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规划计划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4]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4.02.25
【实施日期】2014.0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规划计划工作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4〕5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定州市、辛集市国土资源局:
面对2014年用地计划压减,用地需求旺盛,用地矛盾进一步突出的形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的战略定位和省厅中心工作,就进一步规范推进2014年国土资源规划计划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2014年土地利用计划已预分下达,省厅对省、市两级用地指标使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在此再强调以下几点:一是切实加快用地计划安排执行和组卷报批工作,2013年度用地指标务于2014年6月底前上报,过期不再受理; 2014年度预分用地指标,3月底前要拿出安排使用方案报省厅备案,6月底之前完成60%以上的用地审批,9月底前完成全部审批,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6月底前完成上报审批。认真落实计划执行与计划指标分配挂钩制度,过期未上报的用地指标一律收回,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用地指标。二是认真落实设区市主城区用地指标最高不超过预分下达本市指标25%的规定,统筹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确实需要超过的要专题请示,说明超过的规模、用途、理由、依据等,经省厅同意后方可上报使用。三是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指标和未利用地指标实行先报先用,用完为止政策后,各地要统筹安排,结合项目建设进度需求,实事求是地申报使用,既要保障基本需求,又要避免盲目审批,闲置浪费。对符合国家立项条件,而没有争取国家立项,或应该由市级立项,却包装拼凑省级立项的项目,不得使用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指标。
二、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与修改调整
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允许建设区,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开发区(园区)。探索产业规划、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多规融合”,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确需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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