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8.03
∙【字 号】泰政发[2011]41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泰政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精神,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服务业经营。
2.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3.允许服务业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4.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外,其他均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5.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手续。
二、实施税费优惠
6.县(市、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的部分,2010-2012年全额返还;县市(不包含各区)上缴市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幅超过20%的部分,2010-2012年返还市级分享部分的50%。返还资金由县(市、区)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7.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1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
8.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9.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安置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申请补贴时创造的就业岗位个数,按照每个岗位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支付。
三、加大财政、金融、价格支持力度
10.市级财政继续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数额为上年度全市生产总值的万分之一,主要用于为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配套、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扶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用于服务业发展工作奖励等。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并适当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加大服务业投入。
11.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服务业企业资金需求特点,在信贷、证券、保险、外汇、担保、信用增级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提高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的授信额度,满足不同类型服务业企业的多元化金融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业企业开展业务,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探索符合服务业企业实际的担保抵押方式。“十二五”期间,全市银行业支持服务业的信贷增速要高于信贷平均增速1个百分点以上。加大对省、市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
12.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发挥银行信贷支持中小服务业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建立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小额贷款担保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银行业机构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励和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县(市、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
13.切实落实好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扶持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
四、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14.服务业发展用地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列入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市、区)在制定年度用地计划时,要根据本地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服务业用地比例;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
15.对引入的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可优先安排规划用地,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
16.泰安中心城区和县(市)规划建设商务、商贸中心区。城区、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它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利用荒地、荒山、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土地开发建设的旅游等服务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五、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7.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旅游业和文化产业的各项政策,促进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18.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对省、市确定的重点物流园区、制造业与物流业联运发展示范项目、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等,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和项目支持,优先申报省重点建设项目,并列入市级重点项目。
鼓励和支持现代物流关键技术的研发,对为制造企业供应链一体化运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含量的物流企业,经认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纳入国家税收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付给运输、仓储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物流企业,税务部门按规定落实跨区域经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的政策;进口物流设备可按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科学的城市货车通行管理办法,为小型配送车辆在市区通行、停靠提供便利条件。
19.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税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鼓励发展信息服务业。企业建立的电子商务平台,或全国性大型电子商务网站在我市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主要设备和核心软件投入在1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新办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主营业务年缴纳营业税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缴纳营业税50万元以上,能显著提高本市信息服务水平的公共信息服务业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新认定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于新认定的省级以上软件工程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1.鼓励发展金融业。对国内外银行机构来泰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的,由纳税注册地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或200万元奖励。
鼓励各金融机构到县(市、区)、乡(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
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地方金融机构(组织),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等相关事务时,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2.鼓励发展中介等商务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具有鉴证职能的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的相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专业从事广告代理、货运代理、保险代理、报关代理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有关单位的费用后计征营业税。对举办或承办会展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其直接向参展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第三方的有关费用后计征营业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认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对广告发布业务征收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费率,合理确定征收范围。
支持各类中介服务行业依法组建行业协会。
23.大力发展服务外包。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已经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从本规定实施之日起5年内),凭外包合同和相关出口证明,对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额给予奖励,主要用于服务外包企业的技术研发与自身建设补助。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规定区域内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由财政按购建用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30%的比例,由财政给予3年租金补贴。享受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24.积极发展会展业。对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全部资金额给予奖励。
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和文艺、体育等重大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按照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0%给予补贴。
25.鼓励发展家庭和社区服务业。对从事家庭和社区服务业(主要指清洁、搬家、护理、保姆、家教、家庭保健、旧货收购、美容美发、家电维修、便民购物等)的企业,凡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家庭和社区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补贴。对社区内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物业管理企业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符合规定的代收费用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6.鼓励发展农村服务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在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3年内,按照其每年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10%给予奖励。
27.鼓励发展新兴服务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节能环保、工业设计、总部经济等),3年内,由公司注册地政府按其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20%给予奖励。
六、扶持载体建设
28.对省级服务业重点城区及省、市级服务业重点园区(集聚区)、重点企业建设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协助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用地和资金扶持。
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在享受本政策的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29.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实现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由市政府按形成地方财力的1‰奖励,最低不低于2万元(年度间不重复奖励),并授予“泰安市服务业明星企业”称号。市统计局研究提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标准和统计办法。
30.鼓励各类服务业企业实施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
七、支持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
31.企业改制剥离非核心业务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2011年起,3年内其新增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第一年按80%、第二年按60%、第三年按30%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用于新设立企业发展;企业因剥离非核心业务造成的税负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等额补助;其符合条件的物流配送、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建设项目,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32.改制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作变更;其所购固定资产符合技术进步要求、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可以加速折旧;其自有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确认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减征或免征。其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剥离后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可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税务主管部门备案。
33.鼓励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企业认定,通过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剥离后新设立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规定比例加计扣除;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经逐级上报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34.改制剥离后成立独立法人单位所发生的一次性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和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
35.工业企业剥离后,在统计上按分离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业子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八、加快改革步伐
36.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服务业事业单位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探索有利于服务业事业单位创新发展的公开招聘方式方法。鼓励服务业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无岗位空缺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特设岗位;高层次人才聘用期限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
37.支持服务业企业深化改革。服务业国有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土地、房产按政策处置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视作交易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有关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38.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
九、强化人才支撑
39.有计划地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类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
40.加快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营销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吸引在国外著名服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泰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取得的一次性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41.鼓励服务业人才创业。市财政人才创业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服务业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创业指导、创业测评、跟踪扶持、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基地和企业、园区建设等,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十、强化保障措施
42.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作为考核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服务业考核奖励办法,加大对县(市、区)政府、涉及服务业的部门和服务业载体单位的考核力度,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服务业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加强管理与促进发展结合起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共同促进服务业发展。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奖励资金,由市与县(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其中,企业纳税注册地在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的,由上述四区先行落实相关政策,年终市财政按照四区兑现政策的20%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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