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自行成交版)
出卖人:
买受人: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xx市建设委员会和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xx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xx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 【区(县)】 【小区(街道)】 【幢】【座】【号(楼)】 单元 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 层,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 。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共有权证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
(三)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 种情形。
(1)、商品房;
(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表号: );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
(4)、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
(5)、其他房屋。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 月 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
(1)、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出卖人已将该房屋出租,【买受人为该房屋承租人】【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关于房屋权属情况的说明及房屋抵押和租赁情况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三。
第三条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
第四条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小写), 元整(大写)。买受人可以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小写),元整(大写,不高于成交价格的20%)。
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等的有关价格另有约定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一。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四。
(1)、自行交割,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见附件五。
(2)、通过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见附件五。
(1)买受人支付定金的方式为【直接支付给出卖人】【存入专用账户划转】。
(2)买受人应将房价款存入双方共同委托的 (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 银行设立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定金约定直接支付给出卖人的除外),账号为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出卖人持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转移登记办结单》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按照《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三)关于贷款的约定
买受人向【 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申办抵押贷款,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获得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解决:
(1)买受人自行筹齐剩余房价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出卖人;
(2)买受人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其间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3)本合同终止,买受人支付的定金和房价款应如数返还,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在申办贷款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五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在房屋交付日以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 】: 费用由出卖人承担,交付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将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给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 、 、 、 、 、 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
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4)、;
(5)、;
(6)、。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第六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附件四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该日期应当与第
(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
(2)、。
第八条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
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xx市的相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买卖双方承担税费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 %的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出卖人】【买受人】缴纳。
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
(一)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 日内向买受人支付。
(2)、。
(三)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未迁出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 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
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买受人。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一份, 份。
出卖人(签章):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
(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
(1)、供水:【自来水】【矿泉水】【热水】【中水】【 】:
(2)、供电:【220V】【380V】【可负荷 KW】【 】:
(3)、供燃气:【天燃气】【煤气】【 】:
(4)、外供暖气:【汽暖】【水暖】【供暖周期】【 】:
(5)、自备采暖:【电暖】【燃气采暖】【燃煤采暖】【 】:
(6)、空调:【中央空调】【自装柜机 台】【自装挂机
(7)、电视馈线:【无线】【有线(数字、模拟)】【 】:
(8)、电话:【外线号码 】【内线号码 】【 】:
(9)、互联网接入方式:【拨号】【宽带】【ADS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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