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几点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7.04.11
施行日期
1997.04.11
文号
沪民防[1997]41号
主题类别
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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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管理的几点意见
(民防[1997]41号 1997年4月11日)
各区规划局、各县建设局(建委)、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根据南京军区与五省一市政府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南京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纪要通知》([1996]联字第1号)及《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作的有关问题》市府专题会议纪要(1996-44)文件的精神,上海市在“九五”期间需新建110万平方米人防工程,其任务十分艰巨,要求各区规划局、各县建设局(建委)、各区县民防办公室与其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完成。为使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真正落到实处,切实完成预定的目标,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将重要地区的人防建设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高技术战争条件下城市防空袭斗争的要求和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需要,由民防部门牵头,在修订完善《上海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基础上,各区县抓紧编制本区县范围内重要地区、重要道路两侧街坊的人防建设规划,经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 把好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关
1、对重要地段、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讨论时应通知民防办参加,民防办也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及时提出人防建设要求,使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真正落到实处。
2、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就该项目是否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是否交纳人防工程建设费,转告建设单位征求民防部门书面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民防部门的《人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单》
3、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进行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时,应通知人防部门参加。
希望各区规划局、各县建设局(建委)、各区县民防办在重要地区详细 规划的编制、工程项目的审批以及规划验收中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落实人防建设,完成市领导在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上提出的各项人防建设指标,以推动人防建设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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