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内容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自其确立近六十年来,就一直在不断完善改进中,但无论有过怎样的变化,“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从未改变。本文将从其定义、特点、确立的必然性等几方面论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优越性。
关键词:人民权力、社会主义建设、民族团结、中国国情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政体,是与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的基本组织形式。它的核心内容,是是全体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享有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载体,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应当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重要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共同愿望,在实践中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作为完全优于资本主义分权制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其特性上: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灵魂和基石就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代表人民的共同意志,统一行使全部国家权力。首先,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的关系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有选民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要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其次,在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孤傲家机关的关系上,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就有了根本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会得到可靠的保障。邓小平在1953年2月11日所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指出:“按照选举法规定所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将真实的反映出我国的现实生活和阶级关系,使各民族各阶级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称的代表,从而使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广泛的人民代表性,使它能够充分反映和集中各族人民的要求,切实的保障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的利益。”人大代表构成的广泛性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各项法律、作出的各项决定和决议等,能够反映我国的不同阶级、阶层和政治力量的要求和利益,同时又能够形成统一的高度集中的人民的意志。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由于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地理上的隔绝和交通工具的制约加之中央权力的局限性,形成了中国社会在中央集权的框架下带有明显的地方差异和地方自治的特点。即使在经济发展的今天,现代化的交通和通讯虽然极大的促进了各地经济和文化的交流,然而各地的自然条件、发展情况相差悬殊仍然是我国的现实国情。因此,本着既要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又要有利于因地制宜的原则,中央就不能统得过大,不能事事都一刀切,要给地方以一定的自主权。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凝聚和广泛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形成局部服从地方,地方服从中央的格局,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以国家主人翁姿态投身社会主义建设,团结一心,艰苦奋斗,从而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速运转。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它们的常委会自身的制度,而是指整个国家政权制度,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机关系统,权力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各个国家机关活动的基本原则。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国家的权力、人民的权力是不可分割的,但是行使权力的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可以而且必须有明确的分工。我们国家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在“议行合一”的前提下,对于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都有明确的划分,各个国家机关按照宪法赋予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工作。在各个国家机关内部关系上,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和审判、检察机关实行集体负责制、合议制,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这样既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和集体领导的作用,避免决策的片面性和失误,又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是民主代议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多数国家都用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关系。我国宪法明确表示,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地方各级人大通过保障宪法、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用法制方式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国家结构形式,而不实行联邦制。在单一制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的权利来自中央的授予。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职权;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建立怎样的政权,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事实上,从“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始终起了领导作用,无产阶级始终是中坚力量,其他任何阶级、阶层都不可能领导这场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无产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才能形成一支伟大的独立的政治力量,建立一个新中国。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保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有效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为了保证这一目的的实现,我国必须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
[参考文献]
苏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研究员》孙启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色和优越性》(《甘肃理论学刊》总第76期)《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相关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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