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实务】典当业特点及其会计科目设置
一、主要特点
1、提供典当物品及典当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提供当物来源等证明。如购买发票、房产证等。
2、由典当行评估人员对当物进行鉴定、估价,并确定典当金额,签发当票,付给当金,当金一般为物品二次流通价的50%至80%。
3、质押当物经双方当面清点,签封后由典当行保管。质押当物在典当期或续当期内,发生损坏或遗失由典当行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4、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大都以月为单位,分为1个月、2个月不等。最短为5天,最长为6个月;典当期内及届满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来当期的50%,并结清前期与当期的利息及费用。
5、典当物品当期或续期届满5日,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绝当物估价3万元以上的,可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双方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估价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有权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6、典当收费包括综合费用及贷款利息。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每月收取标准为:动产质押典当不超过4.2%,房地产抵押典当为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为2.4%,综合费用在当金中预扣。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北京地区个别典当行收取3.9%手续费,暂免收利息费。绝当后当物尚未处理的,当户申请赎当或续当的,除按相应当期收费标准收费外,还要按己绝当天数及当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
二、主要核算科目
1、“抵押贷款”。资产类科目,主要核算房地产典当,收当房地产当物增加时记入该账户借方、减少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
2、“质押贷款”。资产类科目,主要核算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典当。核算方法同抵押贷款。
3、“贷款损失准备”。资产备抵类科目,期末典当行应估计贷款回收情况,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期末估计损失准备金额记入账户贷方;实际收回贷款时根据收回金额,将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数予以转销时,记入该账户借方。如抵押贷款发生损失,确认无法收回时,经批准确认为减值损失,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如以后又收回的,按收回金额,借记抵押贷款,贷记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在贷方,表明抵押或质押贷款估计发生损失。
4、“资产减值损失”。费用类科目,当物发生损失时记入该账户借方,损失减少时记入贷方,期末将余额转入损益,转后无余额。
5、“绝当物品”。资产类科目,绝当物品增加时记入该帐户的借方;减少时记入该账户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库存绝当物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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