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汽车代销合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在集团管理经营业务中, 的若干分、子公司、关联公司 (具体公司在履行中确定 )因与
乙方建立汽车代销业务关系 ,为简便本合同的签订,故统一以 公司名义代章签订,由实
际与乙方发生汽车代销业务关系的 公司或其所属分、子公司、关联公司(实际提供汽
车的公司,均称为甲方,下同)享有和承担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现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 互惠互利、共赢发展,全面维护合作双方共同利益之原则, 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 乙方应具备的条件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汽车经营项目)、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税务登记证,场地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乙方应对
所提供的前述证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在其提供的前述证照复印件上加盖乙方公司 印章。
2、 乙方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主动在当地工商局办理
资质证照。如果乙方未办理有关手续而违规经营品牌汽车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应有完善的汽车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汽车展场、室内展厅),并提供场地内外照
片。
4、 乙方必须具备互联网办公条件,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销售人员、稳定的管理团队。
5、 乙方对于上述条款约定内容一旦发生缺失或变动, 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补充备案和完善。 否则,
甲方可视情况单方终止本合同。
二、 合作方式、授权区域
甲方以代销方式向乙方提供 等品牌商品汽车 (以下简称汽
车,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所列品牌汽车),由乙方在 区域进行销售。
三、 销售任务
1、 乙方应全面完成甲方下达的汽车年度销售任务,全年汽车销售任务为 辆。
2、 乙方应全面完成甲方下达的汽车月度销售任务,汽车销售任务以每月下达任务数量为准。
四、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汽车,在乙方未支付全部汽车价款前,全部汽车的所有权属于甲方。
2、 甲方有权对甲方所有的汽车进行监管、 调拨和进行其他形式处分, 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否则,
乙方应承担违约金Y 元/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 甲方有权根据其营销战略总体布局,在乙方经营区域内适时设立销售企业或经营网点,根据 乙方销售业绩情况有权调整乙方代销的汽车品牌。
4、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如果乙方表示不续签合同,或发生解除、终止合同的情形,乙方有义务 及时通知甲方调回属于甲方所有的汽车, 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并保证车况完好。 乙方不得以 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留置、扣押车辆,如乙方阻碍或者因汽车受损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赔 偿责任。
5、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接受,甲方有权对乙方 停止提供汽车或终止本合同,并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约定金额作为违约金。
6、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汽车应当手续完备、随车物件齐全。
7、甲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汽车品牌 VI 形象设计样稿, 并在乙方施工后进行验收 (全部费用由乙 方承担)。
8、乙方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 形象。乙方擅自使用 形象,甲方有权
责令乙方限期拆除,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拆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不得从第三方购进、销售与甲方提供的相同品牌汽车。如乙方违反本 条规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Y 5000元/台作为违约金,并
可以终止合同。
2、 乙方有要求甲方提供完好的汽车和拒绝接收有缺陷汽车的权力。
3、 乙方有获得汽车销售返利或佣金的权利。
4、 乙方应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提出书面需车计划;乙方如未向甲方提供计 划,甲方有权向乙方停止提供汽车。
5、 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汽车应当认真管理,随时保持汽车外观洁净美观,保证汽车各项性能处
于良好状态。 对于甲方提供的汽车如在乙方自提调运途中或在存放摆展期间发生损伤、 短缺、被
盗、被骗等,乙方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汽车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如未付款,甲方有权从乙
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6、 乙方在每月最后一日,应当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汽车(包括随车物件、车钥匙)进行盘点,
并于次日向甲方提交盘点表, 如乙方不按规定时间提交盘点表或者弄虚作假,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
承担Y 元/次的违约金。
7、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如果可能危及甲方利益,甲方视情况有权立即终止本 合同和要求乙方返还甲方所有汽车。 对于未返还的汽车, 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汽 车价款。
8、 乙方不得对甲方汽车设置权利负担。如果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汽车用以抵押、质押、租赁、抵
偿债务、 转移隐匿或作出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任何形式的处分, 以及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的汽
车被法院(包括国家行政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由第三方控制等。 一旦发生前述情形之一的, 甲
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收回全部汽车(未能及时收回的汽车由乙方赔偿车价款) ,乙方应当向甲
方承担违约金Y 万元,同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对于汽车 价款、违约金、经济损失等,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向乙方追偿 的权利。
9、乙方应在其向甲方申报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私自开设分销点,不得许可任何第三 方代为销售,如有发生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六、汽车销售
1、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规定的汽车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如 有违反甲方统一定价销售的,由乙方按照Y 元/辆/次承担违约金。
2、 甲方调整汽车销售价格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价格调整通知时,应严格按照 甲方通知所规定的时间和价格执行,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 甲方目前未在 等地区建立汽车维修站,售后服务难以得到保障,乙方不得将甲方提
供的品牌汽车销往该地区。 否则, 因此而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方概不
负责。
七、 付款时间和方式
1、 付款时间: 乙方向甲方支付汽车货款的时间为乙方实现销售后的 24 小时内, 遇国家法定节假 日顺延。每发生一次逾期付款,乙方应按每台汽车/次承担违约金Y 元,甲方有权在乙方的 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并视情况有权终止合同。
2、 付款方式:在乙方实现汽车销售的当天,乙方应将扣除该汽车所得返利后的汽车货款汇入甲
方指定账户, 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财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在确认汽车货款到帐后, 将汽车
合格证交给乙方。
3、 对乙方实现销售后并足额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汽车, 由甲方在收到车款当月 25日和当月最后一 日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乙方向购车用户开具。
八、 财务对帐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每季度末与甲方进行账目核对。
2、 如在规定期限内乙方未与甲方进行对帐,则以甲方账目为准,甲方不承担以后由此产生的各 项经济、账务纠纷责任。
九、汽车调拨 1、乙方到甲方办理汽车调拨,必须提交盖有乙方公司公章的有效介绍信、经办人的二代身份证 (复印件),并经甲方验证符合要求后,办理汽车调拨手续。对调拨车辆乙方必须进行严格的验 收并交纳出库费用, 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瑕疵汽车, 如果因此造成纠纷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汽车一 经调拨出库视为交付乙方, 车辆交付地点为甲方指定仓库大门。 双方明确即使甲方受乙方委托代 为安排商品车运输的, 甲方交付车辆义务, 亦于交付车辆仓库大门履行完毕, 交付之后无论运输、 停放、保管等任务情况下如果发生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汽车本身质量问题所致的除外),由 乙方承担。
2、乙方到甲方所属的其它地区销售网点调取车辆时,应具备甲方确认的《调车通知函》以及本
条第 1 款规定的调拨手续。如果发生风险损失责任,按本条第 1 款规定处理。
3、甲方汽车由厂家直发到乙方经营场所时,乙方应进行严格的入库验收(乙方必须拒绝接收瑕 疵汽车),并填写《汽车验收单》一式四份,由甲方储运部、财务部、乙方及送车人各执一份; 乙方填写的《汽车验收单》必须有交车人、验收人签字和盖有乙方公章, 乙方必须严格详实填写 《汽车验收单》栏目。如乙方验收不严或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汽车铺货比例, 按照不高于乙方在甲方账面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叁倍计算。 如超出规定铺货比例, 乙方应在三天之内调整到规定铺货比例; 如超出规定铺货比例而不及时调 整,经调查核实后,乙方应从超额当天开始计算按每天Y 元承担违约金。
5、 乙方到甲方调拨车辆,往来费用、燃油费及路途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6、 甲方安排第三方到乙方调出车辆的,如乙方调入该车时间未超过一个月(以开具调拨单时间
为准),由申请调入方补贴乙方该车的调运费用(乙方提供相关票据:燃油费、过路费和 1 人单
程公共汽车票价费等票据)。
7、 对于调入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汽车,调出时不再补贴乙方调入的费用。
8、 乙方对于调入时间将满 个月的未售车辆,应在库存时间届满 个月的前三天到甲方处
更换新车,往来费用、油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未按规定时间更换车辆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 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车价款作为乙方购买了该车辆。
十、汽车的保管及使用、担保
1、 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汽车在未销售前当作交通工具使用或交甲方以外人员使用,违反规定 的视为乙方已自行买断该车辆,应按本合同第 7 条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2、 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汽车在未销售前擅自进行改装、拆卸而改变汽车的调入初始状态。违
反规定的,视为乙方自行买断该车辆,乙方应按本合同第 7 条规定履行付款义务。
3、 对于有质量问题的汽车, 乙方必须在发现问题的当日内书面向甲方报告。 如乙方未及时报告,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Y 元的违约金。
4、 乙方无权将甲方的汽车用于开设分销点,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Y 元的违约金,
乙方应在三天之内撤回分销点的甲方汽车,如乙方未及时撤回甲方汽车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 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汽车赊销,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执行。
6、 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代销的汽车(包括车钥匙)进行实物盘点,乙方必须予以配合和确认盘 点结果。如乙方不配合或阻碍,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7、 乙方承诺向甲方所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属于质押保证金,乙方为出质人,甲方为质权人。根据
乙方销售甲方汽车业绩情况,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另外提供财产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如果乙方拒绝提供担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一、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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