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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管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开展现代高效农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这一目标任务,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为目

的以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导

开展多种类型的合作社,全面提升合作社开展水平,使之成为引领农

民参与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力争到全市合作社到达230家,

入社社员超过4 万人,带动农民12 万户,销售收入超10 亿元,50%

以上的合作社到达标准化建立标准,省级“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

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合作社到达50 家以上。

二、根本原那么

(一)民办、民管、民受益”原那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

农民为主体,效劳成员为宗旨,全体成员共同受益为主要目标,实行

民主管理、决策、监视。

(二)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开展的原那么。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

业,选择产业根底较好、成熟度较高的先行组建新的合作社,通过生

产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的创新,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

(三)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那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聚集资金、技术、劳动力、信息等各类生产要素,提高综合效益,增

强市场竞争力。坚持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做到推动而不强迫、扶持

而不干预、参与而不包办。

(四)多元主体带动、多形式开展的原那么。鼓励和支持农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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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大户、经纪人、农业龙头企业、农技推广组织、农业教学科研单位、

镇村干部等各类主体。牵头领办合作社。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

鼓励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开展。

三、工作重点

(一)推进标准开展。指导合作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

分红水平,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鼓励成员以

现金、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等形式认购股金,完善合作

社的股权构造。

(二)扩大合作规模。引导合作社打破地域、行业等限制。增加

合作内容,实现规模效应。鼓励合作社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开

展单项或多项效劳,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开展一体化经营和深加工,

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探索建立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积极拓展农村融

资效劳领域。鼓励同一行业的合作社打破区域界限,组建联合社,实

行跨区域、集团式开展。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土地股份合

作社相联合,提高土地收益。

(三)提升竞争能力。鼓励和支持合作社进展新产品开发、制订

生产技术规程、创立名牌。支持合作社对接城市大型超市,城乡建立

连锁店、直营店,组织有条件的合作社参加农产品洽谈会、展销会等

活动,逐步提升产品市场份额。鼓励合作社创新效劳形式,拓展效劳

领域,提升效劳质量,通过效劳创收,不断增加自身积累和实力,增

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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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级财政从年度起在市级农业专项资

金中设立开展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

1.鼓励争先创优。合作社被省评为“四有”合作社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支持做大做强。对到达标准化建立标准且入社社员数超过100

人以上。每个一次性奖励3 万元;对到达标准化建立标准且入社社员

数超过200 户以上,销售收入超过2000 万元的合作社,每个一次性

奖励5 万元。

3.支持组建联合社。对同一行业的3 个以上合作社实行整合。全

市同行业中经营面积、饲养量、销售量等指标规模最大,并到达标准

化建立标准的每个一次性奖励6 万元。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奖励不重复。

(二)优先立项扶持。鼓励合作社积极申报市以上各级、各部门

的扶持工程。市各有关部门安排的高效设施农业开展资金、农业“三

项工程”建立资金、外向型开展农业资金、农业科技资金、新农村建

立资金等专项资金。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将合作社纳入税

务登记范畴。

1.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机插、机播、机收、排灌、病虫害防治、

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

2.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可按13%扣除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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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

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对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

同。免征印花税;

4.合作社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

料、经济林果的种植。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

养,特种动物驯养繁殖利用,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渔)

医、农技推广、林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效劳业

工程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

料作物种植,水面养殖等工程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合作社

用于农村交通等公共设施建立的支出,如列入合作社固定资产,分期

折旧在税前予以扣除。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合作社,从事企业所得

税法规定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程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5.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农民

从合作社取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6.对合作社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生产土地。可以通过

申请困难性减免方法,落实减免措施。对农民个人实际出资(入股)

农民合作组织,其建造的打工楼”等收入,比照个人房屋税收处理,

出租收入按照综合税率5%征收相关税收。

(四)减免有关规费。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顿征收局

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程的通知》政发〔〕78 号)规定。

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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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合作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

地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畜禽舍用地。按照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

合作社从事果场、林场、蚕场、水产养殖、花圃(电加热)苗圃、蔬

菜种植、茶叶种植以及灯光诱虫、农田排涝、灌溉、打井、打场、脱

粒、积肥、育秧、防汛临时用电、现代化或专业化畜禽养殖和孵化用

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对省级“四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运输鲜活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帮助办理绿色通道通行证。

(六)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市各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合

作社列为优先支持对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开展,并简化贷款手续,

贷款利率上予以优惠。面向农户发放的小额信贷,可以用于支持合作

社。支持各类担保机构为合作社贷款提供担保,鼓励合作社组织社员

集中参加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

五、加强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各镇、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壮大合作社作为开

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

强化政策扶持,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镇要结合本地实际,

理清开展思路,明确开展目标,努力把合作社建立推上一个新台阶;

市农经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综合协调、指导效劳的职责,强化政策

落实,加强改革指导,促进标准开展;工商部门要依法做好合作社的

登记管理和效劳工作,为农民申办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效劳;

发改、农林、财政、税务、质监、物价、国土资源、科技、交通、供

销、供电、金融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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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做好效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合作社的宣传

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开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