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委托合同书
【篇一:委托律师合同范本范本】
正文:
委托律师合同
委托律师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与 发生 纠纷,甲方欲委托乙方为代理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乙方指派乙方 系人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授权范围
1.为诉讼进行调查、取证、撰写诉讼文件,参加法庭审理、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申请强制执行。为仲裁进行调查取证参加仲裁活动,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
2.参与庭外调解、和解。
第三条 乙方承诺
1.乙方在本协议规定之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全面及时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甲方。
6.及时完整地向甲方移交有关档案。
第四条 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乙方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再和诉讼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达成
任何调解协议。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第五条 律师代理费
1.甲方应在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
2.上述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其它费用。
第六条 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是指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该等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律师去往北京市外以及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提供的权益凭证非法等情形;
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律师工作费用。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无故终止合同、再委托任何第三方、私自与诉讼当事人或第三方达成任何调解协议等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3.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的,甲方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律师费,每逾期一日按律师费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 关于退费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其他非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乙各方签字起生效。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委托律师合同
委托律师合同
【篇二:律师委托协议】
委 托 协 议
第一节、专用条款
1、本协议由: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与 (以下称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年 月 日订立:
2、协议目的:客户因与 事宜,希望在一审 诉讼
过程中获得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据此,双方签订本协议,约定:由本协议签订之日,
客户委托本所律师作为客户的代理律师,本所律师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3、委托和指定:根据客户的需求,本所指定王非律师、邱银律师作为本协议法律服务事项
的经办律师,对于本所所做指定,客户无异议。
4、服务方式:律师以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开展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为客户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5、授权:律师在代理本协议客户委托事宜的过程中,客户给予律师的授权为特别授权代理。
6、律师费:双方约定为律师的一审基本代理费用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整),该代理费本所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了优惠。同时客户承诺,自交费之日起,本所开
始提供代理服务,本所按前述约定收取律师代理费用后,无论何种原因,该代理费一律不予
退还。
7、其他费用:经办律师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律师费内,应
由客户另行承担和支付。这些费用包括:1)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2)昆明
市市区以外调查取证的费用;3)代理人因本案到昆明以外的地区出差所产生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
8、支付:律师的基本代理费费由客户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完毕;其他
费用于费用发生之时,即时结付。
9、联系信息:有关本所和客户的联系信息如下:
客户法定地址:,联系电话:
10、特别约定:除有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本所和客户就如下内容
达成一致的约定:
律师代理本案事项为自本协议签定之日到该案一审判决书或调解书或其他法律文书送达
之日为止。律师在一审阶段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有权代为调解、和解,有权代为
处理调解、诉讼过程中的一切实体事宜和程序事宜。以上承诺是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客
户承诺严格遵守并依承诺严格及时履行。同时客户承诺若后期取得针对该案的赔偿款自愿
向委托代理人支付15%的后期代理费。
第二节、一般条款
11、生效条件: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在此之前,本所没有义务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12、本所和律师的义务:本所经办律师在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承担以下的义务:
1)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客户通报有关事宜办理的进展情况;
4)律师无权超越客户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客户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律师就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客户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必要需律师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本所或经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
7)本所和经办律师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
13、法律服务人员的安排和调整得豁免:
1)在服务过程中,① 本所有权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秘书处理与本案有关的一般事务,包括但不限于:送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② 如果律师离开本所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办理客户委托事宜的,本所可以与客户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师进行办理。
2)客户承诺,不因出现以上所述情形而追究本所或律师的责任。
14、客户的义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客户应当承担以下的义务:
1)与本所和律师诚实合作,向本所和律师如实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
2)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本所或律师;
3)如果客户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5)无论何种情况,客户向本所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15、费用清单和支付:
1)本所于签订本协议之前,已向客户出示了书面的律师承办委托事项的服务收费规定,并告知了与服务收费有关的情况和减免事项。
16、客户财、物的保管
本所应当在完成法律服务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客户财、物移交给客户,涉及风险代理的执行款项所得在扣除律师的后期代理费后支付给客户。
2)如果客户未接受本所移交的客户财物,本所有权视需要代为保管或将客户财物移送公证机关提存,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的费用,均应由客户承担。如由本所代为保管客户财物,则保管期限不超过2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本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17、本所的留置权
基于本所与客户之间的、财物保管关系,在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情况下,本所有权将客户财、物予以留置。
18、保密
1)本所和律师对于客户的相关信息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客户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秘密。
2)根据客户在本协议中的授权,本所和律师可以将客户秘密向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关联方(非利益冲突方)披露。
3)以下内容不可视为客户秘密:a.刑事犯罪证据;b.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c.本协议所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授权权限的内容。
4)本所和客户另签订有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9、利益冲突
本所和本所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与客户有利益冲突的情况时,应当如实地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撤销对本所或律师的授权;同时,本所也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协议。
20、其他法律事务
本所和律师均无义务为客户处理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客户如确有需要本所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本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1、协议的解除
1)经书面通知,客户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本所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客户的解除通知,本所及本所律师将立即停止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2)如果客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且延期超过7日的,本协议自动失效。
3)如果客户向本所或律师提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要求,本所和本所律师有权拒绝,并有权通知客户解除本协议。
22、协议解除后的费用支付
本协议解除,客户仍应就本所和律师已经提供的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其中:
1)委托系诉讼事项的,在本协议签署后,律师费应全额支付;2)委托系其他专项服务的,根据工作进度支付律师费;3)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数支付。
23、不保证
本所和本所律师向客户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均不可理解为本所或本所律师就案件或相关事项的最终结果作出了胜诉或成功的保证。
24、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本所和客户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25、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6、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客户理解并承诺,如果客户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应当与本所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27、通知
与本协议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书面方式可以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本所和客户均应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28、争议的解决
1)本所与客户之间就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发生争议的,客户可以直接与本所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客户可直接向昆明市律师协会提出申诉意见,由昆明市律师协会进行争议调解。
2)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解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昆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29、签署
本协议由本所和客户双方共同签署。本所必须加盖公章,经办律师必须签字;客户如非自然人,则应当加盖公章。
云南华熙律师事务所[签署]客户[签署]
律师:
时间: 年 月 日
【篇三: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 law office of sichuan
【】*律民字第 【 】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甲方因 一案,委
托乙方律师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本案的代理人。代
理人依法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认真办理代理事项,并在没有法定意外因
素的情况下,按时参加办理本案有关的活动。如代理律师因故不能履
行职务时,乙方应当另行指派律师继续履行本合同。
二、乙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个
人隐私,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甲方应当如实向代理律师叙述案情,主动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乙方如发现甲方有隐瞒事实及其他违法情况,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所
收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四、乙方如单方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用全部退还甲方。甲方如
单方终止合同,律师费用全部不予退还。
五、根据有关规定并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在订立本合同时向乙
方支付人民币 元(小写: 元)作为律师代
理费用。乙方律师为办理本案所支付的差旅费用(包括交通、住宿、
1 委托代理合同
通讯等)元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1)甲方委托事项:
(2)委托代理阶段:
(3)乙方代理权限:
七、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按第六条第(2)项中约定的代
理阶段终结时止。
八、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交由成都仲裁委员会裁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
各持一份,承办律师附卷一份。本合同附件为《委托人须知》,一式一
份,由乙保管。
十、其他约定: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邮编: 邮编:
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e— e—网址: 网址:
时间:年 时间: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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