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禁毒办《关于组建专职禁毒社工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20
∙【字 号】宁政办发[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禁毒办《关于组建专职禁毒社工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宁政办发〔2010〕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禁毒办拟定的《关于组建专职禁毒社工队伍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组建专职禁毒社工队伍的实施意见
(市禁毒办 2010年2月)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禁毒法》和全省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专职禁毒社工队伍建设工作,扎实开展对社区戒毒人员的管理、教育和行为矫治,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禁毒委总体部署和《禁毒法》有关条款精神,遵循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的方针,组建专职禁毒社工队伍,积极开展社区戒毒(康复)、禁毒宣传等工作,着力加强毒品问题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工作,坚决遏制毒品来源、降低毒品危害、减少新吸毒人员滋生,努力开创禁毒工作新局面,为平安南京、和谐南京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及人员招聘
(一)成立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社区戒毒办公室,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分管综治工作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及日常工作。
(二)专职禁毒社工招聘方法
禁毒社工的招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禁毒办共同负责。市禁毒办负责指导、督促。
(三)专职禁毒社工招聘条件
1、25至45岁的男、女居民,具有高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政治合格,具有较好的沟通能力,愿意从事社工禁毒工作的人员。
2、具有基层工作经验、从事过社区工作的、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的或有法律专长的人员优先招聘。
3、从政法岗位上退休、身体健康、有志于从事禁毒工作的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三、工作职责
(一)社区戒毒办公室工作职责
1、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工作要求,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工作、禁毒宣传预防教育工作。
2、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符合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社区戒毒中违规或期满人员提出综合评估,报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告诫或解除。
3、根据《禁毒法》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社区戒毒工作组和戒毒帮扶小组的建设,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
4、制定街道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工作组、专职禁毒社工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戒毒工作,负责对社区戒毒工作组的考核评定,并接受上级禁毒委员会考核检查。
5、对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开展必要的贫困救助、法律援助、戒毒医疗、心理疏导、就业指导培训等工作。
6、完成上级禁毒部门交办的社区戒毒工作其他任务。
(二)专职禁毒社工工作职责
社区专职禁毒社工负责社区内戒毒人员的帮扶、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在街道社区戒毒办公室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禁毒法》对社区戒毒的有关规定。
2、熟悉掌握本社区内戒毒人员基本情况和现状,建立相关档案资料,填写帮扶手册,做好工作台帐,对戒毒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3、积极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为戒毒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帮扶解困等信息和服务,积极引导其自强自立。
4、对社区戒毒人员开展定期的谈心、心理疏导,为戒毒治疗提供条件,促使其巩固戒毒康复成果。
5、协助民警,督促社区戒毒人员进行定期尿检,对于符合药物维持治疗的,给予帮助联系,并及时上报社区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具体情况。
6、主动加强与街道戒毒办公室、社区戒毒工作组和社区民警等联系和沟通,寻求多方社会力量做好社区戒毒工作。
7、开展禁毒预防宣传工作,传播禁毒知识,积极参与防艾宣传,介绍预防艾滋病相关知识,动员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8、严格做好保密工作。
9、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社区戒毒工作其他任务。
四、管理考核办法
(一)区(县)禁毒委、街道(乡镇)对禁毒社工进行统一管理。
(二)市、区(县)禁毒办负责培训、业务指导,街道(乡镇)综治办负责日常具体工作的安排和管理。
(三)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严格考核,明确奖惩。考核工作由市、区(县)禁毒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中发现工作不到位或资金使用不到位的,将扣除划拨资金,并视情追究责任。对工作落实到位、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
五、经费保障
区(县)将禁毒社工人员及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根据社区禁毒工作开展情况,对江南八区给予专项补助。市财政专项补助经费,统一由市禁毒办、市财政局根据考核情况核拨,专项用于禁毒培训、康复服务工作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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