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7篇】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精选篇1)
甲方: 医院
乙方: 镇 村村民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 村小学正前方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 村村级活动场所。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 万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 万元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 村村民委员会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 村民委员会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敦寨镇人民政府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镇卫生院
法人代表: (盖章)
乙方:
镇 村村民: (签字)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精选篇2)
甲方: 建设单位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乡(镇)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平方米,四至(见附图),常住户口人(其中应安置人),由甲方依据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办理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年月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五、违约责任
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六、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 乙方:
时间: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精选篇3)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了支持珠江水利委员会水文观测站和办公用房建设,确保水质安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就有关征地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需征土地类型、坐落地点、面积、四周界至为:
1.地 类: 地;
2.座落地点: ;
3.面 积: 平方米,折合 亩;
4.四周界至:
东 ;西 ;
南 ;北 ;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其征地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标准按《土管法》第四十七条和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参照寻府发[20__]5号文件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助费)合计每亩元,合计人民币为 元,(¥: 元)。
三、付款方式,此款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由甲方通过一卡通账户一次性付给乙方,款付清后,乙方将土地交付给甲方使用。
四、所征土地范围内涉及的临时建筑物(附着物)、青苗等由乙方负责拆除、清理。
五、土地征用后,乙方不得阻拦改造、修建等正常施工,在施工期间,如出现土地权属方面的争议,由乙方负责。
六、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村委会)
乙方:(村民)
年 月 日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精选篇4)
_镇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_镇华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县政府有关征用土地政策的规定,因开化县屠宰场项目建设的需要,经规划选址定点,确定向乙方征用下列土地,经双方磋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土地座落:
该宗地座落于华民村高源地段,东至205国道;南至山林;西至华民村山林;北至山林。
二、面积和地类:
耕地18.5亩(公顷)[其中灌溉水田10.5亩(公顷),旱地8亩(公顷)];园地5.965亩(公顷)。
三、补偿费用类别及计算标准
1、土地补偿费: ①18.5×3=55.5万元②5.865×2.8=16.422万元,计71.922万元
2、青苗补偿费:18.5×0.2=3.7万元,计3.7万元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①3.91115万元(不含郑洪贵青苗及村红线内杉木的补偿费)②水利设施补助5.55万元计9.46115万元,合计各项补偿安置费用85.08315万元
(大写):捌拾伍万零捌佰叁拾壹元伍角正
四、各项征地补偿费自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由甲方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在机械进场前十五天一次性付清,同时乙方负责清理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及时将,土地交付甲方。
五、甲方确保乙方山林采伐及出入路,路由甲方负责供地单位修建。
六、甲方在供地之前督促建设与乙方就排污、排水沟、出入路问题签好有关补充协议方可进场施工。
七、甲方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工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建设用地单位各执一份,同时可作报批征用土地之用,自土地征用批准之日起生效。
九、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甲方: 代 表:
乙方: 代 表:
年 月 日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精选篇5)
甲方:__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羊狮幕景区的开发,推动和促进羊狮幕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县及武功山管委会对羊狮幕景区的指示精神,尽快启动羊狮幕的索道建设,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座谈,大家都一致同意出让山场修建旅游基础设施工程。现经过市交通局的测量放线,要征用槽下村组村民山地亩。所征用土地除修建公路、路肩、排水沟、护坡等设施外,多余土地仍归还原山主管理使用,征地价格按照万槽公路的标准200元/亩计算,乡政府应付给乙方(山主)征地款 元。征地费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本协议是在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的基础上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恐后无凭,特立此据。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__月__日 年__月__日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精选篇6)
甲方:
乙方
因国家建设需要,现需征用位于虾塘范围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土地,但该地上是乙方拥有长期无偿使用经营权的虾塘。为了尽快、顺利、和谐地推进征地工作,努力支持国家建设,甲乙双方就所征收地块的安置等相关事宜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所征用面积是亩(以国家征地协议面积为准),由甲方办理被征地的协议签订、征地土地费和安置费的领取事宜。
二:甲方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后,要负责对乙方进行安置。安置途径有两种,一是在附近按相同面积无偿安排一幅土地给乙方建设虾塘的,则所征用土地的土地费和安置费都归甲方所有。二是甲方无法按时再安排相同面积土地无偿给乙方使用的,甲方要在该地的征地安置补偿费总额中支付给乙方作为对乙方的安置,由乙方另行自寻地迁建虾塘或自谋生计。其余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征地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三:甲方与政府签订征地协议后,要开设一专用账户领取征地土地费和安置费,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监管该账户,在未完成对乙方安置前该征地款任何人不准动用。
四:如国家征地两费到账日甲方还没能找到安置土地给乙方无偿使用,则按第二种途径安置,在三天内由甲方将国家所赔付该地的征地安置补偿费总额中的万元转付给乙方,其余征地安置补偿费和土地补偿费则由甲方处置。
五:如因其他原因造成征地中断的,甲方确认乙方对该虾塘土地的无偿长期使用权。并不得提出收取租地等等妨碍乙方经营的要求。
六:该虾塘范围的青苗等地上附着物都属于乙方所有,由乙方按规定向政府申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与甲方无关。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村委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
日期: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精选篇7)
甲方(征用方): 乙方(被征用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职务: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帐号: 帐号: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乡(镇) 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 亩,其中,稻田 亩,水塘 亩,菜地 亩,坡地 亩,宅基地 亩,林木 亩,共有树木 株。
2、所征土地东起 ,南起 ,西起 ,北起 。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 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 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 公斤,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 公斤,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 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 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 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 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补偿费用计算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第四条、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办理 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结算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 年 月 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第六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 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 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 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七条、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
(1)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
(2)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
(3)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
(1)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
(2)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青苗的种植和收获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第九条、征用土地的使用
1、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第十条、逾期支付补偿的责任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工程临时用地
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
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 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征地方案的批准
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第二十条、交地的保证
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 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 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 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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