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业务

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商业保理业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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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销货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

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

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指乙方将其因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由甲方为乙方提供应收账

款融资及相关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

付应收账款,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1.2 商务合同:指乙方与购货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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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购销或服务合同;

1.3 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购货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

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

法债权;

1.4 保理融资金额: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应收账款融资金

额;

1.5 保理业务手续费: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融资或

其他服务,而有权向乙方收取的费用。

1.6 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指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时,销货方将

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毫无隐瞒的通知商务合同的购货方,且由保理商、

销货方、购货方共同签订相关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函等文件。

第二条 应收账款的转让

2.1 乙方同意将乙方和购货方实际履行商务合同所形成的应收账款部

分(按照实际每张发票的金额确定,每张发票对应壹份保理合同,商

务合同项下其余发票单据的保理业务,必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新的

商业保理业务合同)转让给甲方,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用于

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

乙方向甲方转让应收账款后,甲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债权及其附

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

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2.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商业保理业务申请书》(原件)、商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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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履行商务合同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货

运单据等)以及甲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乙方提交的所有资料

应当加盖公章,并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三条 保理融资金额及款项发放

3.1 乙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且经甲方审查确认后,甲方按照

本合同项下每笔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之和,在

扣除融资利息及手续费后给予乙方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人民币 )的保理融资金额。

3.2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清单(本合同附件二)经甲乙双方签章确认后,

甲方向乙方发放保理融资款。

3.3 甲方将保理融资款项汇至乙方指定的如下账号:

账户名称:

账 号:

开 户 行:

3.4 乙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用途为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保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

3.5 此次保理融资手续费为 ,甲方可于发放保理融资款项

时先行扣除。

第四条 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

4.1 应收账款转让后,购货方以任何形式支付的对价归甲方享有。应

收账款债务人以票据支付对价,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将票据委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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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指定的银行进行审验,审验合格后乙方有义务将票据背书转让给

甲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无条件配合完成背书转让。

4.2 若甲方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向购货方追索应收账款的,乙方应

当无条件积极协助甲方。

第五条 应收账款回购条件、方式及程序

5.1 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通知事项对本合同

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通知立即进行相

应的回购工作:

5.1.1 出现本合同7.2 款约定的违约事件;

5.1.2 不论任何原因致使购货方对本合同项下任意一笔应收账款的偿

还提出异议,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只要购货方拒绝付款或作出拒

绝付款的意思表示,甲方即有权认为纠纷已经发生,可要求乙方回购

应收账款;

5.1.3 应收账款到期日,甲方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回款;

5.2 甲方要求乙方回购其应收账款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确认的送达地

址或其住所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要求对甲

方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

5.3 回购金额的确定:

5.3.1 若回购完成在保理融资期限内,乙方应付金额为未偿还的保理

融资本金、甲方实现债权发生的各项费用(以甲方确认为准);

5.3.2 若回购完成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乙方应付金额除 5.3.1 款

规定的金额外,还包括自应收账款到期日起,根据未偿还的保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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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的罚息,至保理融资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

止。

第六条 承诺和保证

6.1 甲方承诺及保证如下:

6.1.1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融资;

6.1.2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信

息资料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乙方承诺及保证如下:

乙方系依法成立的法人,现持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能力;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不会与

乙方必须遵守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执行本合同不会引起

乙方违反所应遵守的其他合同以及批准其成立的文件和公司章程;乙

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商务合同及所对应的债权债务

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乙方已经按照商务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

与购货方之间没有争议;本次应收账款转让后,乙方将持续履行商务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保证本次转让之应收账款所对应债权不会因

乙方原因而产生任何法律上和实体上的瑕疵;乙方与购货方订立的商

务合同中不含有任何限制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转让给甲方的债权不

得与购货方债权发生抵消;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

有瑕疵,乙方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

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在本合同生效时,没有针对乙方提出

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其构成任何形式的实质性不利影响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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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提供给甲方的最新财务报表是根据中国

适用法律和条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乙

方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及业绩。从该财务报表日期后,

乙方的业务或财务状况并无不利的实质性变化;

6.2.1 乙方应在下列事件发生当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事件

的有关资料:

(1)商务合同或本合同中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2)预期中的违约事件或可能发生的将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造成侵害的任何事件;

(3)乙方或购货方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

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公司解散或被责令关闭、(被)

申请破产,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股权变动及其他重大事项;

(4)发生任何针对乙方的重大诉讼、仲裁,对本协议的履行将造成

重大影响的;

(5)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本协议履行的事件。

6.2.2 除应收账款及相关权利转让给甲方外,乙方应继续履行商务合

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

6.2.3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签署任何足以损害本合同项下甲方利

益的协议或文件,或从事任何足以损害甲方利益的事项。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7.1 一般原则: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该方违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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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应当依法或依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 下述任一事项均构成乙方的违约:

7.2.1 乙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

下所作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7.2.2 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乙方任何其他债务在约定的到期日未能支付或其他债务被宣布

提前到期;乙方任何其他债权人取得乙方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或资

产的所有权,或针对乙方任何资产的裁决或判决被强制执行,从而实

质性地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7.2.3 预期违约事件,包括下述任一情形:

乙方停止或可能停止经营其业务或其业务的任何重要部分,或乙

方处置其业务或资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从而重大实质性地影响

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乙方的财务状况发生任何重大实质

性的不利变化,或其在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发生重大实质性的不利变

化;乙方或购货方在银行的信贷业务出现逾期、欠息等不良行为;乙

方对购货方的应收账款坏账率连续2 个月上升;乙方对购货方的已到

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占对该购货方应收账款余额的5%以上;影响或

可能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任何其他情形。

7.3 发生上述7.2 款任一违约事件,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采取下列一项

或多项措施:

7.3.1 要求乙方纠正其违约行为;

7.3.2 停止对乙方办理任何保理业务,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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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 宣布已办理的保理业务即刻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按甲方要求对

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回购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

7.3.4 要求乙方追加甲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期间,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签订

地深圳南山区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9.1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同时成立时生效:

缔约各方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或负责人签章;

9.2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

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

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9.3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

不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尽

快修改有关条款。

9.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

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9.5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

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9.6 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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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甲方有权单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清单》。

10.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0.3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标注的地址为双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任何一

方按该地址发出通知、函件等均视为有效送达,若任何一方变更送达

地址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承担一切法律后果。若发生诉讼,双

方均同意本合同约定地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对方均可在诉讼程序

中直接予以确认。

10.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商业保理业务合同》的签署项)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于深圳市南山区签署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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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应收账款转让确认清单

保理合同编号:

购货方名称:

购货方工商注册号:

商务合同编号:

商务合同名称:

商务合同发票号码:

发票金额(元):

应收账款到期日:

合计:

转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转让日期:

受让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受让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