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效劳合同范文五篇
关于咨询效劳合同范文五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为大家的咨询效劳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
乙方:
甲方拟将****相关咨询事宜委托乙方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签署本合同:
一、咨询范围
甲方就****8***相关问题承受乙方咨询。
二、效劳期限
乙方向甲方提供咨询效劳至甲方完成***8*8**8为止。
三、咨询效劳费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乙方向甲方提供**8**8*工程相关问题的前期咨询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伍万圆整)。待工程实现预售销售时双方就其余咨询费用协商后支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前期咨询效劳费用的50%,在甲方与联建方签署正式合作协议时支付剩余的50%。
四、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在市区办理甲方委托的咨询事务,乙方按咨询效劳费用的20%收取差旅费,已经包含在第三条的费用里面。
乙方工作人员如需到重庆市市区外进展与本合同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工作人员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工作人员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乙方工作人员在进展与甲方委托办理的咨询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
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 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在乙方承办工作人员没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要求乙方更换承办人员。
2、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承办人员介绍有关委托咨询事务的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3、甲方应当积极配合承办人员工作。
4、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和承办人员进展违法违纪活动。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委托咨询事务及情况,并要求甲方安排知悉与委托咨询事务有关情况的人员与承办人员晤谈,提供与委托咨询事务有关的全部材料,并为达成上述目的提供一切便利。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案件材料为真实全面的材料,无隐瞒和恶意删减篡改,无法律上的瑕疵。
3、乙方同意并保证,当承办人员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将另行指派人员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乙方应当勤勉尽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违约责任
效劳期限之内,假设甲方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已支付给乙方的咨询费不予退还,未交足的应予补足;假设乙方单方解除合同,已收取咨询费退还甲方。
八、争议的解决
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合同签订、履行发生争议的,乙方可以直接与甲方进展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完成时止。
十、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双方委托的签约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咨询效劳合同编号:
受让方(甲方) :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 话:传 真:
让与方(乙方) : ,男,身份证号码:
住 所 地:
电 话:传 真:
鉴于乙方是A、B、C设计和制作技术秘密的持有人且同意将其持有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给甲方使用;鉴于甲方希望使用该技术秘密且愿意支付给乙方技术秘密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咨询效劳合同法》有关技术咨询效劳合同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咨询效劳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 技术秘密名称:A、B、C三项产品的设计和制作技术使用权。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三种化学仪器的样品、工艺设计、技术报告、工艺配方、文件图纸和使用说明书等有关内容。保证提供的技术和资料完整、正解和有效,且生产技术未进入公有领域。
1.3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认真的检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第1.2 条要求的,应在收到技术资料后5 日内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5 日内予以说明、补充或更换。
1.4 乙方享有该三种仪器的技术成果权,仪器各种说明书上落款的技术成果权人应为乙方。
第二条 技术培训
2.1 甲方于咨询效劳合同签订生效后,应作好技术培训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及设备方面的配合。承受乙方培训的人员的条件和文化水平,应符合乙方提出的合理要求。
2.2 乙方在本咨询效劳合同生效后应向甲方提供生产技术和质检技术培训及咨询效劳,培训时间为15 天。以便甲方实施乙方转让的技术秘密到达咨询效劳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
2.3 从甲方试制技术秘密产品时起,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技术咨询,直至试制出符合本咨询效劳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因甲方原因不能试制出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除外,并解答甲方在实施技术秘密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2.4 甲方承担培训人员在培训、咨询期间内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假设培训需要延期,那么另交付每天200 元。假设培训完毕后的生产途中需要咨询和指导,那么另交付每小时40 元。
第三条费用和酬金
3.1 入门费:甲方须于咨询效劳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支付入门费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正)。
3.2 提成费:从本咨询效劳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甲方每销售一件分子间隙器,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3 元;甲方每销售一件物质导电器,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6 元;甲方每销售一件水电解器,乙方从中提取使用费8 元。
3.3 甲方保证每年最低销售分子间隙器、物质导电器、水电解器各3000 件。超出各3000 件的部分,乙方按第3.2 条标准的70% 收取提成费。
3.4 甲方应于签订咨询效劳合同之日起的第6 个月的最后一日,交付最低标准的提成费的40% ,余额于咨询效劳合同签订后的第12 个月最后一天具实结算,但结算件数不得低于咨询效劳合同约定的最低生产件数。咨询效劳合同约定的第2 至5 年的费用支付方式以此类推。
第四条保密义务
4.1 甲方同意在本咨询效劳合同有效期内及咨询效劳合同期满后十年内,对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技术资料、图纸予以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上述技术秘密及有关密给任何第三方。同时还保证采取措施防止任何泄露情况发生。
4.2 如果甲方发生泄密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泄密的范围和程度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3 如果上述技术秘密的部分或全部由乙方或第三方公开,那么甲方对已公开部分将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五条 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5.1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如有不适合甲方实际生产条件时,在不影响咨询效劳合同产品性能的原那么下,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修改技术资料。
5.2 在咨询效劳合同的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许可实施的技术秘密所作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可以协商其归属及使用。
5.3 未经对方许可,一方无权实施对方单独完成的对许可实施的技术秘密的改进技术。
5.4 一方对许可实施的技术秘密的改进技术,如未申请专利或未予以公开的,另一方应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并无权擅自向他人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该改进技术,也无权申清专利。
5.5 双方共同对许可实施的技术秘密作出的改进技术,专利申请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假设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可实施该专利。如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另一方不得擅自申请专利。假设该专利申请被批准,双方均有转让权及实施许可权。假设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假设一方放弃其共有的专利权的,可实施该专利。
5.6 对于双方共同改进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双方均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一方转让其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另一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一方放弃其共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可实施该技术。
5.7 对于双方共同改进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益,由双方另行协商利益的分享方法。
第六条 违约责任和奖励
6.1 因乙方提供的技术错误造成产品的质量不合格,这些不合格的产品,乙方不能享受本咨询效劳合同约定的酬金。甲方不按乙方的技术要求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仍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咨询效劳合同约定的酬金。
6.2 甲方假设遇经营风险,那么按决策风险自负认定,已交付的费用和酬金不予返还,未交付的费用和酬金仍应交付。
6.3 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乙方支付使用费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交使用费的1 %的违约金;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使用费的,乙方有权解除咨询效劳合同,甲方并应向乙方支付咨询效劳合同总金额费的30 %的违约金。
6.4 甲方违反咨询效劳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泄露技术秘密,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7.1 本咨询效劳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7.2 假设甲乙双方协商不成,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它约定
8.1 本咨询效劳合同为普通许可。甲方无权将该技术秘密透露或许可给任何第三方。甲乙双方订立的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咨询效劳合同不影响乙方与其他方订立有关咨询效劳合同。
8.2 本咨询效劳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8.3 本咨询效劳合同一式二份,咨询效劳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8.4 本咨询效劳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就乙方向甲方提供【 】工程投资咨询效劳所涉事宜,签订本协议。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咨询效劳:【】
2.1 本协议自 年月日生效,至 年月日终止。
2.2 如果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效劳费的日期晚于上述生效日的,以甲方实际支付费用的日期为本协议的生效日。
2.3本协议终止前一个月甲、乙双方没有异议且甲方向乙方交纳咨询效劳费的,本协议将自动延续。
3.1本协议约定的咨询效劳费总费用为 元,甲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至在乙方指定帐户。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3.2 咨询效劳费的支付方式如下:
3.2.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效劳费的%,即 元;
3.2.2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初步投资方案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效劳费的%,即 元。
3.3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以下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审计、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到 市外办事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
4.1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4.1.1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效劳费用;
4.1.2对于乙方完本钱协议约定的所履行的效劳,提供必要的协助;
4.2.3 对乙方制作的各项文件、提出的方案和建议给予及时反响。
4.2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4.2.1乙方应尽一切努力,履行咨询效劳和义务;
4.2.2乙方履行咨询效劳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4.2.3乙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不应为私利而承受佣金,回扣或类似的款项。
4.2.4乙方按本协议提交的各项咨询意见、文件、方案等资料,仅供甲方参考,最终决策由甲方独立作出并承担责任。
甲、乙双方保证,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各方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的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须向第三人披露或经协议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因本协议目的而获得他方及工程公司的设立文件、财务及法律资料、商业秘密或其他方面的信息负有合理的保密义务。
6.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自动终止:
(1)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2)本协议期限届满。
6.2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并向乙方支付咨询效劳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解
除本协议及退还相关费用。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8.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8.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月日 年月日
项 目 名 称: 北京市某根底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委托方(甲方): 北京某投资
受托方(乙方): 北京京某咨询
签 订 时 间: 20xx 年 5 月 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
咨询效劳合同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工程名称: 北京市及商业街根底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工程进展专项咨询效劳,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效劳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根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展咨询效劳的内容如下:
1 、咨询效劳的目标:
到达工程委托方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
2 、咨询效劳的内容:
( 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综合市场及商业街根底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建立内容有道路及停车场工程、电力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热力工程、公共设施工程及绿化工程等根底设施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2 )完成上述工程的“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按印刷文本的要求印制 6 份报告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后交付甲方。
( 3 )在工程进入评估工作阶段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报告进展说明并对报告进展修改、调整和补充 。
3 、咨询效劳的方式: 以文字报告的方式提供效劳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完成咨询效劳工作:
1. 咨询效劳期限: 在 甲方要求的 时间内完成“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展咨询效劳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 、提供技术资料:
( 1 ) 工程区的总体情况介绍 ;
( 2 ) 工程建立方案的初步设想 ;
( 3 ) 有关工程建立内容的根底资料和数据 ;
( 4 ) 工程区地理位置图等 。
2 、提供工作条件:
( 1 ) 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工程的协调工作;
( 2 ) 指派一至二名业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配合乙方进展报告的资料收集工作和联络工作 。
3 、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在工程启动后的前一周内,安排乙方前往工程拟建地点进展考察和收集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效劳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 、咨询效劳费总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
2 、咨询效劳费详细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资金申请报告” 交付甲方后 15 天内支付全部 咨询效劳费 100000 元(拾万元整)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六条 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咨询效劳工作成果进展验收:
1 、乙方完成咨询效劳工作的形式: 以完成“资金申请报告”文本的形式进展。
2 、咨询效劳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按照甲方在工程委托时的要求和国家、地区有关编制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规定执行 。
3 、咨询效劳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由甲方审查的方式进展 。
4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根底设施投资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 甲 方违反本合同的第 三、四、五 条中的约定,应当按照效劳费总额 5% 的费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五、 条中的约定,应当按照效劳费总额 5% 的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工程联系人,乙方指定 田琼 为乙方工程联系人。
一方变更工程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 一式 4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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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北京某咨询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XX市某根底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委托方(甲方): XX某投资
受托方(乙方): XX京某咨询
签 订 时 间: 20xx 年 5 月 4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
咨询效劳合同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工程名称: 北京市及商业街根底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 工程进展专项咨询效劳,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效劳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根底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展咨询效劳的内容如下:
1 、咨询效劳的目标:
到达工程委托方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 。
2 、咨询效劳的内容:
( 1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综合市场及商业街根底设施工程资金申请报告,建立内容有道路及停车场工程、电力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暖通热力工程、公共设施工程及绿化工程等根底设施工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 2 )完成上述工程的“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工作,编制完成的报告经甲方认可后,按印刷文本的要求印制 6 份报告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后交付甲方。
( 3 )在工程进入评估工作阶段时,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报告进展说明并对报告进展修改、调整和补充 。
3 、咨询效劳的方式: 以文字报告的方式提供效劳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以下要求完成咨询效劳工作:
1. 咨询效劳期限: 在 甲方要求的 时间内完成“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展咨询效劳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以下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 、提供技术资料:
( 1 ) 工程区的总体情况介绍 ;
( 2 ) 工程建立方案的初步设想 ;
( 3 ) 有关工程建立内容的根底资料和数据 ;
( 4 ) 工程区地理位置图等 。
2 、提供工作条件:
( 1 ) 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工程的协调工作;
( 2 ) 指派一至二名业务工作人员专门负责配合乙方进展报告的资料收集工作和联络工作 。
3 、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在工程启动后的前一周内,安排乙方前往工程拟建地点进展考察和收集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效劳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 、咨询效劳费总额为: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 ;
2 、咨询效劳费详细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资金申请报告” 交付甲方后 15 天内支付全部 咨询效劳费 100000 元(拾万元整)
第五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六条 双方确定以下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咨询效劳工作成果进展验收:
1 、乙方完成咨询效劳工作的形式: 以完成“资金申请报告”文本的形式进展。
2 、咨询效劳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按照甲方在工程委托时的要求和国家、地区有关编制工程“资金申请报告”的规定执行 。
3 、咨询效劳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由甲方审查的方式进展 。
4 、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根底设施投资
第七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 、 甲 方违反本合同的第 三、四、五 条中的约定,应当按照效劳费总额 5% 的费用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 乙 方违反本合同第 一、二、五、 条中的约定,应当按照效劳费总额 5% 的费用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工程联系人,乙方指定 田琼 为乙方工程联系人。
一方变更工程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交 北京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 本合同 一式 4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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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 北京某咨询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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