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县鞋业制造厂硫化车间工人,负责扒楦、割鞋底等作业。2004年3月24日早上7点半左右,正在值班的王某串岗来到炼焦车间,动手向炼焦机内填料,不慎被机器挤伤了左手。王某住院治疗64天,左手除拇指外,其余4个手指被截掉。
2005年1月15日,经王某申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认定王某为工伤的决定书,对此,鞋业制造厂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议决定维持原决定书。于是,鞋业制造厂又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王某是硫化工而不是炼焦工,他是违反厂规厂纪,上班期间擅离职守串岗受伤的,而不是在自己岗位上受伤的,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应认定其为工伤。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是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规定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也未将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到其他工作岗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因此,本案中,给小炼胶机添料是否属于王某的本职工作,并不影响对王某工伤的认定。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无过错原则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串岗操作挤残手也算工伤》相关文档:
工伤补偿协议书范文(6篇)11-18
完整工伤预防安全文化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11-26
企业工伤预防安全知识竞赛试题含答案11-26
《工伤保险条例》及《职业病防治法》试题及参考答案(40题)11-26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9篇11-30
工伤赔偿协议书15篇12-02
关于工伤赔偿的协议书范本(精选5篇)12-05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必备6篇)12-05
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文集合6篇12-05
工伤赔偿协议书15篇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