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协助执行法律义务,切实维护客户及银行自身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助执行,是指农村信用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财产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财产情况包括: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股金、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财产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件1)。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辖内各成员行社。
第六条 有权机关通过与农村信用社共同建立网络,并约定通过该网络进行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的工作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执行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本着不介入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损害客户权益的原则,依法合规做好协助执行工作。
第八条 非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及人员要求农村信用社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农村信用社不得受理。
第九条 协助有权机关执行的事项和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之内,不得超出法定范围。遇有本办法“附件1”以外的机关要求协助执行或有权机关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或范围超出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其提供相应法律、法规依据,必要时,可咨询上级法律事务部门后再予办理。
若法律、法规已修改和补充,或新的法律、法规已颁布实施,其涉及协助执行内容的,农村信用社应遵照执行。
第十条 两个以上有权机关对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同一笔财产冻结、扣划时,农村信用社应根据最先收取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冻结和扣划。在协助执行时,如对具体执行哪一个机关的冻结、扣划通知有争议的,由争议的机关协商解决或者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有权机关执行时,如对执行人员身份或其他方面有疑问,应及时采取措施与有权机关核实。
第十二条 有权机关在冻结、解冻、扣划工作中发生错误,其上级机关直接作出变更决定或裁定的,农村信用社接到变更决定书或裁定书后,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在接到协助冻结、扣划通知书后,不得违法将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于收贷收息,不得向被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财产。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协助执行有关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完毕协助查询手续后,有权机关要求予以保密的,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秘密。农村信用社及工作人员在协助有权机关办理协助冻结、扣划手续后,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知存款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协助查询
第十五条 有权机关到省联社、成员行社机关办理查询业务时,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有权机关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登记、备案、协查。
第十六条 在协助查询时,有权机关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其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当同时提供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十七条 在协助查询时,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工作证件的齐全性、真实性。
(二)有权机关提供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所要求查询的单位或个人身份信息是否与系统查询信息一致。
第十八条 核实无误后,农村信用社经办人员应在统一柜员系统的“司法查询登记”交易中登记相关信息后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有权机关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未提供被查询单位账号的,应按规定予以协助。对个人存款账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应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情况的资料,没有所查询的账户的,应如实告知有权机关。
第二十条 农村信用社协助有权机关查询的资料应限于存款、股金、理财产品等财产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股金、理财产品情况以及与存款、股金、理财产品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资料。对上述资料,农村信用社应当如实提供,有权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抄录、复制、拍照,但不得带走原件。
第四章 协助冻结
第二十一条 有权机关办理冻结、解冻业务时,须在拟冻结、解冻账户的开户网点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协助冻结时,有权机关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其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提供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在协助冻结时,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工作证件的齐全性、真实性。
(二)协助冻结通知书填写的被冻结存款执行单位或个人的开户机构名称、账户户名、账号、大小写金额。
(三)协助冻结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四)协助冻结通知书上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应该是完整的,冻结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四条 协助冻结时应告知有权机关,因农村信用社已开办通存通兑、电子银行等联网业务,有可能发生之前查询时的余额与本次冻结时的余额不一致的情况,协助冻结金额以冻结时的实际可冻结余额为准。
第二十五条 如遇被冻结账户实际可冻结余额不足需冻结数额时,应在规定的冻结期内对该账户办理冻结手续,账户资金只进不出,但在达到需要冻结的数额后,账户可办理超过冻结部分的支取业务。
第二十六条 对涉嫌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组织者,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持有效的批准文件通知开户银行在六个月内暂停其办理结算业务,各营业网点应予支持和配合。对涉嫌单位和组织者正常的费用开支和特殊资金需要,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二十七条 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将赃款本金上缴国库。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冻结的质押账户、保证金账户、银行承兑汇票账户等农村信用社账户,到期需偿付或兑付债权款项的,农村信用社应先向有权机关申请解冻,然后进行相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坚持“先办理冻结手续,后出具执行回执”的原则,在按照有权机关要求和法定程序完成全部协助执行行为及相关操作、保证无误后方可出具执行回执。
第三十条 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冻结期应从冻结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至期满当天营业终了时为止),期满后可以续冻,具体冻结期限规定(详见附件1)。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冻。
第三十一条 在冻结期限内,只有在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作出解冻决定并出具解冻通知书的情况下,营业网点才能对已经冻结的存款予以解冻。被冻结的单位或个人对冻结提出异议的,营业网点应告知其与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机关联系,营业网点不得擅自解冻。
第五章 协助扣划
第三十二条 有权机关办理扣划业务时,须在拟扣划账户的开户网点办理。
第三十三条 在协助扣划时,有权机关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其中,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提供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通知书,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在协助扣划时,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执法人员工作证件的齐全性、真实性。
(二)协助扣划通知书填写的需被执行单位或个人开户机构名称、账户户名、账号、大小写金额。
(三)协助扣划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四)协助扣划通知书上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扣划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扣划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五条 若核实无误,被执行单位或个人账户有足够余额支付,应立即协助扣划。协助扣划时,应当将扣划的资金直接划入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有权机关及执行人员要求提取现金或将资金划入有权机关指定账户以外的账户的,不予协助。
第三十六条 对已向农村信用社质押账户、保证金账户、委托存款账户、银行承兑汇票账户及预授权账户,农村信用社都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有权机关仍要求扣划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与有权机关进行沟通,向其说明情况,必要时应向其出示证明材料,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对协助下列特殊事项的扣划,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进行核实外,还应做如下审查:
(一)对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审查协助扣划通知书与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内容是否相符。
(二)对人民法院按破产程序下达的有关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的裁定书,审查协助扣划通知书与破产分配裁定书内容是否相符。
(三)对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扣划单位账户资金的,审查协助扣划通知书与刑事判决书的内容是否相符。
第三十八条 单位整整、单位通知、个人整整、个人通知、华侨整整存款账户支持多次部分扣划,扣划后账号不变,只改变账户金额。当客户办理部提和销户时,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按照相关业务系统的提示告知客户账户已被司法扣划情况。
第三十九条 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定活两便、存本取息、单位协议存款账户不得部分扣划,扣划时营业网点只能办理销户,扣划后余款入“余款入账账户”核算处理。
第四十条 存本取息等预付利息的账户,扣划时会扣回已预付利息。
第六章 协助执行回执及档案保管
第四十一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在办理司法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操作流程(“协助司法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4)核实相关资料,并按业务办理规定扫描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等资料留存。
第四十二条 在业务办理成功后、执行回执之前,营业网点经办柜员应提请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均在网点业务凭证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 营业网点经办柜员按规定在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上填写处理结果,经核对无误后,在查询、冻结、扣划通知书回执联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返还执法人员。
第四十四条 办理司法查询/冻结/扣划交易成功后,系统自动登记《司法查询/冻结/扣划登记簿》,自动记录交易日期、账号、客户名称、冻结类型、冻结方式、执法金额、实冻金额、冻结编号、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证号、执行公务证号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工作证、回执、通知书等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国家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权限及协助手续一览表
2、xx农村信用社司法查询登记业务操作流程
3、xx农村信用社司法冻结业务操作流程
4、xx农村信用社司法扣划业务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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