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模板集合10 篇

担保合同 篇6  签订协议书各方:

  甲方(借款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担保方):—————身份证号码:—————住址:

————联系方式:———

  甲方向————申请借款,由乙方作为担保方。为明确各方的权

利和责任,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方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与甲方间已于————年——

月——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元整为限度

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最高限额的票据上债

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

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

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

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

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

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

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

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

乙方决无异议。

  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

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担保合同 篇7  合同编号:142671

  出借人xxx,住址xxx,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x

  借款人xxx,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x

  保证人xxx,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x

  借款人因x 需要(比如购房、买车、生意周转),今借到出借人xxx

的人民币大写xx 万元整,(¥xx 元),借期叁个月,年利率xxxx,x

年x 月x 日到期日本息共xxx 元一并还清。如到期没有还清,以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四计付违约金,所借款项借款人现金已实收(转账到借

款人指定账户户名:xxx 账号:xxx 开户行:xxx),立此为据。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

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保证期间至借款人偿还完毕全部借款

本金利息之日止。

  借款人(签字摁印):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字摁印):

  借款日期:

  后附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身份证复件。

  最后,建议在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时,最好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并且是借款人本人的银行卡号,并保留好收转账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担保合同 篇8  [摘要]当前,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很多,比如假

药、假酒、伪劣化肥、劣质电器等商品不断冲击市场,愈演愈烈;因

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给国家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

了很大的损失,伪劣商品造成的严重危害已构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买

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转移标的

物的所以权于买受人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义务,即物

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本文重点阐述了两项瑕疵担

保义务的构成要件、表现情况以及法律效力问题。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

疵担保义务

  一、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法》第153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

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

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5 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

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3、155 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

规定。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效用瑕疵担保责任

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三种。物的价值瑕疵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标的

物无灭失或者减少其使用价值的瑕疵。效用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

应担保标的物具备应有的使用价值,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效用的瑕疵。

例如,自行车作为代步工具,冰箱为了保存和冷冻食品等即属于物的

通常效用。所保证的品质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

保证的品质。出卖人对标的物所具有的品质保证,应以双方当事人的

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当

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

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

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另外,

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1.权利有瑕疵。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

瑕疵,其常见情形有: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

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

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在出卖之货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包括两种情形:债权及其他

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买卖有价证券的,

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

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买受人是在买卖合同成

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责任。这是因为

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合

同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

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

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

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

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

张自己的权利。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

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

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二)权利瑕疵担保的义务情况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

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

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

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

失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

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出卖人违反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承担的

民事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

哪些救济措施,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

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

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还

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

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赋

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

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冲破和完善。

担保合同 篇9  债权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保证人:

  为确保 (以下简称债务人,身份证号码: )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

为20xx 年借贷字第 0601 号《民间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切实

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

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缔约各方权利义务,根据我国

《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缔约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币种及大写金额)分别为:个人民间

借贷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第二条:保证范围和责任

  保证人保证的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

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

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执行费、拍买费、公告费、送达费、

手续费等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费用。

  针对本合同每个单个保证人,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

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仅限于保证、质押、抵押),不论上述其他

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债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

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

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债权人均可直接要求各保证

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将不提出

任何异议。

  每位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承担100%连带责任保证。 第

三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

各保证人共同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保证期间

  1、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

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保证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

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

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保证人对于

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承诺

  1、保证人有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按债务人要求提供真实的个

人及家庭财产信息。

  2、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有义务应债权人要求如实向债权人提

供真实的报表、银行开户的全面信息、企业资产状况、其它负债的状

况和变动情况。

  3、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发生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债

权人:

  (1)保证人为法人,发生股权变更、管理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

修改的;

  (2)保证人为个人,发生婚姻情况变动、重大疾病、家庭成员增

减变化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个人及家

庭重要资产变动的;

  (3)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电话等事项的;

  (4)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

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况。

  5、保证人采取以下以下行动,应提前15 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

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为法人单位,改变资本结构或经营方式的:

  (2)保证人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权

利为其他第三人债务提供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

下保证责任的;

  第七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任何指令、自身地位及财力状况

的改变而改变。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债务人如需要延长主合同项下

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除借款金额以外的其他条款的,不必征得保

证人同意。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

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资产状况、财务报表等材料,保证

人应积极如实提供。

  第十条: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 第十一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各缔约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缔约各方共同协商同

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各缔约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不履

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缔约各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

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保证人变更联系地址时;必须_5_天内告知债权人。在

保证人事先没有告知债权人之前,债权人或法院按照本合同写明的联

系地址向对方发送法律文件,到达保证人的合同联系地址时视为送达,

保证人不能签收或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实际发生。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对本

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第十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各缔约方

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债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xxx

担保合同 篇10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

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

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

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

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

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中可分为两种情况:

  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

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

  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

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

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

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

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

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

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

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

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

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

  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

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

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

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

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

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

分担。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

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

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

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

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

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