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学校干部勤政、廉政意识,促进学校干部队伍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含义
诫勉谈话是指对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机关干部,机关工作人员 ,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限期改正。诫勉谈话是教育干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不是处分。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和范围
凡本校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违反职业道德,有不公正执行公务或妨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
4.违反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害干部,的形象和损人利已行为的;
5.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6.有其它应予诫勉谈话表现的。
三、实施诫勉谈话的程序
凡发现干部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学校领导应提出诫勉谈话的建议,报经学校党组讨论决定,提出诫勉谈话,并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
学校干部对党组作出的诫勉谈话决定有异议,允许申辩和申请复议,但行动上必须服从。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学校干部的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在此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
学校党组、党支部对受诫勉谈话的机关干部要及时给予关心、教育和帮助,诫勉期间 干部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诫勉期满,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党组将根据本人表现和群众反映,对表现好的作出解除诫勉决定,对表现不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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