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咨询服务合同

时间:23-12-26 网友

【合同标题】国际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分类】国际咨询服务合同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咨询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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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本合同由委托咨询者 (委托咨询方名称,以下简称为委托方)为一方, 国际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者)为另一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签订。

第一条合同内容

1.1委托方希望获得咨询方就 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而咨询方愿意提供此项服务。

1.2技术咨询服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3技术咨询服务的进度安排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1.4技术咨询服务的人员安排见本合同附件三。

1.5技术咨询服务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完成,将在 个月内提交最终技术咨询报告,包括图纸、设计资料、各类规范和图片等。咨询方应免费通报委托方类似工程的最近发展和任何进展,以便委托方能改进该工程的设计。

第二条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2.1本合同的履行标的不是技术成果,而是供委托方决策和选择的咨询报告,即顾问方为委托方就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成果推广、工程设计、科技管理等科技项目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方案。

2.2本合同顾问方就委托方的某项特定技术项目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报告,其工作内容如下:

2.2.1可行性论证:即对某项特定的经济技术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和评价,从而确定该项目是否成功和发展的可能。

2.2.2技术预测:即对咨询技术项目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主要是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以及这些技术的发展对某些产品需求的影响的预。

2.2.3专题技术调查:即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

2.2.4分析评价报告:即对某项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

2.3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供的咨询报告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2.3.1咨询报告是对特定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调查和预测的报告或意见;

2.3.2以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或意见的形式提交;

2.3.3应达到合同约定的科技水平,对委托方有相应的参考价值。

2.4委托方和顾问方约定顾问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达到以下要求:(双方对咨询报告所应达到的要求的约定)

2.5本合同所称的"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仅指咨询报告达到合同约定的形式内容和通过约定的验收方法,不能扩大理解为保证委托方按咨询报告实施达到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奉合同从开始履行到履行完毕的具体时日。双方约定各自的履行期限为:(如委托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顾问方提交有关咨询资料和数据;顾问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完成咨询报告并提交给委托方等)如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义务方可以随时履行,权利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2本合同的履行地点可以由双方约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约定在顾问方所在地,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如果约定不明确,则推定在顾问方所在地履行。

3.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约定采用顾问方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研及分析评价报告等方式。

第四条定义

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4.1“委托方”指 (委托方名称);

4.2“咨询方”指 (咨询方名称);

4.3“适用法律”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它文件;

4.4“合同”指委托方和咨询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4.5“外国货币”指任何非人民币的货币;

4.6“服务”指咨询方根据合同条款为完成本项目而进行的工作;

4.7“分包咨询方”指按合同条款规定分包部分服务的实体。

第五条有关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5.1技术咨询:是指精通某方面知识的专家或由各类学科专家组成的智囊团,运用所拥有的知识,为委托方提供智力服务的行为。

5.2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5.3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某项特定的技术项目实施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和评价,从而确定该项目是否成功和发展的可能。

5.4技术预测:是指对咨询技术项目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主要是对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发展动态,以及这些技术的发展对某些产品需求影响的预测。

5.5专题技术调查:是指针对咨询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

5.6分析评价报告:是指对某项特定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

5.7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约定的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决策咨询意见的工作成果。

5.8技术咨询合同标的的范围:包括与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关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与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相关的特定技术项目以及具体的专业性项目。

第六条价格与支付

6.1本合同总价为 (币种) (大写: )。 各分项的价格如下:

分项一的合同价为 (币种) (大写: );

分项二的合同价为 (币种) (大写: );

分项三的合同价为 (币种) (大写: );

分项四的合同价为 (币种) (大写: )。

本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所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技术费用,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合同总价包括咨询方在其本国和委托方国家因履行本合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和以各种方式寄送技术资料到委托方办公室所发生的费用。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合同总价可经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调整。如果委托方所要求的服务超出了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范围,双方应协商修改本合同总价,任何修改均需双方书面签署,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6.2委托方向咨询方的所有付款均通过委托方所在地的 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到 银行咨询方的帐户上。

6.3对咨询方提供的服务,委托方将以下列方式或比例予以付款:

6.3.1合同总价的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咨询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批准证书或不需批准的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b)咨询方银行出具的金额为 元(大写: ),以委托方为受益人的对预付款的不可撤销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保函格式见合同附件。

c)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五份;

d)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e)即期汇票一式二份。上述单据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迟于 天内交付。

6.3.2分项一合同价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6.3.3分项二合同价的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委托方:

a)分项二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6.3.4分项三合同价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a)分项三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6.3.5分项四合同价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一式十份;

b)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c)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6.3.6分项四合同价 %,即 (大写: ),在委托方收到咨询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 天内支付给咨询方:

a)签发的标明支付金额的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6.4如果依据合同规定咨询方应支付预提税和应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委托方有权从上述款项中扣除。

6.5为执行合同在中国境内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中国之外的发生的费用由咨询方承担。

第七条交付

7.1前述技术咨询报告以CIF 价格条件交付的最后期限为:

7.1.1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 月内;

7.1.2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 月内;

7.1.3分项一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 月内;

7.1.4分项四的技术咨询报告:合同生效后 月内。

7.2咨询方在航空邮寄上述资料时应以传真方式将邮寄日期和航空提单号等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收到上述技术咨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咨询方。

7.3如果在邮寄过程中上述资料发生丢失、损坏,咨询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免费予以替换。

第八条咨询方的义务

8.1咨询方应尽一切努力,高效和经济地按国际专职咨询机构承认的技术和惯例,以及咨询标准履行咨询服务和义务。咨询方在与分包咨询方及第三方的交往中应始终维护和支持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8.2咨询方履行咨询服务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适用法律并尊重当地的有关风俗。

8.3咨询方在履行与本合同或服务有关的服务中不应为私利而接受贸易佣金、回扣或类似的款项。

8.4咨询方在每月月底将向“委托方”提交一份服务进度报告。

8.5所有按合同要求完成的咨询服务工作都应由“委托方”检查,并得到它的认可。咨询方要对咨询服务的工作量、正确和完整性负责。

8.6没有委托方的授权,咨询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移自己的债务。

第九条参加咨询的人员

9.1咨询方应雇用并提供资深的、经验丰富的符合进行此项咨询服务的人员。

9.1.1履行本合同咨询服务的人员、分包咨询方都必须得到委托方的批准。咨询方应向委托方提供一份他们的简历和合格的健康证明供审查和批准。

9.1.2未经雇主另外同意,不得对咨询服务人员作任何变动。如有必要替换咨询人员,其咨询和经验应都必须被委托方接受。咨询方应承担因撤换人员所发生的额外的一切旅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条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10.1委托方应尽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咨询方、分包咨询方颁发在中国 进行咨询服务所必需的工作许可证和其它有关证件,及时作好安排使咨询方的人员得到必需的进出口签证、居住许可、外币兑换和其它在中国停留所需要的文件。委托方还应确保咨询方与分包咨询方由于咨询工作的需要而携带合理数量的外汇进入中国的权利,以及确保将他们依法履行合同所得收入提走的权利。

10.2对于本合同项下咨询方所履行的服务,委托方将以本合同第六条中所提供的方法向咨询方支付。

10.3委托方应充分保证咨询方在合同期内或合同期后都不承担委托方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因错误行为,过失或违约而给咨询方和任何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损害或伤亡的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

11.1由委托方收集的、开发的、整理的、复制的、研究的和准备的与本合同项下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在提供给咨询方时,均被视为保密的,不得泄漏给除委托方或其指定的代表之外的任何人、企业或公司,不管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条款一直约束咨询方。

11.2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资料或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11.3一方和其技术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得或接触到的任何保密信息,另一方有义务予以保密,未经其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泄露从他方获得的上述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税费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其税法对委托方征收的与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方负担。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中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咨询方国家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所得税的协定而向咨询方课征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方支付。委托方依据本国的税法有义务对根据本合同而应得的收入按比例代扣一定的税费并代向税务机关缴纳,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上述税款税收单据后,委托方应毫不迟延地转交给咨询方。

12.3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税费均由咨询承担。

第十三条保证

13.1咨询方保证其经验和能力能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富有效率且迅速地开展咨询服务,其合同项下的咨询服务由胜任的技术人员依据双方接受的标准完成。

13.2如果咨询方在其控制的范围内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原因向委托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中的工作范围内的服务不能令人满意,委托方可将不满意之处通知咨询方,并给咨询方 天的期限改正或弥补,如咨询方在委托方所给的期限内改正或弥补,所有费用立即停止支付直到咨询方能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规定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为止。

13.3咨询方的保证义务在本咨询服务经委托方最后验收后或最后一批款项支付后的 月到期。

第十四条技术咨询报告的归属

14.1所有提交给委托方的技术咨询报告及相关的资料的最后文本,包括为履行技术咨询服务范围所编制的图纸、计划和证明资料等,都属于委托方的财产,咨询方在提交给委托方之前应将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归类和编制索引。

14.2咨询方可保存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包括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但未经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咨询方不得将上述资料用于与本咨询项目之外的任何项目。

第十五条转让

15.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无论是委托方或是咨询方均不得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或转包给他人。

第十六条验收

16.1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按下列 方式执行:

16.1.1采用鉴定会鉴定的方法进行验收;

16.1.2采用专家评估的方法进行验收;

16.1.3采用委托方单方认可视为验收通过。

16.2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

16.3验收应由验收方出具书面验收证明。

第十七条违约和合同的解除

17.1如果由于咨询方的责任,技术咨询报告不能在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交付期内交付,咨询方应按下列比例向委托方支付迟延罚金:

17.1.1第一至第四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

17.1.2第五至第八周,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

17.1.3从迟延的第九周起,每周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在计算违约金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

17.2迟延交付的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咨询方交付技术咨询报告的义务。

17.3对咨询方的下列违约行为,委托方可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17.3.1在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交付任何一项的技术咨询报告期限后 天内仍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技术资料;

17.3.2无法使技术咨询报告达到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最低验收标准。对上述解除合同,咨询方应退还委托方已支付的所有金额,并按年利率百分之 加付利息。

17.4如果一方有下列行为,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17.4.1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7.4.2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轻微的违约除外,并在收到对方书面的通知后天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对其违约予以弥补;

17.4.3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17.4.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 天。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

18.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具体内容需要变更的,由签约各方另行协商并书面约定,作为本合同的变更文本。

第十九条咨询报告的实施风险责任条款

19.1委托方就实施咨询方提供的经过验收合格的咨询报告和意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委托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不可抗力

20.1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权证明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证实。

20.2受影响的一方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责任。然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消除后尽快以传真通知另一方。

20.3双方在不可抗力事故停止后或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有效期和/或有关履行合同的预定的期限相应延长。

第二十一条仲裁

21.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1.2除非另有规定,仲裁不得影响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语言和标准

22.1除本合同及附件外,委托方和咨询方之间的所有往来函件,咨询方给委托方的资料、文件和技术咨询报告、图纸等均采用英文。

22.2尺寸均采用公制。

第二十三条适用的法律

23.1本合同的法律含义、效力、履行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4.1本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如果需要,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双方应尽一切努力使合同在签字后30天内获得各自国家当局的批准,各方应立即将批准日期书面通知对方。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24.2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 年。

24.3本合同期满时,合同项下的任何未了的债权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

24.4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合同正文与附件有矛盾之处,合同正文内容优先。

24.5所有对本合同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等均以书面完成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生效的修订、补充、删减、或变更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4.6双方之间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涉及重要事项的传真应随后立即以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确认。

24.7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二份。

委托方:         咨询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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