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安全保障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租赁合同安全保障协议

(此协议应由合同双方就具体事宜进行细化和填充)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租赁的各类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房屋、土地、设备、仪器、车辆等。

第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租赁

期满之日止。

第二章 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条 出租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1. 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的合法性,确保租赁物不存在任何法律纠

纷、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3. 出租方应协助承租方了解租赁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

承租方能够安全、正确地使用租赁物。

第五条 承租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1. 承租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

性质、结构、设备等。

2. 承租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租赁物丢失、

损坏、被盗等。

3. 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发现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出

租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 出租方的安全保障措施

1. 出租方应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租赁物的安全性

能达到国家标准。

2. 出租方应建立健全租赁物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租赁物的监管。

3. 出租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租赁物

的安全。

第七条 承租方的安全保障措施

1. 承租方应按照租赁物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租赁物。

2.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于

非法用途。

3. 承租方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八条 出租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承租方因此

遭受的损失。

第九条 承租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出租方因此

遭受的损失。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第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其他约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盖章):

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名):

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

第七章 甲方为主导时的附加条款及说明

第一节 甲方对租赁物的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甲方对租赁物的特殊要求

1. 甲方要求乙方租赁的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法规的

要求,具备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书和相关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2. 甲方要求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设施和

设备,不得破坏房屋的原有设施和设备。

3. 甲方要求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

将房屋用于非法用途。

第二节 甲方对乙方使用租赁物的限制

第十五条 甲方对乙方使用租赁物的限制

1. 甲方要求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给第三方,

如乙方需要转租,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2. 甲方要求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房屋用作危险品的储存、生

产和经营等。

3. 甲方要求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在房屋内进行违法活动,不得

损害房屋的安全和完好。

第三节 甲方对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

第十六条 甲方对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

1. 甲方应保证租赁物的设施和设备在租赁期间正常运行,如出现

故障,甲方应负责及时维修。

2. 甲方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检查、保养,确保租赁物的安全性能

达到国家标准。

3.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相应的保险,保障租赁物的

安全。

第四节 甲方对租赁物的保险

第十七条 甲方对租赁物的保险

1. 甲方应购买火险、水险等与租赁物相关的保险,并将乙方列为

第一受益人。

2. 甲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乙方的权益,确保乙方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甲方应在购买保险后,向乙方提供保险单的副本,以便乙方了

解保险的详细内容。

第五节 甲方对租赁物的权属变更

第十八条 甲方对租赁物的权属变更

1. 在租赁期间,如甲方拟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

应至少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在转让前与乙方协商一致。

2. 如甲方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确

保第三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并保证乙方的权益不受影响。

3. 如甲方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有权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六节 甲方对租赁物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九条 甲方对租赁物的解除和终止

1. 如甲方在租赁期间需要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甲方应至少提

前六个月通知乙方,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如甲方在租赁期间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按照本协议

的约定支付乙方因解除或终止协议而产生的损失。

第二十条 本章的附加条款适用于甲方为主导的情况,如本章的附

加条款与本协议的其他条款有冲突,以本章的附加条款为准。

第八章 乙方为主导时的附加条款及说明

第二节 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和保管

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

质、结构、设备等。

2. 乙方应妥善保管租赁物,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租赁物丢失、损

坏、被盗等。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发现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出租

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节 乙方对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 乙方对租赁物的维护和保养

1. 乙方应按照租赁物的使用说明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租赁物。

2. 乙方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让给第三方,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

法用途。

3. 乙方应定期对租赁物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四节 乙方对租赁物的保险

第二十三条 乙方对租赁物的保险

1. 乙方应购买与租赁物相关的保险,并将甲方列为第一受益人。

2. 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甲方的权益,确保甲方在发生保险

事故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3. 乙方应在购买保险后,向甲方提供保险单的副本,以便甲方了

解保险的详细内容。

第五节 乙方对租赁物的权属变更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租赁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