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物业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南昌创辉电力物业发展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例和《中电投合同管理办法》,联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拟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企业与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
间,以及企业内各同等主体之间建立、更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企业与其他法人和组织及自然人之间签署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以及具
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书、履约保函等。
第三条波及下列内容的合同必须经组织会签署后方可签署:
1、对外投资、联营、借贷合同;
2、担保、招投标合同(招投大标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大型修葺、单项工程价值在5 万元及以上的
对外承包项目合同;
4、房子、建筑物、设施、车辆对外租借,月收入在800 元及以上的租
赁合同;
5、单批价值在3 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买合同;
6、对外提供劳务服务金额在5 千元及以上的合同;
7、企业认为有必要组织会签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合同管理推行分级管理原则、分类专项管理相联合原则、统一归
档原则,并推行包办部门负责制度,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
章集中管理制度和重要合同备案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企业综合办公室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业
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成立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2、监察企业的合同签署依据法例,按照程序、切合规范;
3、成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登录、统计、保存及例行报表;
4、监察检查合同的执行;
5、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每一份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业务部门确定一名主要包办人。
包办人能够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
包办人应付自商约起至合同执行完成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
有关的问题须实时与有关部门及企划部进行磋商,并以包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署
第八条在合同签署前,应付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
认识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拥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
符;
2、经营范围能够知足合同项目(标的)的需要。波及专营许可的,
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切、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拥有履约能力;拥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事
应要求其出具财产欠债表、资本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有关文件;
5、拥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
波及重要经济纠葛或重要经济犯法案件。
合同包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建议,并与有关真切资料一起送合
同归口管理部门验核。
合同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署合同;必须签
署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切、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
,其担保人必须是拥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付担保人合用前款规定进
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样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附件),其文件为复印本
时,须加注“与原文件查对无误”字样,并由查对人署名。
第九条凡对外合同谈判,必须有企业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参
加。
第十条合同除即时清洁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
准或师范文本的应优先合用。
当事人磋商一致的改正、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
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任务单(书)、估算单(书)、等一类文件能够作为合同的组成
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的起草应由乙方或以乙方为主担当,语言应谨慎、精练、
正确。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观点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波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该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
第十二条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命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影化、法定代表人姓
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标的;(必须明确详细)
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4、价款或酬劳,包括支付方式和时间;
5、执行的地址、期限和方式;
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
明确的条款;
10、附则包括:
正副本的份数、
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附件名称;
签约的地址、日期;
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署名;
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本方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
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
字。
重要合同,须经本企业董事长会同中业兴达电力实业有限企业总经理每
次单唯一次性特别授权。
第十四条合同签署以前,包办人(直接责任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
关的证明材料提交经营开发部、综合办公室、财务及其有关部门审查会签后,报
送主管领导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
经营开发部、综合办公室、财务及其有关部门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可根据
需要,要求包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包办人应付其提供的材料的
真切性负责。
审查建议应明确、详细,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
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认。
第十五条经营开发部、综合办公室、财务对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
1、合同的经济性:
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投入产出核算经济、正确;
2、合同的技术性:
工程技术依据真切、可靠;
技术举措完备、可行;
技术标准、参数科学、真切、可行。
3、合同的可行性:
整体项目技术拥有可靠性;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拥有真切性;
财产、资本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拥有可操作性。
4、合同的安全性:
波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举措;
无损本企业商誉、商业奥密及其他利益。
5、资本、财产的合法性:
资本根源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资本使用和财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资本、财产的用途及其使用方式合法。
6、价款、酬劳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价款、酬劳确实定正确、详细、合法;
资本结算、酬劳支付方式明确、详细、合法;
与只是、财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7、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8、经营开发部、综合办公室、财务认为需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会签部门在审查合同草案时,发现重要错误、遗漏、不妥时,
应在审查建议中予以明确并提出改正建议,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
包办人。
包办人改正之后应按第十四条规定从头办理。
结束审查后,应将审查建议连同合同草案退还合同包办人,由合同包办
人报送法定代表人审核签署。
第十七条主管领导根据各审查部门审查建议书,决定是否签约。
1、决定签约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署名,
交由中业兴达电力实业有限企业市场企划部加盖总企业或本企业合同专用章;
2、决定不予签约是,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建议。
第十八条企业采用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由总企业市场企划部
管理,其保存、使用方法依据总企业拟订。
第十九条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时,应预先征得
委托人同意,并由企业法律顾问审查复代理人资格。
第二十条企业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如确应业
务需要,应由主管部门领导书面特别授权。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波及的商业、技术奥密。
第四章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执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实时、实际执行合用;除法律还有明文规定约定
外,不得替物执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发现对方不执行或不适合执行合同,应立刻通知包办人
,包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
异议文件须经法律顾问审查,企划不备案。
收到对方执行异议时,包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
予以回复并实时报企划部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更改和排除
第二十四条更改或排除合同,须切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第二十五条更改或排除合同的通知或回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作出。
第二十六条更改或排除合同未完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第二十七条合同更改排除的程序与合同签署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葛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合同发生纠葛时,应首先采用磋商、调停方式解决。磋商
或调停能够完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署程序签署书面协议。
磋商或调停不能完成协议时,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葛。
第二十九条合同发生纠葛时,包办人应实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
企划部;同时应快速收集下列有关凭证;
1、合同文本,包括附件、更改或排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件、图表、
视听材料等;
2、有关单据、票证;
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判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4、证人证言;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合同发生纠葛后,包办人须实时将纠葛及办理情况报企划部
备案。
第三十一条仲裁或诉讼解决纠葛时,包办人应与企划部磋商确定代理
人、诉讼方案等,并向企业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十二条调停书、协议书、判决书、判决书、原件应与合同正本一
并由企划部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包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第三十三条企划部和各业务部门应在各自管理权限内成立合同台账并
对文本妥善管理。
合同台长内容包括: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置纪录;
2、包办人登记;
3、合同附件、审查建议及其他有关文件;
4、执行情况记录;
5、纠葛或争议的办理情况记录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生效协议、判决、判决时,包办人应
实时向企划部并经企业主管领导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企业推行重要合同备案制度。
第七章检查与奖赏
第三十六条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作出成绩者及防止或挽回经济损失者将
予以表彰和奖赏。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要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
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告批评或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追查刑事责
任。
1、不按本办法签署合同的;
2、签署有重要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3、审查人员无正当原因延误审查时间或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4、未依法律和本办法例定执行更改或排除合同的;
5、提供虚假资料的;
6、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7、发生纠葛后,隐瞒或不实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实时采取举措的;
8、应该或能够追查对方违约责任而私自放弃的;
9、在合同签署或执行中间,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联或收受行贿的;
10、泄露合同意愿、商业奥密或有关机密的;
11、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其他失职行为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经营开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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