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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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4.05.12

∙【字 号】粤财外〔2014〕71号

∙【施行日期】2014.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14〕71号

各地级以上市(不含深圳)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顺德区商务主管部门、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商务厅

  2014年5月12日

广东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优化投资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推介我省投资环境,引导企业开展境内外投资合作,推动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主办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二)省商务厅主办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三)省商务厅受省委、省政府委托或以省商务厅名义参加境外相关机构、中央有关部委、兄弟省市组织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四)省政府涉外相关部门开展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经省政府同意,地市政府开展的重大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

  (五)省政府、省商务厅等部门在境内外设立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平台开办及营运费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平台受省商务厅委托主办的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活动的公共费用。

  (六)省商务厅开展全省投资营商环境宣传推广、招商引资人员培训、招商引资政策法规汇编、处理和应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业务、全省招商引资信息化建设及日常维护、建立全省投资环境评估体系等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

  (七)省商务厅开展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调研、课题研究、重大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项目的考察、论证、洽谈及后续跟踪服务。

  第六条 根据招商引资及投资促进工作重点的调整,省商务厅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可适当调整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省财政厅职责。对省商务厅编制的资金安排计划进行审核,协同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审批;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二)市、县财政局职责。及时将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下一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报账制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商务部门职责。

  (一)省商务厅职责。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编制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自评,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职责。对本级项目单位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负责,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开展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省商务厅内部集体讨论等方式进行分配。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的扶持范围、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资金拨付等。

  第十条 省商务厅组织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管理平台对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在管理平台公布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包括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申请金额等;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退回。

  第十二条 省商务厅负责项目的初审工作。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省商务厅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在管理平台上公示。如公示期无异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资金安排计划联合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资金安排计划经省领导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申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应在管理平台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扶持范围、申报时间、申报程序、资金拨付、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专项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的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14〕1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商务厅按规定组织市县商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其他形式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况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开展重点评价或引入第三方评价。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财政、商务部门以及资金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定期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检查情况。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机制,制定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具体措施,加强岗位之间、工作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制订完善专项资金审批主要环节的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有效约束自由裁量权;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审批核心环节信息,实现管理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的痕迹管理;敏感岗位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建立考核问责制度。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省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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