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码:

地址:

为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并订立以下条款:

1 双方声明与保证

1.1 甲方声明与保证

1.1.1 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2 甲方已将其基本情况、乙方的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

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等情况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内容向

乙方作了全面如实告知。乙方在本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视同已接受甲方告知的上

述情况。

1.2 乙方声明与保证

1.2.1 乙方在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劳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均符合国家规定的

劳动者必备条件以及本岗位劳动者必备条件。

1.2.2 乙方确保其在签订本合同时、入职时和工作期间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身份证、体检报告、 学历证明、简历、资格证、执业证、从业经历及所有

资料的复印件等)、信息、承诺和联系方式等均真实、 有效、合法,且在有关信息

变更后一日内通知甲方。

1.2.3 乙方保证其签订本合同时无不适合本工作岗位的疾病,并且也没有传染病病原

携带者未治愈或者存在传染可能性的情况;应聘前未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

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未有吸毒等劣迹,未有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被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情况(应聘时明确声明甲方书面认可的除外)。

1.2.4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劳动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

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除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的以外,

乙方与甲方同行业(或与甲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原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有或不

存在尚具有法律效力的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乙方保证受聘于甲方后,从事甲

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会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违

反,乙方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5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和之时不与任何单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和纠

纷。

1.2.6 乙方有违反上述声明之一的视为乙方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

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并不限于由此可能引起的

经济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由乙方个人独立自行承担,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招聘费、 培训费、保全费、鉴定费、仲裁诉讼费、

律师费)。

2 劳动合同期限

2.1 经 方提出,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下列第 种形式。

A、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B、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时工作任务完成结束

时止,其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 。

2.2 劳动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重新续订劳动合同的,乙方在甲方

工作超过 个月的,视为原劳动合同自动延续 年。如乙方满足《劳动合同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则双方劳动合

同 。当自动延续 年的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后,乙方仍在甲方工作,双方对再次延续劳动合同无异议的,则双方劳动合

同 。但甲方已经向乙方发出终止(解除)

劳动合同通知或者乙方不再上班等情形除外。

2.3 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乙方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的情形,劳动合同从达到情形之日起终止,若乙方继续在甲方工作的,双方建立劳

务关系。

3 工作地点

3.1 乙方工作地点为 ( 除外),基于乙方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

容以及甲方行业的特点,甲方已经告知乙方甲方在合同期限内存在实际经营地调整

的情形,甲方在双方约定的省市行政区划内调整经营地,乙方应当到甲方实际经营

地履行劳动义务。

3.2 由于3.1 条对甲方的经营非常重要,也是甲方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首要考虑因

素,甲方已经将该条的内容与乙方反复沟通,乙方充分理解其含义。

3.3 乙方在充分考虑自身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以及家庭状况后,对3.1 条的意见

为: 。

3.4 甲方调整实际经营地,乙方如有异议,应于接到调整通知之日起3 日内,向甲方

书面提出异议并说明详细理由,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调

整。

3.5 鉴于甲方经营的特殊性,甲方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委派或调动乙方至

工作,乙方对此无异议。

4 工作内容

4.1 乙方服从甲方工作安排,从事工作岗位 ,具体任务、职责及工

作标准等详见甲方的岗位/职务说明书、操作规范、作业指导文件等相应的文件规定,

以及甲方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要求。

4.2 乙方应按上述所指定岗位工作内容的标准,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并以此为依据,接受甲方的考核。经考核后,乙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视为乙方不

胜任本合同所约定的岗位工作,甲方据此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 ,甲方可

以调整乙方工作岗位,调整以后将按照新的岗位确定乙方的工资报酬。

4.3.1 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损失的金额满5000 元及以上的;

4.3.2 无法完成月度任务业绩指标的;

4.3.3 个人原因提出调岗要求的;

4.3.4 国家对于乙方的工作岗位有特殊的资质要求,而乙方因个人原因失去该资质或

无法获得该资质的;

4.3.5 连续两次工作改进效果不明显的;

4.3.6 绩效考核成绩在80 分以下的;

4.3.7 参加相关的考试不能拿到证书或达到要求的;

4.3.8 不能按照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同类工作中屡犯同类

错误的;

4.3.9 不能完成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的;

4.3.10 乙方担任管理职位,因工作失职造成大部分下属员工停工半天或半天以上;

或管理的团队中出现违章、违反劳动纪律、违法行为;或公开发表任何损害甲方利

益言论的。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该调整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

同时就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为本合同的

履行,不是本合同的变更,不需要再次进行协商。调整以后将按照新的岗位确定乙

方的工资报酬。

4.4.1 因甲方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部门撤销、岗位合并、设备更新等发生变

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

4.4.2 乙方不论何种原因连续 及以上未到岗上班,甲方已经安排其他员

工替换乙方原工作岗位,乙方重新到岗上班的;

4.4.3 乙方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在甲方工作,甲方认为不利于工作需要调

岗的;

4.4.4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导致岗位必须

进行调整的;

4.4.5 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

工作的;

4.4.6 乙方竞聘未能上岗的,以及甲方认为应当调动乙方工作岗位的其他情形。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5.1 工作时间

5.1.1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制度,并执行法律规定的休息休假办法。

A、标准工时工作制度;B、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C、不定时工作制度

5.1.2 在本合同期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度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

门审批的,乙方所在岗位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则本合同约定的工时制度 为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

时工作制。

5.2 休息休假

5.2.1 乙方承诺入职前 待休假期,包括但不限于婚假、产假、哺乳假、工伤

假、丧假等,乙方入职后依照甲方规定休假。

5.3 加班管理

5.3.1 乙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乙方需要填写《加班审批单》并经部门主管领

导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加班,《加班审批单》作为加班唯一的依据,

由 ,甲乙双方就加班工资发生争议时由 举示《加班

审批单》。在加班申请得到许可后,乙方应将加班的实际时间在加班完成后3 日内报

甲方书面确认。

5.3.2 甲乙双方再次确认,《加班审批单》为乙方加班的唯一认定依据,乙方出勤记

录/打卡记录尚不能证明乙方出入工作场所或在岗履行劳动义务的实际情况,更无法

据此判断乙方是否加班,故出勤记录/打卡记录 。

5.3.3 甲方不同意乙方主动、志愿加班,仅有考勤卡记载或其他证据证明乙方是在工

作岗位上的,不能记为加班。乙方主动、志愿加班及其他不能记为加班的,不享有

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加班待遇。

5.3.4 未经甲方同意或乙方个人原因(如时间安排或效率问题)引起的超时工作不视

为加班,不享有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加班待遇。

6 劳动报酬

6.1 乙方基本工资为 元/月(大写: ),甲方可以根据经

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乙方支付 ,但是甲方并无

必须支付的义务。甲乙双方都认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以外的 并

不表明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已经修改或变更。

6.2 乙方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不享受当月的所有奖金、津贴、补贴。

6.3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发放的任何奖金、补贴,均与乙方无关,甲方无需向乙方支

付。

6.4 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以 作为计算的基

数。由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导致约定的基本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乙方的基本

工资自动变更为最低工资标准,甲方需按此为乙方核算工资。

6.5 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每

月 前以法定货币形式,转账或现金足额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因财务工作结

算、资金周转、银行转帐等原因延迟不作为故意拖欠工资认定,特殊情况在征得工

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可以延期30 天支付。

6.6 乙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当发放未发放的工资必须要在乙方办理完工

作交接以后才能够办理工资结算。工资结算甲方予以现金(不采用银行转账的形式)

支付,乙方未在甲方办理完工作交接而导致工资迟发的,不构成拖欠或克扣工资。

6.7 乙方休婚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依法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标准

为 。

6.8 乙方请病假获得甲方批准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标准

为 。

6.9因工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资的,或者乙方拒绝

领取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乙方应当找甲方进行核实,经过核实甲方发

放工资确有错误的,甲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补发乙方相应的工资报酬。

6.10 乙方在每次收到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扣款)时,均应当认真核算;

如果对甲方计发的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扣款)有异议的,必须在收到

工资(含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扣款)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逾期

甲方不再受理乙方的异议申请,视为乙方无异议或放弃权利;对乙方逾期提出异议

的,即使存在甲方核算差错,甲方也不再补发差额部分的工资(含奖金、津贴、补

贴及各种扣款)。

6.11 因甲方原因使乙方停工待岗的,乙方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甲方按国家、乙方

工作地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保护

7.1 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

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7.2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

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7.3 乙方确认其在甲方工作的环境为(□高温环境 □非高温环境)

8 社会保险

8.1 乙方提交参加社会保险所必须的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如因乙方拒绝、延迟

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不能

补缴社会保险及乙方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利益等一切后果和/或责任、补缴费用和/或

滞纳金等)应由乙方承担。

8.2 乙方应当确保其符合办理社会保险(如前单位社保关系终止、不存在个人名义缴

纳社保等)的条件,若因乙方未能确保其符合社会保险办理的条件,造成甲方不能

或者不能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8.3 由于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福利总额中,有不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项目,乙方对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当在 前向

甲方书面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认同其缴费基数与本人工资一致。

9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9.1 乙方有自由择业的权利,甲方不得以签订了劳动合同限制乙方的离职权,乙方提

出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在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了工作交接,甲方必须要将工

资足额结算给乙方。

9.2 乙方因自身原因申请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 日(试用期内为3 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书面通知以送达甲方人事部门为准,且不得离岗,以便甲方有

时间重新招聘,接续乙方工作,该申请为乙方单方 之申请。甲方

同意缩短乙方工作交接期的,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办理劳动合同解除事宜。

9.3 乙方未提前30 日(试用期内为3 日)书面通知而解除本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

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当承担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紧急招聘所支付招聘渠道费用、因临时缺员甲方安排其他员工临时替岗、加班顶岗

以保障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之甲方支付的报酬、其他实际损失等,甲方可在乙方工

资或甲方支付乙方的其他费用中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向乙方追偿。

9.4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被限制人身自由未到甲方履行劳动义务在3 天及以上的,甲方

可以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由于乙方未

履行劳动义务,故甲方不支付乙方任何劳动报酬和福利,并不计算工龄。

9.5 乙方被限制人身自由但未明确被追究刑事责任前甲方未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自

乙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决生效之日起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甲方不需要再履行解除劳

动合同送达义务,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由于乙方未履行劳动义务,故甲方不支付乙

方任何劳动报酬和福利,并不计算工龄。

9.6 试用期内,甲方可以随时对乙方进行考评,经考评符合录用条件者按岗定级定薪;

在试用期内经考评不符合录用条件者,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出

现以下任意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1)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

(2)个人简历、应聘登记表、入职申请表所填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3)未与原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或在限制范围

之内;(4)未按照甲方要求提交完备的入职手续的;(5)提供虚假体检信息的;(6)

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7)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或经试用期

考核成绩未达到60 分的;(8)在 中成绩未达到80分或

拒绝参加考试的;(9)试用期内累计旷工3 天及以上;(10)有吸毒、嫖娼、参加邪

教组织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受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11)患有精神病的。

9.7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害:(1)导致甲方被客户投诉或

被媒体曝光;(2)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上级单位处罚的;(3)造成甲方的

客户信息外露或丢失;(4)使甲方失去商业机会或使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

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失等;(5)造成价值达人民币满5000 元及以上金额的设备、

产品报废或维修损失; (6)直接经济损失满5000 元及以上的。

9.8 劳动合同的变更,一般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

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期限超过 ,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

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视为双方针对劳动合同已经进

行了实际变更,甲乙双方均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10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10.1 乙方对所提交的资料确认真实、合法、有效。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入职前后对其

进行背景调查,包括其提交的任何信息或资料。同时乙方知晓并同意其离职后,甲

方有权向专业背景调查机构、政府机构以及可能录用乙方的机构,提供乙方在职期

间的客观工作评价。

10.2 诚实信用是甲方招用乙方的绝对标准之一,甲方绝对不招用非诚实信用者。乙

方应当确保对甲方提交的资料或所做的承诺是真实的,甲方对此没有审查的必须义

务,甲方在完全信赖乙方提供的任何信息和资料是合法真实的情况下,与乙方签订

此劳动合同。凡是乙方在任何时候被查实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合同

自签订之日起无效,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

限于甲方为此支付的招聘费、培训费、仲裁诉讼费、律师费),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个人虚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

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

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

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

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等。

10.3 乙方被告知,甲方的生产现场、办公场所装有监控装置,该监控装置并未侵犯

到乙方的隐私,乙方对此表示知情,并表示接受。如乙方认为有任何不适,可以向

甲方书面提出调整的申请。

10.4 甲方因工作需要拍摄甲方景况之影像资料等,乙方应当予以积极协助,如影像

中涉及乙方本人的场景及肖像,其版权及使用权均归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在任何时

候以其肖像权对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0.5 无论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乙方均同意甲方因生

产经营的需要使用乙方的肖像、声音、姓名,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薪酬待遇中已经包

含了可能使用乙方的肖像、声音、姓名的补偿,因此甲方无需再额外支付费用,乙

方不在任何时候以其肖像权、声音权、姓名权对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10.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服务于除甲

方以外的任何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而不论雇佣是全职还是兼职、有薪或无薪的。

否则,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行为,甲方有权即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并不

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0.7 乙方确认,为了确保乙方发生工伤以后能够到医疗条件比较好的医院得到及时

的救治及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报销的规则,乙方需到甲方指定的医院进行治疗,

非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鉴定结论,甲方不予以认可,造成相关的费用工伤保险不

能报销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10.8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离岗治疗的,必须要到甲方指定级别的医院进行确

诊,凭医院出具的建议休假证明、诊断证明、病历及相关的检查费、医药费的原始

发票请病假,未到指定级别的医院进行确诊或请假手续不齐全的(建议休假证明、

诊断证明、病历、检查费原始发票、医药费原始发票不能同时具备的,视为手续不

齐全)均不给予批准病假,乙方不到岗,按照旷工处理。

10.9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医疗诊断书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乙方在指定医院复查,复查

费用由甲方垫付,复查结果与乙方请假手续载明的病情一致的,复查费用由甲方承

担;病情不一致的,复查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拒绝复查又不到岗的,按照旷工

处理。

10.10 乙方有重大过失、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11 乙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乙方

追偿全部损失;乙方因执行工作任务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甲方承担侵权

责任后有权根据乙方的过失程度及具体情况向乙方追偿40%以上的损失。

10.12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赔偿,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

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规定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

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

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

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10.13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不超过连续6 个月的出差外地,乙方愿意接受

上述安排,如果乙方不同意甲方合理的出差安排的,视为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的

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10.14 乙方在劳动合同或相关表格中填写了工作经历的,乙方应当就过往的工作经历

提供相关的资料予以证明,否则甲方有权以 的工作年限作为

累计工作年限。

10.15 本合同无论何种原因被解除和/或终止,亦无论乙方何种原因离开甲方,乙方

认合格后予以结算。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向甲方指定的人员交接工作(以

工作接收人员签字为准);(2)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

形或无形资产;(3)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4)协助甲方

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5)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

续;处理其他应了未了的事务。乙方未履行以上义务(义务履行以《工作移交清单》

上所有项目负责人均签完字为准),致使甲方无法依法办理或延迟办理与乙方离职相

关的手续,乙方应当自负其责。如乙方自行离开甲方且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有关

工作交接等手续,即表明乙方自愿放弃所有滞留于甲方的剩余报酬、款项、薪资、

物资、福利等相关权利,甲方可以自由处置。如乙方因借款等原因对甲方存有债务,

以上处置不能抵消乙方之债务。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10.16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甲方联系乙方、送达相关文件的唯一固定通讯地址,甲方

向乙方下列地址送达法律文书,出现地址不详、地址错误、查无此人、查无此地址、

乙方拒签收、他人代收、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均视为相关文件从邮寄之日已经送达

乙方。若乙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当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否则,造成

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地址:

附则

11.1 本劳动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

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11.2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事宜的基本合同,并替代了所有双方

以往、之前书面或是口头的通知、协商、陈述、承诺、邮件和协议,所有有关甲、

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11.3 本合同由乙方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同意而制定,双方均确认本合同中的各项条

款,无任何异议。

11.4 本劳动合同经过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