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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版担保借款合同(通用3 篇)

网签版担保借款合同(通用3 篇)

网签版担保借款合同 篇1

流淌资金贷款类:____贷款)  借款单位: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  贷款银行: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  借款合同  出借人:

(以下简称“甲方”)借款人: XX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因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甲方经审查同意借款给乙方。依据我国有

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

遵守。  

第一条:借款金额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小写50000.00 元),不

计利息:  

第二条:借款期限  自20________年 03____月 25____日起,至

20________年 07____月 24____日止共3 个月,  

第三条:还款方法  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第四条:合同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如需变更、解除的,必需经双发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如逾期不还借款,甲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0.05%每天加收罚息。  

(二)甲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铺张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乙方应

追回贷款本 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峻的,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四)甲方未按期供应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的 计算应与加收乙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进行协商;如

协商不成的,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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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

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贷

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  出借人(甲方):(签字)借款人(乙方):(盖

章) 股东签名:签订时间

网签版担保借款合同 篇3

合同编号:保借字( )第 号

贷款人:

借款人: ; 配 偶:

保证人:1、 2、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合同各方协商全都,订此

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

(一) 贷款种类:

(二) 借款用途:

(三)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

(四) 借款期限: 年(月),即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浮动利率

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月利率 ,上浮 %,执行

月利率 。合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本笔借款实行

以下第 种方式调整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

借款执行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①马上生效。自基准利率调整日起,借款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

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

②贷放日生效(一年肯定)。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借款发放对应日根据调

整后的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上述计算方式确定新的执行利率,一年度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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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利率调整的,以最终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

(2)固定利率

1.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上浮 %,执行

月利率 。合同期内不随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2.逾期贷款的罚息依逾期贷款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算,罚息利率按本合同

商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3.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依违约使用贷款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罚息

利率按本合同商定的借款利率加收 %执行。

4.本合同采纳浮动利率方式的,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贷款人有权依据罚息计算方式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因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

基准利率调整而相应调整本笔借款罚息利率的,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5.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三条 提款

1.下列条件未满意的,贷款人有权不供应本合同项下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供应有关文件、资料并办妥相关手续。

(2)未消失影响借款平安的重大不利情形。

(3)本提款条件的设立,并不代表贷款人有义务据此条件放款,贷款人未满

意提款条件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2.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户

名: ,账号: 。本授权是不行撤消的,贷款人的划付即为借款人的提款。

第四条 还款

1.借款人同意按 (□月/□季/□半年/□年)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 (□

月/□季末月/□6 月和12 月/□年末月)的 日。如借款本金的偿还日不在结息日,

则未付利息应与本金一并结清。

2.借款人托付贷款人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直接扣收

到期应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扣款账户户名: ,账号: 。借款人应于每期还

款日前在上述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应还借款本息款项。如借款人供应的个人

账户消失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状况而造成贷款人无法全额扣收本息及

相关费用的,借款应准时向贷款人供应新的还款账户或准时补足账户余额,如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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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征得贷款人的同意。

3.贷款人扣划所得款项按从前期、后当期和先利息后本金的挨次抵充借款人

应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五条 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按合同的商定取得贷款。

2.协作贷款人对贷款使用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贷款人的要求照实供应各种资

料、文件和信息,并保证所供应资料、文件和信息是真实、完整、精确

的。

3.按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4.借款人基本状况发生变化、消失重大不利于贷款平安的情形或本合同项下

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准时告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

人认可的保全措施或供应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5.应担当与本合同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正费、抵押登记费、评

估费、鉴定费、运输费、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六条 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1.依据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应对借款人供应的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商定的

除外。

3.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状况、经营状况、借款使用状况、担保人状况

及抵押物状况。

4.借款人消失足以影响借款平安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

或提前收回借款。

5.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能按合同的有关商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

有权书面通知借款人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

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条 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供应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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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全部其他应付费用。

(3)本合同项下每笔贷款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贷

款为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该笔贷款每期还款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

定或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贷款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

定的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借款人到期应付未付的全部债务,保证人应无条件的直接向贷款人支付

款项以清偿借款人所欠的债务,同时授权贷款人从保证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存款

账户中直接扣收,或从其在其它金融机构开立的有关账户中依法扣收,并放弃一

切抗辩权。

(5)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保证人仍应担当担保责任,但未征得

保证人同意增加合同金额、延长贷款期限的,保证人有权仅按本合同商定的金额、

期限担当担保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

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连续担当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人失踪、下落不明、丢失民事行为力量的,将由其监护人、财产监

管人以保证人的财产为限对债权人担当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保证人死亡或

被宣告死亡的,将以保证人的遗产对债权人担当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7)保证人发生对保证力量有重大影响的状况,应当实行措施,按贷款人的

要求确保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得以实现。保证人工作、地址(住址)、电话等基

本状况发生变化,应准时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商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商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担当违约责任。

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贷

款的,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

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3.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

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

款马上到期或实行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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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用途使用借款。

(2)借款人连续三期(含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

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4)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

债务。

(5)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其他商定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

事项。

4.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担当连带清偿责任。若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担当全部务,并

可依法行使担保权。

5.因借款人、担保人违约致使贷款人实行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

人保证人应当担当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6.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

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7.贷款人未按本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

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支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

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九条 其它条款

1.本合同中保证担保条款的内容,如部分或全部无效,不影响本合同中其它

条款的效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行撤销的、持续的担

保,不受本合同中其它条款效力的影响。

2.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

(2)本合同中商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形。本合同规

定的还本付息日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3.本合同各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

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已送达,通讯地址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签约各方。

4.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需要修改本合同条款时,须经各方当事人同意,

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商定或三方在合同外另有商定的除外。双方商定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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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本合同或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合同中止或解除合同时,本合同之规定仍可以适用

于合同项下任何尚未归还的借款。

第十条 其他商定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商定外,各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并经各方协

商全都,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以下第 种

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1.诉讼。由贷款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章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附则

1. 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与借款

借据记载不相全都时,以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 份、贷款人 份,担保人份,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四条 特殊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留意对本合同内容作全面、精确 的

理解,并应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

义熟悉全都,不存在异议。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