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书是由 XXX 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和 XXX 市教育局(以下简称“市教育局”)联合出资,为促进中小学教育发展,鼓励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大学生参与师范生培养计划,提供免费教育资助而制定的。本协议书的实施方案由学校与市教育局共同商定,并通过国家教育部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协议的双方1.1 学校:XXX 大学。
1.2 市教育局:XXX 市教育局。
1.3 师范生:指在学校就读的教育学、心理学、幼儿教育等相关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愿意参加师范生培养计划并签订本协议的学生。
第二条 师范生的权利2.1 师范生有权免除本专业所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实验费等费用。
2.2 师范生有权按照学校制定的师范生培养计划要求参加相应的课程和实践教学,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2.3 师范生有权在校外实习或实践时获得相应的实习津贴或补贴。
2.4 师范生有权获得由学校或市教育局提供的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2.5 师范生有权获得毕业后由市教育局提供的岗位推荐或优先考虑录用的机会。
第三条 师范生的义务3.1 师范生应本着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精神,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教育理论,积极参与培养计划的课程和实践教学。
3.2 师范生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循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在校内校外的所有行为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3 师范生应按学校有关文件和市教育局的要求,积极参加国家和地方组织的教育实践和社区志愿者服务等社会活动,提高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能力。
3.4 师范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和市教育局的相关调研以及专家的教育教学评估工作。
第四条 学校和市教育局的权利及义务4.1 学校和市教育局有权制定师范生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4.2 学校和市教育局有权根据师范生在学习和实践活动中的表现和成绩,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4.3 学校和市教育局有权对师范生的考核和评估进行监督和管理。
4.4 学校和市教育局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活动场所,协助师范生进行教育实践活动。
4.5 学校和市教育局有义务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师范生提供岗位推荐或优先考虑录用的机会。
第五条 协议的期限和变更5.1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师范生的学习期限。
5.2 在有效期内,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的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改变或解除协议。
5.3 若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重大问题或变动,双方可就协议进行修改及补充协议,修改及补充协议需经过学校和市教育局的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协议的解除6.1 师范生因个人原因需退出师范生培养计划的,应向学校和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讨论决定后,签署解除协议。
6.2 师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师范生资格,并应向学校和市教育局缴纳全部免费教育资助费用: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教育实践不按要求完成的行为;
•学习成绩不符合标准的行为;
•操纵论文、隐瞒成绩等造假行为。
6.3 学校和市教育局因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协议:
•师范生在学习和实践活动中表现不佳,无法满足师范生培养计划要求的;
•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影响师范生的正常学习活动的。
第七条 协议书的签署和备份7.1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学校和市教育局各保留一份。
7.2 师范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需认真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对于协议内容有疑问,可向学校和市教育局咨询。
7.3 师范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确认无异议后,由师范生本人签署,教育局和学校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署。
7.4 本协议书的签署代表双方对于本协议条款的完全认可和遵守,双方应共同维护协议的执行。
第八条 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争议的解决8.1 本协议的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本协议有规定,依照法规执行。
8.2 本协议如有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应服从法院裁决。
第九条 其他本协议书自 XXX 年 XX 月 XX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师范生的学习期限。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学校:XXX 大学
市教育局:XXX 市教育局
师范生签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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