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生公费教育
补充协议
(样本)
归口省份:
姓 名:
专业名称:
联系电话:
手 机:
甲方: (部属师范大学)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地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履约管理归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5号)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已签订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为保障原协议继续执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就所涉及的需对原协议做相应修改的事项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是《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与《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约定不一致的部分以本协议为准,未约定的部分以《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为准。
第一条 协议约定
1.根据国办发〔2018〕75号文件规定,将原签订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中的第十三条予以调整,乙方履约服务年限调整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不少于6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
2.甲方、丙方支持乙方按照规定免试攻读非全日制教育硕士专业学位,除此情形以外,乙方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律不得报考研究生。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教师资格证的,视同违约处理。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协议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第三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2. 甲、乙、丙三方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或规定,在保证没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且也不会与各自承担的涉及其他方面的义务相冲突的情况下,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实际履行本协议,否则视为本协议无效。
3.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乙方未满18周岁,除本人签字外,须由其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4.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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