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范文锦集五篇
担保合同范文锦集五篇
担保合同 篇1 出质人(甲方):合作典当行
住所地:
电话: 传真: 邮编:
质押权人(乙方):青岛新博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283601 室
电话:4006197007
债务人(丙方):合作典当行实际控制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青岛新博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络新博贷P2P 平台,丙方欲和
乙方就利用乙方平台融资事宜进行合作。基于丙方与乙方之间的融资
合作,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作为丙方利用乙
方平台进行一系列融资后按照还款的保证。
甲乙丙各方方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双方的权
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进行磋商。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为甲方所持有的 公司注册资本金 万元的出
资份额,即股权。
本合同项下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权之孳息。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0
乙方按照与丙方签订的居间合同之约定提供的融资租赁金额;
乙方向主合同的承租人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乙方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费用和实现质押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甲方同时对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履行的义务、违约金责任和损害
赔偿责任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第三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项下权利出质依法律法规之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本合
同自甲乙双方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妥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要进行变更
登记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乙方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期限
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可撤销,期限为:主合同期限
届满后两年。
第五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占有
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乙方占有保管。
质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如因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质押物权属凭证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补办费
用。
乙方在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之约定后,乙方应及时将出
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返还甲方。
第六条 质押权的实现
约定期间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承租人违约,乙方可主张质押权利。
乙方在主张质押权利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对质押权利进行折价
或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也可将质押之权利直接转让至乙
方。
乙方依据前款之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
得设置任何障碍。
乙方依本合同之约定处置质押股权,可以优先要求甲方以现金方
式购买质押股权,购买价格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实际应支付的融资租
赁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损失及各种费用。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之完全的、合法的、有效的所有者或
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出质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或经营管理权方面
的争议。
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之目的,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具有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质押担保的决议,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意思表示
是真实的。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所出质权利设定过质押、赠与或转让等
法律处分。
股权出质,甲方保证做到:
出具该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权进行质押担保的决议。
该公司涉及增资、减资、营业范围变更、质押给乙方的股权增减
变更、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其他涉及重大资产变动事项之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决议,应经乙方书面同意。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第八条 乙方的承诺
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权利凭证和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乙方主张质押权利时,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偿
还主合同项下融资租赁款的全部金额后还有剩余的,应将剩余的价款
退还甲方。
乙方应严格保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之商业秘密,本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妥善保管与处置所持有的甲方各类资料,不得对
外泄漏。
(特殊情况下才有此条款)乙方承诺在租赁期内配合主合同下承
租人的股份上市申请工作:必要时甲乙双方可先行办理股权解除质押
登记;但甲方或承租人须提供可供乙方接受的替代质押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出质权利凭证灭失的,应向甲方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应向对方当
事人按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并负有继续履行的责
任;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足以保障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向对
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因甲乙双方的
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双方应在质押担保责任范围内重
新签订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以保障主合同顺利实施。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
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如主合同在执行中被确认无效,则甲方仍应对
主合同项下租赁金额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如主合同项下的承租人违约,不影响甲方的质押担保责任,甲方
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质押担保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做出书面变更;变更方式为
签订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相关约定后或甲方向乙方承
担了担保责任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合同
有关条款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提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登记机关执一份,各份
合同内容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日期:
担保合同 篇2 担保合同,是指为了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当事
人协商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
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那么担保合同的
解除方式有哪些呢?本文整理了担保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来为大家
解答这个疑惑,请阅读了解。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担保法规定车辆、船舶、企业动产、
城市房地产及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抵押权、质押登记生效的,协议解除
或依据法定条件解除抵押、质押的,应当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或质
押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遵守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
解除合同权利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
权,期限届满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的
期限内,没有积极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主张解除担保合同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担保合同自通知到达对
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接触担保合同
的效力。
《合同法》93、94、96,《担保法》20、52、74,《司法解释》10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委托人,保证人依法享有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辩
权,保证人可以依法独立行使抗辩权,抵押权、质押权伴随主债权的
消失而消失。
为解除保证担保责任,为解除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法律效力,第三
人作为保证人的可以依法请求解除保证责任;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
抵押登记担保、质押登记担保。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注销质
押登记手续。
担保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订立解除合
同;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实现。
担保合同可以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协议解除,或者保证人、
抵押人、质押人等在主合同出现下列法定情形时,可以与担保债权人
协商解除,或依法解除担保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担保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主合同债权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
为表明不履行主合同主要债务的;
3、主合同债权人迟延履行主合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主合同债权人迟延履行主合同债务,或有其他不履行、瑕疵
履行、部分履行等违约行为,致使主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担保合同 篇3 担保人:
被担保A 人:贵公司司 代理人文益书 被担保B 人:有限公司 项
目经理 担保内容:建工程履约担保在担保A 人为该工程发包人代表,B
人为承包人代表,为更好地履行《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特定立本担
保合同:
一、被担保A 人:用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
作履约担保,作以下承诺:
1、各期拨付的工程款,延期壹个月时,由担保公司计算停工损
失,追讨应拨付的'工程款和超期违约金。
2、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履约,使工程长期停工达两
个月时,由担保公司迫卖土地和在建的建筑物支付被担保B人的投资。
二、被担保B 人用20 万元的履约金和垫款投建该项目至第二层
主体完成的投资作履约担保,作以下承诺:
1、未按质量标准和《施工合同》施工工期和完成的,由担保公
司按质监部门的规定督促返工和追讨违约金。
2、长期停工达两个月时,动用履约金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完
成某期拨款阶段的工程施工,下一期拨款阶段再不进入施工的,终止
合同不与中途结算。
三、担保公司根据被担保人的履约承诺,接受被担保人违约诉告,
派员调查核实,按担保的相关约定组织被单保人协调和仲裁。担保合
同四、其他事项
1、在担保时间从《施工合同(副本)》生效开工之日起生效,工
程竣工验收之日终止,总担保期300 天。
2、被担保人在工程开工前壹天将《国有使用证》、《施工许可证》、
《施工合同》和履约金一并交担保公司。
3、本担保20 万元的履约金的利息,作为本担保的担保费,担保
费用由被担保人双方分别承担50%。
4、担保期终止10 日内,退还担保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
许可证》、《施工合同(副本)》和履约金本金。
五、本担保合同一式三份,三方签字(章)后生效。
担保人:
被担保A 人:
被担保B 人: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4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
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
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
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
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
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最高院1994 年4 月15 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
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
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
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
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
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
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19 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
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
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
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
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
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
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
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
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 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
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
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担保合同 篇5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
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
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小写:¥元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元。(借款人到期未归还本金的,逾期部
分按照在本条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利率)
第五条还款方式:借款人选择以下第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日,借款到期时利随本清。
3、约定利息在借款时提前扣除,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
4、借款人指定的还款还息账户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贷款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借款方的本金及利
息。
第六条如出现下列情形,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期
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
和担保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第七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合法。
2、按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贷本金和利息,有权按照约定
行使担保权。
第二部分担保条款
第九条担保人:为确保借款人正当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自愿以
其所有权并有权处分权的全部财产担保给贷款人,作为借款人归还借
款的担保。担保人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
本合同约束。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
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当借
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
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
任。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
任:
1、借款人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贷款人可
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
担保产品其它机械的担保权。
2、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
严重违约,应另行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并承担
贷款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3、贷款人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4、担保人因隐瞒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
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
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
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
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
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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