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供气方)
为了确保天然气的安全运行,明确供、用气双方在供气、用气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双方
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种类、性质、燃气设备
(一) 双方约定用气地址为:
(二) 双方约定用气种类为:压缩天然气
(三) 天然气质量标准为:以上游供气部门质量标准为准
(四) 甲方用气性质为:商业
(五) 燃气设备:
品名
型号
峰值用气量
(方/小时)
数量
备注
锅炉
灶具
见附件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供气时段
双方约定乙方通过燃气管道向甲方提供压缩天然气;
供气时段 ,若供气时段调整,则双方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
第三条供气
(一)签订本合同、完成财务结算手续,且甲方向乙方提交了气费预付款,经安全培训签订《安
全用气责任书》并经验收合格后开始供气。 但是如遇检修、抢修、不可抗力或甲方用气设施不符
合标准等情况时, 须待检修、抢修完成、户内用气设施整改完毕或不可抗力等情况消除后方可开
通用气
(二)由甲方申请并经甲乙双方商定, 年度,乙方可以交付给甲方、且甲方应根据此
提取的天然气数量为: 万立方米(年度合同量),月提取量为 万立方米(月合
同量)。当月实际提取量超岀约定月提取量时,超岀部分气量即为 “额外超提气”。经乙方书面同
意供应的额外超提气,应尽合理的努力向甲方提供:
1、 当在同一合同年度内连续 6个月发生额外超提气,则乙方以此作为确定甲方下一个合同年度
年合同量增加的参考依据;
2、 如果危及乙方设施运行或对乙方供气系统造成危害,甲方应足额补偿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因乙方据此限制供气流量而导致乙方供气调压设施噪声超标时,需要乙方采取降
噪措施或更换调压设施所产生的费用 );
3、 就每个供气月,当月少提气量应等于当月合同量减去当月实际提气量,减去因不可抗力事件
导致未能提取的天然气,再减去乙方原因未能提供的天然气量。 甲方当月少提的天然气, 自当月
结算日结束后失去补提的权利。
第四条用气计量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经有关部门检验并认定的燃气计量表为计量器具 ,燃气计量器具如下表:
计量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出厂编号
数量(套)
安装位置
以上计量装置的更换、检修、校对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燃气计量表每30天抄表一次,每次的用气量以燃气计量器具显示的数据为准, 若燃气计
量器具因故障或人为因素导致数据不准, 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检修、 更正,乙方对甲
方的用气数据有疑问可进行检查,甲方应予以协助。
(三) 甲方对燃气计量数据有异议的, 须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岀申请, 乙方应当认真受理查询,
在受理期间,按乙方的计量数据为准进行结算, 甲方不得拒付。在受理甲方提岀异议 个
工作日内对计量数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复查 (如计
量器具经检测质量无问题,则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
(四)如计量器具因停表(“死”表)造成无法计量,乙方将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 照甲方前三个月用量的平均用气量作为气量结算依据。
第五条供气价格
合同气价格:按政府物价部门文件规定执行。交付点天然气价格(暂定)为 元/m3(合
同期间,如政府或上游供气部门调整气价,则按变动后或顺调后的气价执行) 。
第六条结算与付款
为保证平稳、安全地使用天然气及保证乙方能及时收到气款, 经双方协商,决定采用预付气款的
付款方式。
1、 本合同约定 天为一个结算期,每月 日为结算日,每年6月和12月以当月
最后一天为结算日。
2、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应依据本合同双方约定的月合同量,每次先向乙方支付一个结
算期的气款,预付金额为 万元。合同签订后, 年度购买天然气的首期预付款
应于 年 月 日前汇到乙方账户。
3、 为履行本合同供气方指定账户为:
收款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结算期内实际交付量超岀约定气量的,应当在收到天然气款发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足气款;
结算期内实际交付量少于约定气量的,乙方有节余的预付气款转入下期。全年最后一个结算期,
乙方可提前按预计气量制票,双方于次年 1月再依据实际用气量对该票金额进行调整。
4、 每月结算期结束当日,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预付下期气款,甲方应在接通知后 3日 内预付下期气款。
第七条用气安全
1、为确保用气安全,乙方和甲方均应严格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九江市燃气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安全供气和用气的规定,双方签订《管道燃气用户用气安全责任书》 承担各自的安全义务,如甲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等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2、 甲方必须使用质量合格的燃气器具。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必须由有安装、维修资质的单位 或个人实施。否则,乙方不予供气。
燃气器具安装单位: ;
安装资质证书号: 。
3、 甲方必须保证燃气使用空间通风良好,不要关闭或封闭自然通风设施;以防燃气大量泄漏后 在室内聚集,防止因误操作引发事故。
4、 长时间停产后开机时不要立即操作电气设施如:灯开关、风扇、电话、电视等,应在确认室 内无燃气泄漏时方可进行操作。
5、 发现泄漏后应立即关闭用气设施,离开室内,到室外安全区域拨打乙方抢险电话,等候抢险 人员到达进行处置,禁止甲方自行进行处置。
6、 甲乙双方严格按照《管道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责任书》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八条产权分界及供用气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
(一) 产权分界点
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管道燃气工程完工后, 所形成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为乙方市政中
压管道接至甲方红线外末端阀门顺气流方向至甲方天然气用气点的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甲方 所有,管理由甲方负责,维修、改造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产权分界点(含阀门)逆气流方向的管 道燃气设施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二) 供用气设施的管理维护及法律责任
1、 市政燃气管道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维修。
2、 为保证甲方的燃气安全使用,产权分界点顺气流方向(甲方产权)的地上燃气管道及燃气设 备、天然气配气装置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日常维修、改造及到期更换或校对,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按照物价局文件向乙方交纳维修、保养、材料等费用。
3、 供气设施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产权分界点进行划分,属乙方产权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乙方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属甲方产权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二) 供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修
保养的服务。
(三)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燃气费、管道设施维修费等费用。
(四) 未经乙方许可, 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 引线;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 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不得添装、改装燃气管道;不得变动、损 害乙方的供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改动或搭接供气计量装置; 不得将煤气管道、设备暗埋或包 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甲方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破坏、盗窃、哄抢燃气设施;
2、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3、向燃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4、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5、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6、其他有损燃气设施的行为。
(六) 为保障用户燃具使用的安全,严禁使用液化气改装的燃器具,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七)有义务配合乙方的抄表员、安检员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抄表时,乙方将按甲方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估算甲方当月用气量, 并在下月抄表计费时根据实际用气量予以调整。
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安检人员无法进行安全检查时,所发生的燃气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如 乙方认定甲方有安全隐患而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整改时, 以及乙方认定甲方有安全隐患又无 法进行检查或处理时,乙方可停止供气。
(八)甲方发现燃气泄漏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九)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改变用气性质、地点、范围或转供天然气。若甲方需要改变 用气性质、地点、范围,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办理相关手续, 其天然气款应按重新调整的用气性质结算。
(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厂)检查用气设备 。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气。
(二)乙方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制用气或甲方违法用气等原因, 需要中断供 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 48 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公告或通知。
(三)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用气设施、流程等资料,并承诺对有关资料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偿维修管道设施等服务,对甲方的用气设施 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
(五)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交纳燃气费、管道维修费及其他修理等费用, 有权依据本合同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况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方式供气;
2、依法检修、停气时未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
3、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管理维护、安全检查等
义务;
4、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抢修义务;
5、未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
1、及时、严格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的义务;
2、如因迟延或不履行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承担所造成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不 可抗力及突发事件与抢修等紧急因素除外) 。
(三)甲方在下列情况下应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燃气费、 管道维修费及逾期未缴费产生的违约金、 维修校表等费用;
2、 未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了危及天然气用气、设施安
全的行为;
3、 未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管理维护燃气设施的义务;
4、 未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安全义务,拒绝安全检查和隐患
整改;
5、 未履行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如下:
1、 甲方逾期支付燃气费、管道维修费等费用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如政府物价部门对上述费用调整时, 甲方应按照分段价格标准支付。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的规定,甲方逾期不缴的,乙方可以催缴,并按日收取应缴燃气费、 管道维修费 %。
的违约金,自催缴之日起 30日内仍不缴纳燃气费的,乙方可以停止向甲方供气。
2、 甲方应及时、严格按照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如因
不履行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由此相关的赔偿责任。 因拒绝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或因
为自身使用不当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和损失。
3、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燃气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的 倍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附则
(一)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具同等法律效 力。
(二) 本合同仅限于“西气东输”管输天然气到达前使用,之后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
(三)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XX
授权代表:
地址:
电话:
二O一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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