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实际业务中,一般出口使用CIF,进口使用FOB。因为这种选择,无论出口或进口,可以通过自行租船和办理保险,主动掌握运费和保险费的支出,还能为国家出口时增收外汇或进口时减少外汇的支付,还有利我方船货衔接,按时完成进出口任务,尽量控制FOB成交的数量,提高CIF的使用量,也有利于促进我国远洋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发展。
采用FOB条款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减少了在运输和保险上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也不必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这只是对买方有利的一面。但是,在CIF术语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至少有两个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卖方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从而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并且,将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运输环节,及代表货权凭证的运输单据的出具把握在自己手中,这样可以规避一些由此产生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所以,在我国实际出口业务中,一般宜首选CIF。当然,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做出适当选择。
2运用CIF术语的风险防范在出口中采用CIF贸易术语具有许多优势,所以我国的出口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考虑优先选择CIF术语订立出口合同,从而更好地维护我方利益。但是采用任何贸易术语都会有相应的风险,只是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各有不同。在具体应用CIF术语时,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2.1时刻注意风险防范,优先考虑CIF成交
商场如战场,贸易的风险无时不在,且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的特点。在客户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减少贸易风险,应首先考虑按CIF术语报价成交,L/C(信用证付款)付款,尤其是对新客户更应如此。如果客户有顾虑,要做好有理有节的细心解释工作,尽力争取L/C付款,CIF术语成交。无论出口企业还是外销员本人都必须把防范贸易风险放在首位,尽量争取采用较为安全的CIF术语和L/C付款方式对外成交,并在每个出口环节中严格把关,严格按L/C的要求交单议付,以便减少和避免贸易风险。
2.2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灵活运用CIF术语
做好客户的资信调查是对外贸易的一个较重要的工作环节。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后,在出口业务中就可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地运用贸易术语对外成交。
2.3胆大心细、捕捉一切贸易机会
当今国际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除了某个时期的特殊商品供不应求外,大多数商品都供过于求。对于新客户一次交货金额较大的订单,且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趋于下跌时,优先考虑采用CIF术语成交。若客户执意坚持采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卖方也可通过各出口环节的细心工作,辅以投保卖方利益险来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样既可防范风险又可多捕捉一些贸易机会。
3 FOB价格术语下卖方的风险规避究竟使用哪种贸易术语对出口更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个出口企业都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进口商的信誉状况来慎重选择。如果在出口合同中被迫使用FOB贸易术语,应该考虑到可能的风险,并使用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
以FOB价格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通常会认为保险由买方办理,自己不必负责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的任何风险,因此可以高枕无忧,却常常忽视货物从仓库到装运港船上的这段区域实际上是盲点,一旦出现意外,卖方是需要自负损失的,因此卖方需要在这段区域作风险规避。另外,如果支付方式不是信用证,而是托收,卖方仍需采取措施,如投保卖方利益险,对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的风险作风险规避。
3.1货至装运港码头之前的风险规避
根据国际商会制定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而由买方负责投保,买卖双方关于风险责任的划分是以船舷为界。
大多数买方为保货物安全,会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所谓“仓至仓”条款,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该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卖方往往因此便认为货物运输全程都有保险,因此可以高枕无优了,却忽视了如果货物在由启运地发货仓库至装运港码头的这段距离内发生损失或灭失,尽管保险单中列明了“仓至仓”条款,卖方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任何赔偿。这是因为,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第二,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所谓享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第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而货物如果从启运地仓库至装运港码头的这段期间内发生损失,卖方并不能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因此并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说,对于卖方而言,在使用FOB术语时,一定要注意到从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船上这一区段上对货物的保险实际上是空白,买卖双方都未能及时转移风险。由于此区间货物的所有权属卖方,所以卖方应采取措施将风险转移。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在此区段上再投保适当的险别来规避风险,如船前险;二是改用其他贸易术语成交,如FCA。
3.2货抵目的港之后的风险规避
如以上所说,在FOB价格条件下,卖方需在发货人仓库到装运港船上这段距离,为货物投保船前险,以规避风险。而当货物装上船后,风险就转移给买方,卖方也不必为货物运抵目的港之后的风险做准备,但这是以信用证的支付条件为前提的。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即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契约。据此契约,开证行付第一付款责任。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处理的只是单据,如果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即使货物实际上发生的灭失或损坏,银行也应支付货款,买方无法以货损为由拒绝,卖方的的利益通过银行信用可得到充分保障。因此,货物即使在运输途中,直至抵达目的港之后,发生货损或灭失,都与卖方无关,卖方不用为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的风险做规避。
但如果支付方式为托收,情况就有所不同了。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利益完全凭买方信用,而不象信用证支付方式,有银行信用作保障。托收业务中,银行仅作为委托方的代理人行事,不承担付款责任。如果买方不付款赎单,卖方可能货款两空,风险很大。因此卖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直到买方付清货款之前,都要关心货物的安全。如果货物抵达目的港之后,遭到买方拒付,而货物又发生了损失,卖方就会陷人货款两空的被动局面。因为在FOB价格条件下,货物运输保险由买方办理,而在买方准备拒付时,他对这批货物一般已经不感兴趣,他不一定另付费用办理保险,即使买了保险,其保险金额和险别也会有很大出入。退一步说,即使买方按规定金额和险别办理的保险,在货物受损和买方拒付的情况下,保险单在买方手中,货运单据则为卖方或其代理人(银行)掌握,要向保险公司索赔,除非买方将保险单据转让给卖方,或者卖方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可是买卖双方在这种索赔问题上的合作,往往会因买方拒付引起的紧张关系而成为疑问。
在托收的支付方式下,卖方为防止货物到港后,买方拒付,同时货物又遭到损失,而面临货款两空的境界,可以选择投保卖方利益险。卖方利益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的一种特殊的独立险别。按此险别,在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的价款时,保险公司对卖方利益承担责任,赔偿保险单载明承包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卖方利益险下保险人的责任期限也是通常的“仓至仓”条款,即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单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海上,路上,内河或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3.3卖方不能放弃订舱和直接获取提单的权利
《2000通则》指出:买方的义务是自费租船或指定班轮公司并负责支付运费,将船名、交货地点、时间给予卖方以充分的通知;卖方的义务是向买方提交证明已按约定日期或期限,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的运输单据(提单)。这就是说,买方有权依据贸易合同,通知卖方向其选择的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但买方本身不享有订舱权及向船公司索取提单的权利。卖方(发货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货运代理订舱,向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后直接向船公司索取提单,承运人应向卖方签发提单,而不是向买方签发提单。
因此,在FOB合同中,发货人可接受买方指定的班轮公司,但应明确由发货人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订舱。发货人如委托我国的货代安排出运,要看被委托的货代背后是否又有境外货代。如果背后的货代是境外的契约承运人,又是托运人,那么货主要与被委托的货代签订严格的协议,明确规定货物到达目地的后凭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在散货运输中,船公司如果是榜上无名的,最好不用。通过境外货代找的无名船公司更不能用,否则会发生整船货物灭失的危险。货主在选用货代时,需十分谨慎,要选择实力强、有经验、在国内外有网络或者有互为代理合作伙伴的,能开展门到门多式联运业务的,能签发自己提单的货代。
3.4处理好代表物权凭证的提单
在FOB出口情况下,班轮公司的提单是最可靠的,最好不要接受境外无船承运人提单,在签订合同时就可明确,如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要求提供无船承运人的提单,要修改信用证。如使用无船承运人提单,要核实其提单是否在交通部备案。如果没有备案的,可向客户婉拒,改为船公司的提单。
无论使用船公司的提单还是货代、无船承运人提单,应以发货人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无船承运人的全程提单结汇的,提单上可填写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TO ORDER OF XXX BANK),让银行紧紧控制物权,才能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对于提单收货人要注意不要填写记名式抬头,避免无单放货的风险。(美国海商法的权威著作认为,记名提单依其记名的形式就决定了是不可转让的提单,承运人可以在不收回正本提单甚至未见到提单的情况下放货。
3.5理好船货衔接
由于信息传递延迟和不完全,还有众多意外情况,因此在FOB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风险只有靠卖方自己尽量减小。在签订FOB合同后,卖方应该自己办理托运手续,以便卖方对货物了解和控制;卖方应要求买方所派船只是信誉良好的。卖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买方在派船前应电告卖方船只、船籍、所属船公司等详细情况,以我方确认为准,并在合同中说明由于买方或船方的原因延误了装船,由买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卖方因此的损失,直至解除合同。
3.6提高风险意识,通过多种途径加以防范
出口公司在与新客户签订FOB合同前,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要作全面了解。即使是做了几次顺畅的贸易,也要特别小心,有些存心不良的客户从小业务做起,次次顺畅,但等到有大单业务时,就会动无单放货的心眼。要注意分批出运,尽量避免大量集中出口,降低风险。
3.7要切实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深入了解各种贸易术语的含义、费用及风险划分;要熟悉出口流程、了解航运市场,强化信用证贸易和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严格按出口合同及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止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货主还要特别注意观察客户对合同或信用证条款是否有不同于FOB术语做法的新要求和变化,并作出应对。选用合适的结算方式,通过收取一定的预付款降低风险,使对方按合同办事。
3.8维护自身权益
一旦发现境外货代无单放货的现象,我方外贸企业要及时起诉,同时严格关注境外货代的动向,防止其骗货得逞就销声匿迹。事实上,正是有些企业受骗后不去依法追讨损失,才造成境外货代进一步的欺诈行为。
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如果想尽可能降低FOB出口合同的风险,必须对保险、付款方式、装运条件等合同条款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这要求出口业务人员在全面熟悉和理解《2000通则》有关FOB价格术语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合同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有机地运用各种保险险种、付款方式和装运条件,来保证FOB出口合同顺利执行、安全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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