建设单位移交。
(九)负责完成竣工备案手续,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配合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九条 实行代建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功能需求;
(二)组织编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择代建单位;
(四)配合代建单位办理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及市政设施接用等审批手续,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五)监督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参与设计审查;
(六)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质量验收;
(七)按项目进度向市民防办申请用款及负责筹措自筹资金;
(八)审核代建单位的用款申请,按合同约定拨款,监督代建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十)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形式,代建项目投资控制数,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代建合同范本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投资控制数经合同约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报经市民防办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十二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不低于投资控制数千分之五的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按《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如项目投资节约,合同确定的代建管理费不作调低。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代建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经审计确认后纳入项目总投资。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外,其他费用额度应控制在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10%以内。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市民防办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规定额度内拨付前期费用至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市民防办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额度内,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依申请核拨建设资金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代建单位。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程序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市民防办可取消其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代建资格申请。
第十九条 在代建项目的稽察、审计和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民防办可中止项目代建合同的执行;如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前未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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