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建[2010]10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时间:23-06-24 网友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湘建建〔2010〕10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促进提高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一线监督人员监督执法水平和效能,实现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内容、程序、行为、记录、考核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提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要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明确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一线监督人员监督工作主要内容,从以下方面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一)监督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到岗和履职情况。
1.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与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核验相关人员证件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2. 抽查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严格按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组织项目施工的情况。
3. 抽查监理单位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以及按经审批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有关审查签字、见证取样、旁站监理等职责的情况。
4. 按照针对项目实际和特点制定的监督计划所确定的频次且保证每月不少于一次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抽查。每次监督抽查都应分别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及符合性和履职情况进行查验并形成书面记录。
5. 对人员配备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或不按规定履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发现二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监督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情况。
1. 在项目办理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应核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和安全监督机构签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四方监管协议,以及施工单位建立专用账户和建设单位按规定拨付首期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情况。
2. 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合同约定的分期拨付期限提前一个月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到施工单位专用账户的情况。
3. 核查施工项目部制定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适时投入的情况。
4. 针对项目施工进度,根据相关规定分阶段对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评价,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签证提供依据。
5. 对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不及时、施工项目部不按规定使用或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按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三)监督施工现场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情况。
1. 核查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含分项发包)工程依法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及分(承)包单位资质符合性情况。
2. 核查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及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情况,查验施工用图是否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专用章。
3. 抽查建筑材料、预拌砼、预应力空心板和外加工钢筋等的进场检验情况,必要时可对预拌砼和预应力空心板等质量控制情况进行延伸监督抽查。
4. 抽查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以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合同签订、方案(含比对抽检)登记和过程见证取样检测实施等情况。
5. 抽查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和施工机具、钢管扣件、安全防护用品等进场检验情况。
(四)监督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管理情况。
1. 对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共同识别确认后报送的项目重大危险源名录进行核验、建立台帐。
2. 抽查施工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和特点对照名录制定项目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
3. 抽查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日常对项目重大危险源适时过程监控措施的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4. 抽查施工企业根据季节特点、气候的变化和安全生产形势适时组织项目重大危险源控制的专项检查等落实企业安全责任的情况。
5. 对施工项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险源专项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满足项目实际防控要求或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日常监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造成项目重大危险源处于非受控状态的,及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二、严格质量安全监督程序。
1.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照以上监督要点,采用表格化监督记录本记录的方式,要求一线监督人员每次监督抽查时必须分别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参见附表一、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参见附表三)、施工现场保证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情况(参见附表四)、重大危险源动态识别控制情况(参见附表五)、参建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情况(参见附表六)、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资料情况(参见附表七)等进行抽查和记录,并于2个工作日内录入“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2. 一线监督人员发现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机构报告并提出限期整改、停工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应严格按照《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175号)、《关于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通知》(湘建建〔2008〕77号)要求,提出处罚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到位。
3.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一线监督人员上报的监督执法抽查情况,及时作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罚建议上报建设主管部门,并抄送相关监管机构,同时要求监督执法人员督促落实整改、处罚到位。
三、规范质量安全监督行为。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根据监督要点对监督机构各岗位,尤其是一线监督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要求、工作纪律、履职程序、履职检查考核、履职责任追究等进行规范,形成制度文件,并严格对照执行,切实规范监督行为。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完善监督档案内容,优化监督检查指标体系,采用表格化记录本记录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使项目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抽查更加规范化,更具操作性。同时要抓好两个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及时将项目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现场质量和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及使用、相关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和实体质量安全抽查、重大危险源识别及监控等情况和日常巡查、抽查形成的处理意见录入相关信息平台、并加强信息查询和使用,逐步实现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动态化。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不按照本通知监督要点和监督程序要求实施监督执法检查,或不按规定及时录入相关监督执法信息的一线监督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并作为当季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情节严重的当季绩效评价应定为不合格。
四、强化日常考核和责任追究。
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一线监督人员进行季度绩效评价和半年及年度考核。凡季度评价不合格进行诫勉谈话;半年考核不合格的离岗学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调离监督工作岗位或辞退;没有按照本通知监督要点和监督程序要求实施监督执法而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备案,凡没有及时报送监督规范化工作实施细则或未严格贯彻落实监督工作规范化要求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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