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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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术语在进出口业务中的地位就如同大厦的基石,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选择不同的贸易术语对进出口商来讲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因此也承担着不同的风险。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2000通则》共13种贸易术语,目前广为采用的有三个:FOB、CIF、CFR。本文拟就这三个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分析其风险,并提出相应防范措施。
一、 FOB术语的风险与防范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一直是出口业务中被广泛采用的贸易术语。我国目前FOB条件下的贸易合同已达60%~70%,有些外资企业几乎达到80%,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服装业采用FOB出口的份额超过90%,其他产品的比例也在70%~80%。
出口中采用FOB报价有如下优势:一是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便于出口企业操作;二是FOB报价可以规避运价风险;三是FOB报价下出口企业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然而,FOB贸易术语对于出口企业来讲也同时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风险一:易造成无单放货。FOB贸易术语要求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对卖方来讲,在FOB价格术语下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有可能遭受财货两空的风险。
风险二:采用FOB出口时,由于进口商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单的托运人栏里,注明进口商的名称,这样的话,在整个提单中找不到出口商与货物有任何关系。这样的提单一旦签发,出口商的风险非常大。
风险三:船货衔接不畅。FOB价条件下由买方租船或订舱,而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延迟派船,或因各种情况导致装船期延迟,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造成卖方利息损失,特别是经营食品、农产品、保质期短的产品,出口商所备的货物可能因交货时间的推迟而腐烂变质,降低质量标准,无法检测合格。如果使用的是信用证结算方式,延误装期还易造成不符点交单。
案例1:某纺织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美国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额10多万美元的服装合同,以FOB价格成交。A公司收到美国B公司开来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条款中有一条为“提单的托运人栏要填写B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我国A公司要求修改信用证,把托运人改为A公司,但美国B公司声称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一定要求填写B公司名称。A公司当时就没有再进一步要求修改信用证。A公司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在信用证的有效装运期内装船,并取得了已装船清洁提单。A公司在信用证的交单期内将全套单据交银行办理结汇遭拒,理由是提单有不符点。虽然A公司持有全套正本提单,但货物已被美国B公司提走。A公司以运输公司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运输公司以A公司不是托运人和提单没有托运人背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到目前为止,事情仍未解决。
案例2:我国F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籽的合同。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2月份派船到港接货。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承担。”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应尽快派船接货。但是,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港。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出拒绝赔偿损失。
FOB术语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针对FOB合同的风险,出口商应尽量采用CIF或CFR贸易术语。由出口方租船订舱,可有效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同时有利于船货衔接。
二是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尽量避免接受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如果外商坚持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为不影响出口,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对指定的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调查,了解是否有我国合法代理人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货主要求我国的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或无船承运人安排运输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三是外商资信不明的,即使先前双方有贸易来往,在FOB贸易条款下,出口企业尽可能结汇成功后继续分批出口。尽量避免结汇未成而多次集中出口。
四是从提单内容角度,控制无单放货的风险。在提单的 consignee 一栏,不要做记名提单,要填 to order ,由出口商来支配货放给谁。另外,在海运实务中,在提单尚未收到,货物已到达目的港或承运人代理仓库的现象比较普遍,为减少船舶滞港或减少仓储费用,出口方也可以要求货代企业签发在目的港放货的保函,以避免无单放货。
五是对欠发达地区,尽可能做到先收全款再发货。如果不能发货前收全款,预付款尽量预留出足够的费用。
二、CIF术语的风险与防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得知,在出口业务中,CIF术语对于出口商来说优越于FOB,然而,CIF术语也存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CIP贸易术语较CIF有很多优势。
案例1: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某内陆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定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器,价格条件为CIF,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出口方需要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最终出口方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15万美元。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只赔50%,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睬,认为这是由于出口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赔偿。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万美元。出口方实际损失9.5万美元。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在采用CIF贸易术语时,要承担以下风险:
一是CIF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与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风险。在采用CIF术语签订贸易合同时,出口方同时以托运人身份与运输公司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在出口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完成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后,并不意味着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出口方仍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而在货物交由承运人接管后,托运人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这就存在损害出口方权益的隐患,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企业,从该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很长时间,相应地就增大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在此期间货物如发生损失,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可依据运输合同再向承运人索赔,挽回其损失。但是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费用很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就是个说明。
二是无法尽快交单结汇,延长收款时间。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IF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尤其是对于沿海地区企业非常便利,不会影响其结汇。但如果是深处内陆地区企业,往往是出口方先进行内陆短途运输,这时卖方因货物未装船而无法拿到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之事,只有当货物运到装运港装运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然后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出口费用。
三是内陆地区采用CIF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CIF价格中包括的运费应该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一段的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运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装运港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货价的一定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力。
为了克服CIF贸易术语的上述弊端,建议采用CIP术语。此贸易术语是指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并支付将货物运达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费。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处置之下,并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义务。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采取CIP术语有如下优势:
一是采用卖方的风险可以及早转移。CIP是满足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而制定的,买卖双方的风险转移界限以货交承运人来确定。出口方的责任到货交第一承运人处置时止,出口方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销售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此后发生的一切损失均与出口方无关。也就是出口方风险转移界限和对货物实际控制权转移界限一致。
二是有利于卖方及早办理交单结汇。适用CIP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业务在当地交单结汇。CIP涉及的运输单据种类要多于CIF术语涉及的,因具体运输方式不同,可以使用陆运运单、空运运单、铁路运单、多式联运单据。承运人签发后,出口方即可具以结汇,缩短了结汇和退税时间,提高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三是运输方式更灵活。比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地区的商品,可采用海陆联运或陆海空等各种不同方式的选择和组合。出口公司可在具体每一笔业务时,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和出口国别,选择最适合和有利的运输方式和相应术语。
四是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搬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将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时间。
但目前关于多式联运方式的保险条款尚未开发出台,仍然使用原有的海上货物保险及海上平安险等险别,其实这些险别不适合当今的多式联运运输方式,这也是CIP贸易术语难于推广使用的障碍之一。因此,如果签订CIP合同时,买卖双方一定要明确关于保险类别的选择以及保险区间的确定,以防事后发生贸易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三、CFR术语的风险与防范
CFR贸易术语下卖方风险除了存在与CIF共同的问题外,主要存在于卖方的通知义务。
案例:我国纱厂与国外买家达成棉纱销售合同,以CFR报价,装货前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纱厂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且货在装船当天就运往买家所在国。装船后第三天我纱厂以传真方式将装船事宜通知了买家,但在船舶起航后18小时,船只遇到恶劣天气致使棉纱全部浸湿。由于买家是在装船后第三天才收到装船通知,未能及时办理运输保险手续,因此货物损失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为此买家以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为由要求我纱厂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反驳认为在CFR合同中货物的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就已转移给买方,对此后的损失卖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在CFR项下卖方不但要向买方发出通知而且该通知还必须是充分的通知。所谓“充分的通知”意指该装船通知在时间上是“毫不迟延”的;在内容上是“详尽”的,可满足买方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采取必要的措施的需要。如因卖方疏忽致使买方未能投保,则卖方要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本案中纱厂没能在装船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给买方,而是在装船后三天才向买家发出通知,致使买方无法在目的港采取必要措施,该损失应该由纱厂承担。
综上,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对于进出口双方规避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无论选择哪种贸易术语,都要认清其潜在的风险并采取充分的防范措施,同时要结合付款方式及合同其他条款的设置来最大限度的规避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宁红玲》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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