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钻防冲班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钻工区班长是钻探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钻探队员钻探过程

中,根据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治理工作,班长必需把握相关的专

业学问,并依法经过培训,熟识避灾路线,班长必需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

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责任

第1 条 坚持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和本工种安

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2 条 在队长领导下,负责钻探注浆的安全工作,是本班的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者,保证完成安全生产任务,对因无视安全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

事故有直接责任。

第3 条 仔细填写组织打钻,制浆的各种记录,台帐做好原始记录。

第4 条 带着全班职工仔细学习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

格根据打钻工作要求,保证钻探质量,负责组织检查各设备运行及供水,

照明等状况,确保设备运行完好,供水正常,安全无事故。

第5 条 检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状况,要仔细开展自保互保训练,切实

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第6 条 了解职工思想状况,对安全意识薄弱人员进展安全训练工作,做

好自保互保和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 详细安排工作时要依据现场和职工状况进展安排,杜绝违章指挥,

现场存在担心全隐患时,要坚持先处理后生产,不准冒险工作。

第8 条 帮助队长开展好训练工作,带头学习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参

与安全业务培训。

第 9 条 带着全班人员参与班前会。

第10 条 监视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 条 保证钻探质量。

第12 条 必需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3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治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

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4 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据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治理条例》进展惩罚,直至追究

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不准时实行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赐予班长降级直至开

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照规定准时照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有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预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承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

的。

第16 条 班长在生产过程中未仔细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标准,班

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7 条 班长对本班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治理负直接责任。

第18 条 没有根据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

施工,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19 条 不能够催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要求或不能够准时解决

生产中的问题,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0 条 未准时组织职工进展班组安全训练,学习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 条 施工质量,施工现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2 条 未准时发觉,整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3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损害或损失,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4 条 发觉作业地点顶板状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

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准时实行相关措施的,主管技术员负直接责任。

第25 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仔细,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6 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7 条 未仔细监视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28 条 本班在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没带便携式瓦检

仪,班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安全监察,检查中,班长或授意相关

人员有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班长负直接责任。

第30 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依据情节严峻程度根据有关

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治理条例》赐予行政处分,经济惩罚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