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垢除垢水处理技术服务合同

时间:22-10-08 网友

防垢除垢水处理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服务方): 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璐;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鉴于:

1、甲方系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地暖系统、锅炉防垢除垢水处理方面的技术服务需求,认同甲方品牌、专业能力。

2、乙方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在防垢除垢水处理领域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公平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地暖系统防垢除垢水处理技术服务事宜达成共识,特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服务委托

1.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其地暖系统用户提供地暖系统防垢除垢水处理技术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基于对甲方(用户)地暖系统及用水情况的调查分析,为甲方提供地暖系统防垢除垢水处理的合理化建议,并提供专业技术服务。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技术服务,以确保甲方地暖系统循环水在本合同期限内不结垢或轻微结垢但不影响地暖系统正常运行使用:

(1)乙方免费向甲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地暖系统防垢除垢水处理技术咨询服务,使甲方人员能更好地了解水处理技术知识。

(2)乙方负责根据现场勘察情况制定水处理方案,并负责防垢除垢水处理药剂的投放,自行承担投放药剂及投放设备的费用。

(3)在供暖季定期或不定期加药进行水质稳定处理,并根据水质分析结果情况及时调整药剂配方和调节水质,确保甲方地暖系统不产生新的腐蚀、地暖系统循环水无水垢或有轻微结垢但不影响地暖系统正常运行。

(4)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出具处理前的水质分析报告,乙方提供地暖防垢除垢水处理服务后,向甲方提供处理后的水质分析报告一份,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每满12个月出具一份最新的处理后水质分析报告。

第三条 技术服务费标准及结算

1. 技术服务费标准

根据本合同甲方所购买的乙方水处理服务内容,以及乙方提供服务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成本的预算,甲方同意按照每套地暖系统 元/年/(大写: 元整/年)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水处理技术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

2. 服务费支付方式

上述服务费采取按年预付方式:即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支付签约当年(即签约之日起连续12个月)的服务费,后续年度服务费由甲方于已付费服务期限届满前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条 服务期限

1.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方有意续约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由双方结合各自合同履行情况决定是否续约合作或另行签订新的服务合同。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为乙方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根据乙方的服务计划安排与合理请求,及时给予全面支持和配合。

2. 甲方在合同期内应保证及时提供给乙方所必要的、详实的地暖系统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甲方应允许乙方的员工在不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情况下,在提供服务时有出入机房、地暖系统和水循环系统所在区域开展勘测计量、调查了解、图像拍摄等活动的权利,但乙方员工出入上述区域应有甲方有关人员陪同。

4. 乙方工作人员在提供水处理服务期间甲方应提供水电使用之便利,服务所必需的水电费由甲方承担。

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直接聘请或允许非乙方员工提供进行地暖水处理操作服务,但由于乙方服务标准质量不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或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者除外。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勤勉尽职地向甲方提供药剂投放、水质监测等水处理相关技术服务,并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最大程度确保甲方地暖系统的平稳运行和正常使用。

2. 提供水处理相关服务后,乙方应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常见故障及处理措施等的免费培训。

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系统地有计划地实施水处理操作,并认真填写各项有关服务工作记录。

4. 乙方保证所提供、使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水处理服务中的药剂符合国家相关行、标准和环保安全标准,确保不会对人体和设备产生危害。

第七条 保密条款

1.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悉或获取的另一方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向非本合同签约方的任何主体泄漏相关的技术、资料、经营性秘密及有损另一方利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台信息、财务状况、价格、收费或与其他经营有关的信息),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非本合同签约方的任何主体泄漏及传递,若因一方泄密而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损失方有权追究泄密方法律责任并要求合理的经济赔偿。上述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甲方或其委派、合作的第三方因素导致的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由于乙方委派人员的工作失误导致的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3. 由于甲方或者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服务和合同终止,乙方所收的服务费不予退还。

4. 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乙方技术服务费或其他款项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款金额千分之五每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期间乙方有权单方暂停提供服务,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除要求甲方正常计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本合同。

5. 乙方存在下列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已支付的违约当年技术服务费用。

(1)如乙方提供的节能改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节能改造方案存在瑕疵,致使节能设备不能稳定运行,则甲方可要求乙方修理更换,并赔偿相应损失。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技术服务或提供的技术服务达不到双方的约定要求或国家的相关行业标准的。

6. 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终止本合同:

(1)因甲方原因(如地暖设施的毁损、建筑物功能的改变等)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

(2)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期限 30 天仍不向乙方付款。

第九条 争议解决

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通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在诉讼过程中,除本合同双方有争议的、正在进行诉讼的事项外,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 其他

1. 双方同意以本协议首部所载联系人及联系信息作为双方基于本合同的唯一指定送达和联系方式;任何一方拟变更上述联系信息的,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同上述联系信息未变更,另一方将相关文件、资料、信息发送到上述电子邮箱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送达。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即自然人主体签字、法人主体盖章)后正式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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