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 秩序, 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校区(含土木 楼)、二校 区、科学园校区。
第三条经哈尔滨市交通管理局批准,学校一校区、二校 区' 科学 园校区露天车辆停车位设立为停车场,在保证学校自有车辆停放的基础 上面向社会适度、有偿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条学校使用校园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 智能管理。对校外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各类机动车辆须凭智能卡出 入校园。 智能卡分为固定卡' 临时卡,
分别对应校内外机动车辆发放、使用。
第二章校内车辆管理
第五条各类校内车辆可以办理固定卡。
第六条固定卡包含蓝牙卡和非接触式IC卡。在有效部位放置蓝牙
卡的车辆出入校门时,进入智能系统识别范围,挡车道闸自动启闭,车 辆可快速通过;持有非接触式 车辆出入校园时,需在校门读卡器刷卡启动挡车道闸后,车辆方可通 过。
第七条 校内单位公用车辆、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自有车 辆可办理 固定卡,免收停车费。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自有车辆' 在
校外办公的学校及院系下属公司等经营性单位的车辆根据实际情况限量 办理非接触式IC卡,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办理固定卡需按类分别提供车辆行驶证、工作
证、学生证、结婚证、户口等相关证明,经审验后办理。
第十条蓝牙卡有效期为三年,非接触式IC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
期满后需持卡办理审验、续用手续。
第十一条教职工本人及配偶拥有多辆机动车的限办两张固定卡。
第十二条车辆行驶证车主与校内职工本人不符的自有车辆,需提 供材料证明其车辆确为职工本人所有或驾驶的,可参照职工车辆办理。 需每年进行审验。
在籍学生的自有车辆(不包含配偶车辆)可参照学校临 时聘用人
员办理。
第十三条 校区范围内对外独立开辟通行门的家属区 (一 校区西苑小区' 园丁小区\二校区家属区),其车辆出入无需通过安装 有车辆出入智能管理设备的校门,职工家属及其
他住户无需再办理出入校园智能卡。车辆出入家属区办法由 相关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居住在一校区繁荣小区(繁荣街132号楼、红旗楼、专家院"、
工建街1号楼非本校职工居民自有车辆因车辆尚无从校外直接进入小区 的通道,暂允许办理非接触式 卡。按期缴纳停车费后可以出入校园。停车费标准为每年 360 兀。
第十四条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人员车辆经确认确属长期经营的可
申请办理非接触式
IC卡,按期缴纳停车费后可
以出入校园。停车费标准为每年
720 元。
第十五条其他确需长期出入校园的车辆由相关单位申请审批后可 以办理非接触式IC卡,其缴费标准参照校内外户确定。
第十六条固定卡禁止转借或赠予他人使用。固定卡发生丢失、损
毁,须向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三章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夕I、来车辆出入校园使用临时卡。临时卡为IC卡,其使 用方法是驾驶人在入口卡箱取卡后,挡车道闸开启,车辆进入校园; 车辆离开校园时在出口交卡付费后出校。
第十八条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可以采用预 付费方式办理临时卡性质的储值卡,即一次性交
费,长期使用,使用时可按低于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给予一定优 惠。办卡每张收取押金 100元。
第十九条为校内单位、职工临时送票、邮件、货物等车辆,取卡 停放,如超过时限停放,按校园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队、救护' 工程抢险等特种 车辆(有 特种车辆标志的),确因工作需要出入校园,且无校内部门接待的,除 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取卡进入,出门交卡时出示有效证件,经管理人员 核对登记后放行,免收费用。其它情况按一般校外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单位接待上级领导视察' 检查、应邀公务来 访、承办上级单位相关活动、会议的大批车辆实行承 办单位申报登记制 度。承办单位需提前将车辆号牌' 行车线路报保卫处审批,相关校门管 理人员按保卫处车辆通行审批单登记放行,免收费用。
第五章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相关校区校门安装车辆出入智能管 理设备:
(一) 一校区大直街校门(出、入口);
(二) 一校区教化街东校门(材料学院)入口(单行);
(三)一校区教化街西校门(成教院)出口(单行);
(四) 一校区校园路校门(一公寓);
(五) 一校区护军街校门(待建);
(六) 一校区法院街校门(西苑);
(七) 二校区黄河路校门;
(八) 科学园一匡街校门(北门);
(九) 科学园和兴路校门(南门); (十)土木楼公司街校门。
二校区家属区与校区间通道在Bl公寓(华山路口)安装车辆出入
智能管理设备,只允许校内机动车辆持卡出入。
第二十九条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遵守《哈尔滨工业大学停车 场管理办法》,按规定停放车辆。
学校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停放,车辆应按先后次 序选择相应场地停放。
外来车辆可以就近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中公共停车位和临时停车 位,不得占用校内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中专用 停车位。
第三十条学校机动车停车场由保卫处统一管理, 任何单
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
遇有学校重大活动,所有车辆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 积
极配合,主动让出停车位
第三十一条损坏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设备和停车场设施须按价 赔偿。
第三十二条所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为学校场地资源占用费,学校不 负责保管和看护车辆,如有丢失' 损坏,责任自负。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准,外来车辆在学校校 园出入、停放按以下标准收费 :
(一)一校区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停车3小时以内收费3元,超过3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24小时 最咼收费10兀。
计时收费停车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费,超出3小时余时不足 1小时的,余时按1小时计算。
(二) 二校区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停车每次收费3元。过夜停放车辆(以21 :00时为界),小型车 辆收费6元、中型车辆9元' 大型车辆12元。超出24小时重新累计。
(三)科学园停车场暂不实行收费,外来车辆实行计时管理。 每日17 : 30时至次日7 : 30时,外来车辆禁止在科学园进出' 停放,特殊情况报保卫处审批。
第三十四条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停车场管理公司收取校园停车场车
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使用停车专用税务发票。
第三十五条固定卡由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建设方提 供,停车场
管理公司负责发放并收取相关费用;年审验由保卫处交通管理办公室办 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行年1月I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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